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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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运行成本,真实反映财政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有效防止对财政资金的挤占、挪用和截留,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湘财库[2003]2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国库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国库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财政分局设立代管资金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暂存、代管性质的资金收支活动。
第四条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职责,并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用款计划的申报及用款额度的核定
第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的执行情况及预算单位的实际需要,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对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反映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还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编制政府采购用款计划,下同)。并于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下一月用款计划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六条财政分局国库支付中心在每月25日前完成对预算单位次月用款计划(包括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授权支付用款计划)的审核工作,审核完成后,由财政分局预算股汇总报批。
第七条财政分局预算股根据预算资金的情况,于每月30日前将预算单位次月的用款额度(包括直接支付用款额度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通知到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再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额度下达到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额度在本年度内累加使用。
第四章财政直接支付
第八条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出;
(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基本建设资金;
(四)财政统发的工资资金;
(五)发放给干部职工个人的有关款项,包括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工资、津补贴、节假日补助、奖金等;
(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七)水费、电费、固定电话费、卫生垃圾费、物业管理费;
(八)在本地开支的累计结算超过1500元的招待费,累计结算超过2000元的修缮费、修理费、会议费、印刷费、设备购置费、单位小型会议用餐费、办公用品、燃料、资料的购买费用;
(九)借支款;
(十)上缴上级的各种款项;
(十一)需要办理直接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九条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直接支付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经审核后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第十条代理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签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资金从财政国库账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个人。
第一十一条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汇总结算明细单”及《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五章财政授权支付
第一十二条财政授权支付包括以下内容:
(一)离退休人员经费;
(二)个人劳务;
(三)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四)转账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必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以外的其他小额支出(如小额接待费、交通费、购买对象为个人的支出等)。
(六)特殊情况经申请说明情况后的借支款项。
第一十三条资金支付时由预算单位根据其核定的授权支付额度,按款、分项填写“汇总结算明细单”并报审。
第一十四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预算单位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银行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将资金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给收款人。
第一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原始凭证及相关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工作;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根据单位实际支出和现金结余数结合银行支付凭证登记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台账。
第六章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
第一十六条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图(见附表一)
(二)单位报账业务流程及操作规程说明
A、原始凭证审核业务流程
1、单位财会专管员将原始凭证交经手人签字、单位指定财务负责人审签后,上级拨付资金、本级预算追加资金业务经部门领导审签后,依据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按照一事一单归类原
则,分类逐笔填写由支付中心统一印制的“汇总结算明细单”(见附件三)。①属于财政授权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直接传递给支付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②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由单位财会专管员填写由支付局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直接支付委托书”(见附件四),交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收款单位传递给支付中心主任审核,单项支出10000元以上再经财政分管局长鉴审。
2、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接单,并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应认真审核下列事项:
(1)原始凭证是否为合法有效票据。
(2)原始凭证反映的单位名称、大小写金额、数量等项目是否真实、相符。
(3)原始凭证分类金额合计数是否同“汇总结算明细单”合计数一致。
(4)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差旅费管理办
法》、《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会议费管理办法》、《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娄底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提出审核意见。
(5)根据单位年初预算及本年度追加预算,审核其支出是否超预算、越范围。
3、拒付支出:
(1)娄底市范围内所有招待费均列入本部门人员经费支出,严禁列入专项经费,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2)部门经费(包括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严禁列支所有形式的津贴和补助,党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列入预算的项目除外。
(3)部门财务专管员需在业务发生后30天内和国库支付中心结算,否则予以拒付;超出期限的业务于报账期限内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说明情况并在国库支付中心登记。
(4)借款规定:部门财务专管员因公借款需在业务发生后7天内或借款20天后和国库支付中心结算(包括以前借款),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