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机构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相关建议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小微金融机构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相关建议 --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李慧勇

随着小微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其业务也呈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3年年末,我国共有7839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8191亿元,相当于一家中型银行的贷款规模;另外还有1071家村镇银行、468家农村商业银行、122家农村合作银行。目前,这些小微金融机构总资产已达到2万亿元。由于小微金融机构处于发展初期,其业务并未完全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内,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亟待关注。

一、小微金融机构的概念及现状

小微金融机构是指专门向小型和微型企业及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可持续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活动,依法成立的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金融机构成立的农村金融事业部等。目前,只有村镇银行和金融机构成立的农村金融事业部纳入了反洗钱监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的金融机构并未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

二、小微金融机构存在的洗钱风险

(一)注册资金来源不易监管。小微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主要由企业和个人出资组成,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管理部门只是负责审计投资企业资本状况以及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要求,无法切实了解股东或投资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具有合法性。犯罪分子可能会直接或通过股东间接将违法资金注入小微金融机构,利用合法经营达到清洗黑钱的目的。

(二)客户身份识别有效性差。小微金融机构是对传统银行借贷的

有益补充,这也注定了其所面对的均是在银行借不到资金的客户,客户本身就具有很强的风险性。目前,部分小微金融机构无法连接人行的征信管理系统以及公安部的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在对外放贷款时,无法有效采集借款人身份信息,只是通过员工实地调查人为的判定借款人的资格,无法有效的识别客户身份,加大了小微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

(三)可疑交易识别困难重重。出于降低自身法律风险的目的,小微金融机构也会对交易进行识别。但是,目前现行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将所有的小微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办法中的可疑交易情形也不适用于小微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机构的员工不进行可疑交易识别或依靠主观经验进行判别,由于无法掌握借款人资金去向和来源,所谓的可疑交易识别收效甚微。

(四)经营环节漏洞风险较大。当前虽然也出台了一些针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但大都只规定了小微金融机构成立、变更、撤销的条件,没有对其日常经营做细化的规定,导致小微金融机构经营随意性强,反洗钱风险较大。例如,通过调取小额贷款公司账户明细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收回贷款时,经常出现借款人直接将还款存入公司员工账户再有员工缴回公司账户的现象,割裂了借款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交易链,无法有效还原交易环节。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接受借款人大额现金还款,由于犯罪分子取得的黑钱基本上都是现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做法明显有利于犯罪分子进行清洗黑钱。

(五)监管机构分工存漏洞。小额贷款公司唯一的业务就是办理贷款发放,具有明显的金融企业基本特性,但是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不力。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方面的规定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但是地方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和银监局并未将其纳入金融监管;另一方面,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由当地政府金融办进行监管,由于金融办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容易形式化。同时,现行的由当地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操作方式,法律依据不足,在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现实中的困难容易导致监管的缺失。

三、减少小微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的对策

(一)督促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严格审查股东入股资金。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在审批申办小微金融机构之初抓好监督,落实反洗钱监管,将反洗钱合规要求的有关内容纳入新设机构内控规范当中。基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的模式下,由地方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入资本的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交股东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同时对股东身份及家庭背景进行详细调查。

(二)建立身份查证平台,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公安局、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构建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平台,指导小微金融机构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早接入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以便对客户身份信息真伪进行判定,防止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业务;人民银行建立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绿色通道,帮助小微金融机构及时查询客户信用报告,规避不良借贷行为的发生,帮助小额贷款公司丰富客户身份识别手段。

(三)加强监测分析,制定合理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对

客户资金的监测分析和甄别力度,明确小微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送义务,督促其做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目前报告方式尚未确定,可考虑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小微金融机构作为主报单位,直接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第二种是小微金融机构各类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负责上报可疑交易,小微金融机构需将自己发现的可疑交易及时通知银行,进行上报;第三种是由于目前小微金融机构直接将可疑交易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分析后报反洗钱监测中心。

(四)规范小微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防范经营风险。尽快出台小微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办法,对小微金融机构各类放贷、收贷业务进行规范,款项划转必须在小微金融单位结算账户与贷款人单位结算账户或个人结算账户之间进行,禁止使用小额贷款公司人员以个人名义进行收款行为,保证每笔资金往来均能有效查询和监督。

(五)推动部门协作,完善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政府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小微金融机构作为主营资金借贷业务的企业,其自身已具有类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特点,人民银行、银监局作为金融行业监管机构,熟知金融领域的业务,其自身有一套成熟的监督管理办法,能够有效指导小微金融机构合规经营,因此将日常合规经营监管部分赋予当地银监局;将反洗钱监管部分赋予当地人民银行;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撤销环节进行审批监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