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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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习交流制度
为集思广益、博采众长,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促进学校教育科研工作向正规、科学、深入的方向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1、严格落实学习制度。学校每学期要制定政治、业务学习计划,由党支部、校长室和课程教学部轮流主持,利用每月一次星期一下午的时间,与全体老师共同学习交流一些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等。
2、教研组学习活动。各教研组(备课组)举行周周教学研讨活动,可以是理论学习,也可以讨论学习一些教科研的经验成果等。每次活动教研组长要定内容、定主讲人、定讨论题;也可以根据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共同探讨。并配合教科研室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3、校内交流。原则上第二学期举行学校教科研工作总结、表彰会和成果交流会,对教科研工作总结的同时,对教师的课题(专题)研究、教育教学论文组织交流,让教师在交流活动中互相学习、互相启发、有所认识、不断提高。
4、对外交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教科研评比活动。学校不定期邀请有关专家、领导、名师来我校举办教科研讲座,通过讲座进行教育新理念的学习、教育新课程改革的介绍、教科研经验的推广等。
5、外出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外出学习培训等活动,要求教师将外出学习内容,学习体会向组内教师传达,以达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
6、每学期教师要根据自己的学习体会和教学实践,撰写教科研论文、教学反思和读书笔记等。撰写科研论文不同层级老师不同要求。一般老师坚持每月写一篇有关教育或文学类的读书笔记或随笔、反思等小文章,每学期不少于4篇。
7、网络学习。充分利用学校网站上的教科研栏目、FTP教师学习笔记和教师论坛进行各种教育教学科研的学习交流活动和专题读书活动,以多种方式和手段丰富教师学习内容。
8、学校科研室和教工团支部合作汇编《教师论文集》及《小荷》校刊,以便于教师互相学习交流与成果推广。
9、学校建立教科研成果归档制度。凡我校的教科研成果材料,如课题结题材料、发表或获奖的论文、获奖课件等原件须及时向教科室申报、登记、归档。一方面学校作为教科研档案保存;另一方面也用于作为奖励的依据。
10、学校要建立点名考勤制度。除政治学习遵守请假制度外,参加教研组学习也要遵守请假制度,对无故迟到、缺勤的教师教研(备课)组长做好详细记录,并纳入期末教师出勤考核奖。
沂水二中
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
为深化我县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交流制度。
一、异地交流
1、全县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校教师,凡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在同一学校工作时间较长的都要分批进行交流。交流以市县骨干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为主。交流面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小学每年在10%左右,初中、高中在2%?5%。
2、教师交流自每学年始执行,交流时间不低于三年。交流前,要与学校确定交流的工作目标,交流期满时进行考核,对未实现交流目标的教师适当延长交流时限。
3、编制限额内,教职工在本乡镇范围内流动的,由中心学校具体负责,并报县教育局备案。超编学校应通过竞争上岗方式,将富于人员分流到本乡镇缺编以及薄弱学校;整体超编的乡镇,要通过转岗、培训、调出等方法进行消化。
4、教职工跨乡镇流动,由县教育局根据编制余缺、学科需求情况,统筹考虑,实行有序流动。
5、高中、完中(含完中建制的初中)教职工在县内流动,编制限额内,由县教育局负责办理,相关学校要于每年7月底前将名单报县教育局。
6、采取有力措施,鼓励中小学教师从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流动。严格控制教师向城镇学校、优质学校及超编乡镇流动。
7、本着人才合理流动的原则,严格控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在任期内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
二、轮岗支教
进一步推进城镇中小学校教师对口支教工作,采取上挂、下派、轮岗等多种形式开展教师交流。轮岗支教重点是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扶持力度。
(一)、范围和对象
1、城区各中小学校、各级示范学校、农村完全中学、乡镇所在地中心学校在职在编教师均有支教义务。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身体健康的在职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实行轮岗支教。
3、支教期限为1-2年。支教期间,实行顶岗教学。
轮岗支教人数:中学每学年安排2-4名,小学每学年安排1-3名。
4、支教的范围是我县农村相对薄弱的学校。
5、农村相对薄弱学校、偏远学校每年可选派1-2名优秀教师到有支教义务的学校挂职或顶岗任教。
6、教师轮岗支教派出单位,于每学年开始前,将安排情况上报县教育局同意后实施。派出单位编制不足的,由薄弱学校上挂教师跟(顶)岗。
7、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校长到农村学校交流任职,农村学校校长到城镇学校挂职锻炼,任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二)、轮岗支教人员待遇
1、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行政、工资关系不变,并享受原单位同职、同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派出单位对支教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其适当的生活补助。受援学校要妥善安排和解决好支教人员的生活问题。
2、支教人员表现突出,在评优、评先、晋级、晋职时给予优先考虑。有农村任教经历,原则上作为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省市县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定、县以上优秀教师评选依据之一。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必须在其任期内要有在农村学校交流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三)、轮岗支教人员的管理
1、轮岗支教人员受派出单位和受援单位双重管理,以受援单位为主。支教人员每年要提交支教工作总结,由受援学校进行认真评议后,上交派出单位和县教育局,并进入个人档案。
2、县教育局将定期对支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