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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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祥概况
在祖国的西南边陲,一座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正在崛起,她就是素有“中国南大门”之称的凭祥。

两千年的文明积淀,古老沧桑的历史烙痕,镶刻在雄伟而斑驳的友谊关城墙上。

关楼下,岁月湮灭了黄尘古道;今朝凭祥,风生水起,百舸竞流,一派生机勃勃。

凭祥是一座历史名城,自唐开元二年(公元714年)建置,宋皇佑五年(公元1053)置凭祥峒,距今已有一千多年历史。

凭祥历来都是南疆边防重镇,在这里,1885年3月,冯子材率领军民取得了震惊中外的的镇南关大捷;1907年12月,孙中山亲自领导了镇南关起义;1949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将红旗插上友谊关,宣告广西全境解放;1956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成立凭祥市;1992年,国务院批准凭祥市为沿边对外开放城市;2002年11月,国务院又批准凭祥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直辖市,由崇左市代管。

凭祥的区位优势明显,地处广西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两个板块的交汇区,是南宁——新加坡经济走廊“一轴两翼”中的重要节点城市,“南疆国门第一路”的南友高速公路和322国道的终点与越南一号公路对接,是中国通往越南乃至东盟最大、最便捷的陆路通道。

凭祥与越南接壤,
边境线长97公里。

总面积650平方公里,总人口11万人。

凭祥辖区内有凭祥(铁路口岸)和友谊关(公路口岸)2个国家一类口岸、平而关(水路口岸)1个国家二类口岸,弄尧(含浦寨)、凭祥(叫隘)、平而、油隘4个边民互市点,是广西口岸数量最多、种类最全、规模最大的边境口岸城市。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加快,凭祥迎来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国家批准实施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发展规划,规划中的凭祥组团作用凸显;2008年12月,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落户凭祥;国家级的中越跨境经济合作区正在加快推进;国家更加重视边境口岸城市的发展,边民互市进出口每人每日免税额由3000元调整到8000元,对外贸易政策将迎来新的调整。

当前,南宁至河内(嘉林)国际旅客列车已正常运营;中越两国直通车工作正在抓紧推进,凭祥、谅山两地不久将实现公务车、商务车、客车和货车直通;南宁至凭祥铁路扩能和高速铁路建设的即将启动,中国通往东盟的陆路通道更加凸显……。

凭祥已成为广西、中国乃至世界关注的热点,聚焦了广大投资者和客商的目光。

千年雄关,百年机遇,放眼东盟,走向世界。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凭祥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了“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大力发展通道经济、口岸经济”的发展战略,明确了“推动科学发展,把凭祥建设成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的发展定位,确定了以“实施大开放、大合作,建设大通道、大口岸,发展大贸易、大物流,实现大跨越、大突破”的发展目标,大力实施“12345”工程,以综合保税区作为龙头和引擎,抓住开放、投资两个关键,实现解放思想、整合人力资源、优化发展环境三大突破,以超常规的思路、措施、力度、队伍等要素促发展,狠抓综合保税区建设、城市规划建设、农村农业基础建设、口岸经济项目建设及旅游、物流、边境加工业三大产业项目的五大攻坚战,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扩大投资规模、转变发展方式,实现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

自1992年国务院批准凭祥市为沿边对外开放城市以来,凭祥市委、市政府立足边境口岸城市实际,利用“边”的优势,突出“边”的特色,做好“边”的文章,以通道为依托,以口岸为平台,以政策为导向,以商贸、物流、加工为主业,大力发展口岸经济和通道经济。

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完善口岸功能,开通浦寨·弄怀边境贸易区卡凤监管大门和凭祥(叫隘)边民互市点;整合边境贸易区资源,建设凭祥边境贸易中心,将弄尧(浦寨)、油隘、平而、凭祥(叫隘)四个互市点布局为集边贸进出口交易区、联检查验区、商业服务区为一体的“一
线四点经济带”,促进中越双边贸易的发展。

友谊关口岸设立了广西第一个进出口货物电子核放区,提高了凭祥口岸的通关速度,极大地促进了边境贸易的发展,对外贸易红红火火,贸易区车水马龙、商贾云集。

凭祥市边境小额贸易成交额已占崇左市边境小额贸易成交额的90%以上,占广西边境小额贸易成交额的75%以上。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于2008年12月19日落户凭祥,这是我国目前获得批准的在陆地边境线上设立的第一个综合保税区。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分三个功能区:分别为国际贸易区、保税物流区和保税加工区。

自开工建设以来,已相继有一批如广东出口加工区、年产20万吨工业乙醇等项目重大项目落户凭祥。

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将成为拉动凭祥地方经济发展的“引擎”,凭祥也将迎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蓬勃发展的边境加工业,使凭祥实现了生产和贸易的对接。

