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部审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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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威奥特企字[2003]第1号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经营和经济秩序,协助公司相关部门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检查和督促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程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支撑能力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及审计人员遵照本制度,对公司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损益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企业发展部依照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企业发展部在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承担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为完善公司的内部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力度,企业发展部实行审计项目专人负责制(即由总经理室指派2人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负责审计实务)。

第六条公司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工作职责

(一)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二)审计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三)审计人员必须对公司和被审计部门同时负责,在审计实务中务必深入细致了解情况,掌握数据,对拿不准的事项,要慎重,必要时可重新核实、取证,不得敷衍了事。

(四)审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对查出的问题要如实向主管领导汇报,不得隐瞒、包庇。

(五)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六)审计人员在审计实务中,应注意以礼待人,以理服人。

(七)审计人员在审计全过程中,应本着协助被审计部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部门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达到查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职权,任何人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否则,公司将严肃查处。

第四章审计内容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人员对以下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协调社会中介组织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审计人员工作权限

(一)查阅各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调查取证,必须提取有关资料和佐证材料时,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

配合,如与日常工作安排发生冲突,被审计部门应以配合审计工作为主,不得设障刁难。

(三)有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四)有权对公司的经济活动提出可行性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突击式审计和常规性审计两种方式。

突击式审计:事前不通知被审计部门,经总经理室批准后,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突击式检查,主要对被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化进行审计。常规性审计:

(一)直接审计:企业发展部定期(每季度初审前一季度)对被审计部门以查账、盘点实物、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审计。

(二)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企业发展部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可邀请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六章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实施常规性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审计目的与要求。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人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企业发展部认为被审计部门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部门应配合企业发展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主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库存现金、实物、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的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第十四条审计终结,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部门进行座谈交流,虚心听取和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此后形成审计报告底稿。被审计部门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审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主审人员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总经理室审批。

第十五条依据审计报告,公司总经理室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总经理室反映,可申请复审。

第十七条依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时间和内容,一个月后由企业发展部组织专人检查执行情况。被审计部门未按规定执行的,由总经理室责令其执行。第十八条审计项目结束后,由主审人员将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章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小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由主审人员做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经被审计部门提出意见后,无特殊情况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要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评价、审计结论适当;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中对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审计事项做出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公司规定的经济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纠正建议。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企业发展部报公司领导,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发展部发现被审计部门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报总经理室处理。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二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执行。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总经理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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