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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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临床试验责任保单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称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名称如保单明细表中所示)在此同意:

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保单明细表、定义、承保范围、延伸条款、免责条款、条件、特别条款、投保申请书及其附件,以及保险人今后以批单形式增加的内容。

被保险人或其他方代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做出的提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所作提议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依据。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并考虑到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的相关保险期限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或补偿。

但前提条件是,除非本保单经过保险人的授权人员签字同意,否则本保单应视为无效。

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签字

签字日期:

出单地点:

制单人:

1.保单明细表

2.定义

本文出现的具有特定含意的词语和表达介绍如下。

2.1.索赔

系指

•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列名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要求;或者•由于发生可能成为本保险单赔偿标的的伤害事故,向附加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方提出书面赔偿要求时,列名被保险人就此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通知。

2.2.临床试验

是指以人体为对象的任何研究,用意在于

•发现或验证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临床药理作用或其他药效作用

•确定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是否会出现不良反应

•研究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情况

目的在于确定这些产品的安全性和功效,临床试验应包括任何非侵入性试验。

根据单个临床试验方案进行的所有研究应视为一个临床试验,不论有多少机构或地区参与到研究当中。

2.3.损害赔偿

系指一切形式的法定补偿性货币损害赔偿,有别于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政府部门(民事或刑事的)罚款或罚金,或遵守公平救济产生的成本,是指由于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伤害事故,被保险人因相关责任的判决或和解而有义务支付的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应包括抗辩费用。

2.4.伦理委员会

系指建立并获得承认的任何伦理委员会。

2.5.知情同意

系指:

•研究受试者,或者

•对未成年人负有父母责任的某人或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

•无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给出的参与某项临床试验的知情同意,但前提条件是,

•相关人员必须是在了解试验的性质、意义、影响和风险之后自由地做出给予知情同意的决定,和/或

•相关人员以书面文件的方式,上面载明日期和签名或者其他标记,表明他的同意,或者

•如果相关人员无法签署文件或在文件上做标记来表明他的同意,即该人员是以口头的方式表明同意,则以口头的方式表明同意时必须至少要有一名见证人在场,必须以书面方式记录下来。

知情同意的证明人包括,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给予知情同意的某成年人在发病前给予的知情同意的证明人。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惯例,任何形式的知情同意都必须遵守以“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以及相关的规定和标准为基础的适用指导方针。

2.6.许可部门

系指职能政府部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惯例设立的任何许可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部及有关管理部门。

2.7.责任限额

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第五项阐明的金额,这应是保险人对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属于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的每次索赔的最高赔偿责任,以及所有索赔的累计最高赔偿责任,不论被保险人的数量和/或索赔的数量。责任限额应包括抗辩费用。

2.8.非侵入性试验

系指对获得销售许可的某个或多个医药产品进行的研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相关医药产品依照销售许可的条款以正常的方式向患者开出,并且

•将参与研究的任何患者归于某个特定的治疗策略并非事先由临床试验方案决定,而是属于即时的做法,并且

•给患者开出某个特定医药产品的决定与将该患者纳入研究的决定无关,并且

•没有对参与研究的患者应用任何诊断或监测程序,除了那些在特定治疗策略执行过程中通常应用的诊断或监测程序之外,并且

•运用流行病学方法对研究得出的资料进行分析。

2.9.医药产品

系指

•供治疗或预防人体疾病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或者

•给予人们服用的、以期进行医疗诊断或恢复、矫正、改变人体生理机能的任何物质或物质组合。

2.10.临床试验方案

系指说明临床试验之目标、设计、方法、统计考虑因素和组织等内容的书面文件。

2.11.伤害

系指个人受到的身体伤害或患上的疾病,包括死亡。

2.12.雇员

系指

•与列名被保险人签订劳务合同或学徒训练合同的任何人员,或者

•为列名被保险人工作的下列人员:

o分包商或其提供的人员

o任何自雇人员

o被保险人借用或租用的人员,包括从海外国家的借调人员

o正积累工作经验的见习人员

o经列名被保险人评估认定适合雇用的准雇员

o任何自愿帮忙者

2.1

3.自留额

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第六项阐明的金额,为所有损失赔偿的第一部分,即每当索赔发生时,在保险人进行理赔之前,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部分。

2.14.被保险人

系指保险单明细表的列名被保险人和附加被保险人,或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其他方。

2.15.附加被保险人

系指保险单明细表列出的附加被保险人。

2.16.抗辩费用

系指在本保险单承保范围之内,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方因进行索赔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雇员(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内部律师)的薪金、工资和福利,及被保险人的行政开支。

2.17.其他方

系指

•应列名被保险人请求而指定的,列名被保险人的任何合伙董事或雇员

•以上任何一方的个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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