凭祥边境经济合作区于1992年获国务院批准设立,凭祥市充分发挥边境经济合作区的优势,实行“一区多园”的管理模式,边境经济合作区下辖南山工业园、友谊关工业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凭祥物流园,充分发挥园区的集聚效应,促进工业、加工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发展。

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集贸易、加工、物流为一体,前店后厂,减少流通环节,实现生产和贸易对接,做大做强了边境贸易。

现在,很多有识之士,国内外商家看好凭祥的发展前景,到凭祥投资建厂、开店。

日益发展壮大的物流业,极大地提高了凭祥乃至广西的物流水平。

随着对外贸易的做强做大,凭祥物流业逐渐发展壮大起来。

“南疆国门第一路”南友高速公路、322国道、沿边公路、湘桂铁路及其纵贯莫斯科—北京—凭祥—河内的国际联运,以及平而河水路,构筑了凭祥市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对凭祥发展壮大对外贸易和物流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凭祥物流园是广西目前最大的物流园,一期已于2006年12月投入使用。

二、三期项目规划建设用地2700亩,总投资25.3亿元,建成后将计划实现每年1000万吨的货物吞吐能力和300亿元的展示交易额。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凭祥物流园的建成、运营,带动凭祥物流业快速发展,将极大地提高了凭祥对外开放的水平。

凭祥是中国优秀旅游城市。

凭祥的边关旅游景点既独特又迷人,中国九大名关之一的友谊关,雄伟的古炮台,巧夺天工的白玉洞,有神秘莫测的平岗岭地下长城,婀娜多姿的中越界河平而河使人留连忘返;这里正成为中外旅游的目的地和集散地,琳琅满目的中国商品使凭祥成为了越南及东南亚游客的理想购物场所;而边关的异国风情、越南的特色小吃、精雕细刻的红木精品则引来众多的国内游客。

特别是中越边境旅游异地办证试点业务的开通,更使凭祥的跨境旅游快速升温。

凭祥市充分利用“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这张名片,抓住机遇、立足边关、突出特色,整合旅游资源,确定了以“边”为特色的“一轴两翼”旅游发展格局(即以“友谊关景区”为轴心,以“东盟风情园”和“大连城景区”为两翼),凭祥已经形成了广西“南国边关风情游、中越边境跨国游、边贸购物考察游”三大旅游精品线路。

经济在发展,城市建设在发展。

为了树立国门城市的良好形象,努力把凭祥建设成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根据自治区党委郭声琨书记“特色立城、特色建城、特色兴城”
的指示精神和崇左市委崔智友书记强调突出边关特色、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特色的要求,按照“拉开框架,扩大规模,提升形象,完善功能”的思路,着力建设一座多种文化融合,有品味、有特色的口岸城市,凭祥市委、市政府适时进行了城市扩建及改造工程,城区建设继续向南、向西扩展,整合保税区、边贸区及口岸区等沿线区域,形成一个“葡萄串式”的城区。

城区内则全面实施城市风貌改造工程和城中村改造工程,将民族、历史、人文景观、现代气息、东盟风格等元素融入其中,使现代城市特色、口岸特色、民族特色更突出更有品位。

狠抓绿化、亮化、美化等“三化”工程,使凭祥城市建设更加亮丽起来。

一个应势崛起、生机勃勃的边关凭祥展现在世人面前。

这是一个因为交流、融合而被人们称为中国最具亲和力和感召力的城市,深厚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在迸发、在延续。

近年来,凭祥不断加强对越文化交流,与越南地方的友好往来不断扩大。

每年在凭祥举办的中越商品交易会和边关旅游节、在越南举行的文化艺术节和中越商品展销会等,就成为了中越经贸、旅游、文艺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加快,凭祥逐步把文化交流延伸到东盟各国,着力打造成为中国与东盟文化体育交流中心。

千年不变是雄关,百年机遇看凭祥。

和谐的边关政通人和,人民安居乐业。

经过边关各族儿女的不懈努力,凭祥先后摘取了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科普示范市、“2005—2008年全国平安县市建设先进城市”、广西县域经济发展十佳县、广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南珠杯”竞赛特等奖等荣誉称号,凭祥将成为沟通中国内地与东盟各国的最便捷的国际大通道,成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实施双向开放的桥梁,成为中外客商纵横中国内地与东盟两大市场的理想投资地方。

如今的凭祥,美丽繁荣,充满活力;凭祥市委、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抢抓机遇,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推进开放合作,全力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努力把凭祥建设成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区域性国际口岸城市!
朋友请到凭祥来,火红的木棉为你开”。

祖国西南边陲一颗闪耀的明珠—凭祥,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欢迎您前来投资置业、观光考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
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 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
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
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治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
求。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第十九条:在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环境噪声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环境噪声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
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
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划。

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的污染设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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