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局行防雷政收费标准渝价[2004]737号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气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

费(财综[2001]94号)的精神,气象部门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费不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物价部门按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现将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委托,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要求、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各级气象部门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二、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收费标准

1.建(构)筑物按每套防雷设施收取检测费45元。

2.检测中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整改后需重新检测,免收检测费。

3.经批准同意自检的单位,被抽检数不超过其防雷设施总数的10%。

4.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每年进行的检测,按检测费标准的50%收取。新建成的建(构)筑物按实际检测的防雷装置套数收取。

三、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服务工作,应按规

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级气象部门均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渝价[2001]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