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台帐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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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工程进度,严格控制投资,根据市交通局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设计文件是上级部门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控制整个工程建设规模和投资的基本依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维护批准设计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原设计,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形、地质、水文、建设环境等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应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完备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交付施工,也不得办理工程计量与支付。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要求,符合现场地质、水文、材料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进行变更设计:
1、发现设计文件存在不合理、不完善及设计漏项、差错,不能满足使用功能时;
2、由于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发生变化,按原设计无法施工时;
3、设计变更后,确能有效地保证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
度、缩短建设工期,能更好的适应社会、经济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且不过多增加工程成本;
4、国家颁布新标准、规范、规程后,按规定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时;
5、由于建设环境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时。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基础文件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变更除规定须采用新颁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外,原则上使用施工图设计时采用的标准、规范、规程和定额。
第七条一个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一般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也不得将较大的变更,分解为多个小的变更。变更设计应尽量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和返工。
第八条任何工程的设计变更,都必须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在设计变更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对设计变更申请和文件材料进行审查、批准。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项目部、设计代表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沿线有关单位均可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和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义务对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及时报告项目部,并应做好变更工程的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填方路段局部软弱地基的处理(如挖淤、垃圾清理或墓穴回填等)必须在承包人、驻地监理办、项目部、设计代表组人员同时在场确定处理方案及范围后,方可进行挖除或回填工作,并现场丈量尺寸计算工程量填写合同外工程量现场计量表。
对运距的增减问题,由项目部、设计代表组、监理办、驻地办、施工单位五方共同测量运距,并绘出路线图和比较路线图,经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部、监理办、驻地监理要加强对运输路线的监控和运距的变化监督,如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项目部变更设计职责和权限:
1、审查设计变更建议和各类变更设计文件、图纸。
2、及时确定变更方案,下达变更指令和设计文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当设计变更图纸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送达承包人时,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调整施工力量,避免或减少窝工损失。
第十三条监理办在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但无权审批。
第三章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应由施工单位填写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内容、估计费用增减等情况。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1、承包人提出的变更申请,首先报监理办审查,由监理办提出
审查意见上报项目部。项目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按职责权限上报或审批。
2、当地群众提出增减涵洞、通道时,应由县级协调指挥部向项目部报文。经项目部、监理办、设计代表组现场核定后,设计代表组出具施工图实施。
3、监理办提出的设计变更,签写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报项目部和设计代表组;由项目部按职责权限审查上报或审批。
4、项目部提出的设计变更,应交设计代表组进行变更设计工作,按职责权限报批。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的填写及附件:
1、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上应写清楚各相关单位的全称,申报单位需加盖公章。估计费用在30万以下的变更使用审批表1,估计费用在30万以上的变更使用审批表2,表中必须简明扼要的写出主要变更原因、内容、工程量增减和变更费用;
2、审批表后附设计变更说明,详细说明以下几点:一、变更的起因,处理过程及处理方法等;二、变更实施的工程项目详细情况;
三、实施变更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工程细目的工程量增减数量;四、各工程细目的单价是采用何种方法确定的。
3、工程变更费用计算表中工程变更费用计算依据一栏主要写清楚各细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和相关文件资料名称。
4、附件如设计单位或项目部、监理办下达的变更通知、会议纪要等类似函件,隐蔽工程的变更必须附上施工过程中的照片。
第十六条为了保证工程进度,在施工过程中,一般设计变更,审查单位应在收到申报之日起7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一般设计变更中的技术复杂的设计变更,应在收到申报之日21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于一般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应在收到审查单位意见后7日内予以审批,技术复杂的设计变更不得超过14日。重大设计变更,审查单位应在收到申报之日3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批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1日内予以审批(需报送初步设计或工可审批的上级部门审批的除外)。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计量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的工程计量,经项目部、设计代表组、监理办、施工单位确认后,进入支付程序。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的工程计量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和支付号的,采用其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工程项目和支付号时,可套用类似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支付号,或套用相临标段相应的工程项目单价和支付号;
3、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和支付号,且不能套用类似工程项目时,单价由施工单位依据项目内容编制预算,做单价分析,并按一定比例下调后报监理办、项目部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