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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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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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是Quality(质量) Safety(安全)的缩写 以前主要针对食品企业,所以任何一个 矿泉水瓶上都有一个明显的QS标识 从2006年11月起,所有化妆品产品都必 须有QS标识,违者技术监督局有权查处 并罚款
关于QS标注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企业必需在所有化妆品的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QS标志,现就企业关心的几个 具体问题阐述如下: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
可以不标识SPF值 SPF<2 , 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SPF 2-30 ,SPF标识值不得大于实测值 实测SPF值 > 30 时: 实测值-标准差> 30,标识SPF 30+ 实测值-标准差≤30,最大标识SPF 30
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内容示例
示例1(普通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的标识
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
法监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 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SPF值(sun protection factor):(防晒系 数)英文字母缩写。 PA值:是一种标示防晒品对紫外线A光的防御能 力。主要分为三级,分别是+、++、+++。+号越 多表示防御能力越强。 长波紫外线防护效果的标识(PFA值或PA+— PA+++)

日期标注 (1)必须按下面两种方法之一标注:
a.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b.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2)标注方式
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注; 保质期:保质期×年;保质期 ×月; 生产批号: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请在××年××月之前使用。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1)卫生许可证号标准格式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基本原则
1、所有的内容,应简单明了,通俗易 懂,科学正确; 2、应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 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 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基本要求
1、化妆品标签不应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 脱落; 2、所有文字应是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 语拼音或外文,但必须拼写正确; 3、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 内容; 4、标签所用计量单位应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 准。
重要提示
随着国家对化妆品监管力度的加大,为 配合您快速、平稳发展,中研会在生产环 节保证品质安全、有效,并持续改进、提 高。中研也提醒您:在包装标识方面也要 注意,以免不必要的麻烦。特整理《化妆 品标签标识的监管》,供参考!
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管
整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 识的规定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 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 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注明批准文号。对可 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注明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 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 语。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产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
定》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1)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2)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 (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 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 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1、时效问题。根据全许办[2005]58号文明确规定,2005年11月1日以后取 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其产品或包装、 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2005年11月1日以前已 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自2005年11月2日起1年内,完成在其产品或包 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QS)和编号的工作。 就以上的要求 ,说明在规定的时间内企业必需在流通领域、仓储库存、 生产线上都要完成化妆品QS标志的印制或粘贴工作。
2、QS标志标注的位置。只要在化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印制或粘贴QS标志 即可,具体印制或粘贴位置没有要求。建议印制或粘贴较易目视处,便于监 管。
3、QS标志图案的要求。必需按照“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的 标准图案实施,可自行放大或缩小。不应对标准图案进行变动或修改。生产 许可证编号仍按原通用方法标注,不可放在标志图案中。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5年11月23日
关于QS标识编号
*直接在QS标识下面标注“质量安全”即 可 *也可在QS标识下面标注诺美编号 QSXK16 108 6649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必须标注的内容
1、产品名称(主视面) 2、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3、净含量 4、日期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 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可视面)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必须标注的内容
5、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6、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7、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 8、使用说明和安全警告(必要时) 9、储存条件(必要时)
产品名称: ××洗发露 净含量: 200ml 制造者名称: × × × 化妆品有限公司 制造者地址: × × × 技术开发区 生产日期: 20051012 保质期: 三年 产品标准号: Q/(QB)F15 2 卫生许可证号:(1990)卫妆准字29-XK- ××××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 108 ×× ××
(2)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标准格式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特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四位数年份)卫妆准字××-XK-××××号。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卫妆备进字(四位数年份)第××××号。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警示语: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 品,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如避 免与眼部接触;防止儿童抓拿;能引起 过敏反应;戴合适手套;含×××。
标签标注内容要求

不得标注内容
(1)不得标注适应症;
源自文库
(2)不得宣传疗效、暗示疗效; (3)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功效; (4)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 用语。
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1998年1月23日卫监发[1998]第4号) 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 文件“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受委托加工化妆品 的生产企业,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 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 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卫生许可 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标签标 识的规定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 有虚假夸大的; (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 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三)宣传医疗作用的。
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 5296.3-1995
标签的形式
1、直接印刷或粘贴在产品容器上; 2、小包装上的标签; 3、小包装内放置的说明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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