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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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

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信用社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办理,根据人民银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以下简称财税库银业务),是依托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TIPS系统),在税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间联网,采用电子方式办理单笔实时划缴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电子对账等业务。

第三条财税库银业务全省实行统一网络、接口和规范,由省联社接入人民银行TIPS系统,实现全省一点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财税库银业务按职责不同分为清算行和经办社(行)。清算行(即省联社结算中心,下同)负责与TIPS系统对账并办理资金清算。经办社(行)是指纳税人的开户社(行),负责办理柜面签约信息的维护、批扣清单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打印等业务。

第五条清算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与各清算国库完成税款资金清算。清算国库收到划缴的税款资金后,按照TIPS系统自动生成的对账单划转各支库。

清算国库是指TIPS系统中负责与商业银行(信用社)进行资金勾对,并将资金按照收款国库进行划转的国库。

第六条联网业务信息交换以发起方为准,扣款结果信息以TIPS系统为准。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对系统运行信息、纳税人信息和账户资金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

第八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用户设置、参数维护、业务数据修改、账务调整等重要环节应设专人复核,并坚持双人办理原则。

第九条经办社(行)应配备专职人员进行业务操作,并对签约帐户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财税库银业务处理系统联网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一节接入和撤销

第十一条省联社接入TIPS系统及办理开通和撤销业务事项,应向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省联社提出申请时应按人行国库部门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包括清算行号以及相关撤销、

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联社、营业网点接入省联社财税库银处理系统及办理开通、撤销和变更等业务事项,需逐级提交书面申请(见附件3),省联社审核无误后进行维护。

第二节用户管理

第十四条财税库银处理系统(省联社管理端)用户按操作权限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设置、网点信息、用户管理、参数维护、日志管理等;业务管理员负责全省业务查询、对账监控、辅助交易、打印等。

第十五条经办社(行)业务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业务、查询和打印本机构业务信息等。

第三节业务处理

第十六条财税库银业务范围为:实时扣税业务、批量扣税业务、人民银行及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实时扣税业务是指税务部门、经办社(行)、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由税务部门发起逐笔扣税信息,TIPS 系统实时转发行内TIPS处理系统自动进行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实时返回税务部门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三方协议”是指税务部门、纳税人、纳税人开户社(行)共同签订的纸制委托缴税协议书,是税务部门、纳税人开户社(行)各自业务处理系统录入电子协议的法定依据,需妥善保存。。

第十八条批量扣税业务是指税务部门、经办社(行)、纳税人、签订“三方协议”后,税务部门将批量扣税报文通过TIPS 系统转发行内TIPS处理系统自动进行批量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返回税务部门的整个业务处理过程。

第十九条开通实时或批量扣税的营业网点,须在业务开通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税款扣缴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协议”签订和终止流程见附件4,协议文本见附件5、6)。

营业网点对“三方协议”维护时一律采用半角数据录入模式。

第二十条行内TIPS处理系统接收到实时或批量扣税信息,检验无误后自动从纳税人账户扣款,并将扣款结果回执通过TIPS系统实时转发税务部门。因“三方协议”验证失败、纳税人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系统将自动拒绝扣款。

第二十一条行内TIPS处理系统收到TIPS系统转发止付请求,尚未扣款或扣款失败的,予以止付;已扣款的,不予止付。同时将止付应答报文发送TIPS系统。

第四节资金清算

第二十二条清算行应与TIPS系统定期进行资金核对,按对账时间划分为日间对账和日切对账。

日间对账是指清算行在系统日间状态下与TIPS系统的对账,日间对账不得少于一次。

日切对账是在日切窗口关闭后,TIPS系统自动进行清算国库与清算银行之间的对账。对当日状态不明的实时扣税业务、超

时的批量扣税业务做冲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清算行收到对账报文后,依据对账结果和所列金额,将税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各清算国库划缴资金。

第二十四条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缴资金,附言内容为:“TIPS系统对账日期”(8位)+“对账批次”(4位)+“本批次已对账相符的实时扣款、批量扣款等业务的总笔数”(不定长),中间以“+”连接。

第二十五条清算行与TIPS系统系统对账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发生TIPS比清算行多的情况,应及时与相关国库部门联系并解决,其余情况以TIPS系统为准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清算行可登陆财税库银处理系统(管理端)监控、查询和对账情况明细,接收和发送自由格式报文。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清算行开立财税库银处理系统联网业务专用账户,用于核算缴税款项。

第二十八条财税库银处理系统联网业务税款扣划和缴款入库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根据经办社(行)与纳税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或纳税人的划款指令,将税款从纳税人账户划转到“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第二十九条财税库银处理系统联网业务统一使用“电子缴款书”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格式和要素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电子缴款书由行内TIPS处理系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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