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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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1 食品、保健食品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交通 消耗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质检 证(含食品添加剂)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 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 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 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
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 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 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 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 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 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 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 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式样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解读PptPPT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解读PptPPT资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号解读Ppt
S 主题目录 ubject catalogue 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宗旨 办法的主要内容
全国检验检测机构统计情况
机构数量
检验检测机构约24847家,企业法人共 13561家,占机构总量54.58%;事业单位 法人共10572家,占机构总量42.55%;还 有其他法人类型714家,占机构总量 2.87%。从资产属性来看,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共13262家,集体控股共1574家, 私营企业共6614家,港澳台及外商 企业 共140家,及其他3278家。
背景
制约检验检测机构发展的原因素
体制
法人主体不明确,机构低档次且重复建 设,证书有效期短,评审时间长。
能力
检验检测项目单一,且聚集传统检验项 目。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
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缺少专业的质量管理人 员,多数机构管理体系“带病”运行。
监管
行政审批程序繁琐,缺少执法主体和追 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 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 技术组织的属性。 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 技术组织的属性。 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 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背景
修订“管理办法”的方向及必要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要点相关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要点相关解读
1
主要内容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 修订背景 2.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简介 3.国家认监委实施163号令若干意见 4.15个配套文件简介
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背景及主 要调整内容
修订《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二、检验检测机构为科研、教学、内部质量控制等活动出具 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检验检测依据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检验检测报告上 可以不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在能力范围之外的(检验检测依据部分或者全部不在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之内的), 不得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 未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检验检测报告,应注明不具有对社 会的证明作用。 3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 检验检测专用章盖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封面的机构名称位臵 或检验检测结论位臵,骑缝位臵也应加盖。 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管理,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 保管和使用。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要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的式样变更, 须经法人或法人授权人批准。 检验检测专用章应含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检验检测专用章”字样、 五星标识。专用章形状通常为圆形。 丢失检验检测专用章要及时声明作废。 参考式样
4
(二)检验检测机构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一是《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计量认证
国家质 检总局 涉及检 验检测 机构的 行政许 可项目
二是《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向社 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20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 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法律•法规•条例•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2021修正)
--学习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修正)》全文--
修改的部分内容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修改为“优化准入程序”。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 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删去第三款。 (三)删去第三条。 (四)第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 认定,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 认定程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政策解读总结

86号令
163号令
审查认可和计量认 证合并评审
!
关于CAL的命运?
资质认定条件 的差异
86号令
1、依法设立,客观、公正、 独立,能承担法律责任;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质量体系-公正、独立、 适应
163号令
1、依法成立,能承担法律 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工作场所、工作环境 4、设备、设施 5、管理体系—独立、公正、 科学、诚信 6、符合特定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新政策及实施
一、163号令要点解读
二、新评审准则变化点
三、过渡期的做法
1
一、163号令解读
1、163号令的内容、改革亮点 2、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为要求 3、新评审准则的变化点 4、资质认定制度过渡期的政策
163号令——资质认定工作的规范
用途:用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 内容:共7章 50条。
1 2 3 4 5 6 7
总则 (7条)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8条) 技术评审管理 (6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11条) 监督管理 (8条) 罚则 (7条) 附则 (3条)
163号令内容(1)
1 总则:阐述立法目的,明确检验检测机构定义,明 确资质认定范围,适用范围,管理机构,管理规定 和原则。 2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明确实施主体,资质认定条 件,工作程序,证书内容、有效期及标志,对分支 机构和外资机构资质认定规定。 3 技术评审管理:明确评审机构、要求、责任,不符 合项规定,评审员要求,监督,禁止性规定和处理 措施。
改革亮点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专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法律责任
技术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依法成立, 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4、应配备检验检测要求的所有抽样、测量、检验、检测的设备。
职称要求
授权签字人
技术负责人
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并经考核合格。以下情况可视为同等能力: a)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 b)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 c)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 d)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1、司法裁决—通常以司法鉴定文书作为法庭证据。 案件中的专业问题(如:法医、物证及声像和电子物证等领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据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
2、在行政决定中,需要采信检验检测等技术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决定依据。
3、鉴于仲裁主要发生在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领域,对纠纷仲裁涉及的产品以及其他特定对象需要进行检验检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 《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11月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

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认证认 可条例》等。
1.总则;2.资质认定;3.基本条件
内容
与能力;4.资质认定程序;5.行为 规范;6.监督检查;7.附则。共7
章50条大约7000字。
1.总则;2.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3.技 术评审管理;4.从业规范;5.监督管理; 6.法律责任;7.附则。 共7章50条大约9000字。
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
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 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 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 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 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 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 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 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
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
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
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
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检、计量检测、环境监测、产品质量检验、食品安全检验、医学检验、法医检验、人体检测和非破坏检测等综合或专业检验检测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应当以公正、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和方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质认定过程和结果中干扰、影响认定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认定第一节机构分类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一)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二)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三)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六条分类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按照业务领域和资质等级实行属地管理和跨地区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七条定点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或者某些检验检测项目),由设区的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定期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

第八条一般监督的检验检测机构,是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认定,从事综合检验检测、计量检测、环境监测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的机构。

第二节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资质。

资质的申请、审批程序,应当由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编制上报管理资料,并主动接受现场审核、技术鉴定和资格评审,对有关问题如实反映,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应当明确公告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对公示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当的公示行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

”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前言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定,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并经国务院确认,成为国家认监委实施的一项行政许可事项。

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的施行,使《认证认可条例》确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逐步规范、完善和发展.目前,资质认定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检验检测市场公认的准入制度,在《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越来越多的法律、行政法规中被所引用,资质认定结果被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采信。

截至2015年初,我国2.5万家检验检测机构取得3.6万张资质认定证书,分布于我国31个省市区和26个行业,上述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向社会出具2000余万份检验检测报告。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其修订的必要性体现在:一是解决资质认定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例如:资质认定申请主体资格不明确;资质认定以及技术评审的程序繁琐、期限过长;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过短则;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特别是行政处罚规定缺失,检验检测机构的一些违规施检行为无处罚依据;监督管理方式、方法较为单一,资质认定后市场退出机制不完善,导致实际工作中重许可、轻监管,重准入、轻退出。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ppt课件

检测对象为 产品或其他 特定对象
能承担法 律责任
专业技 术组织
1检验检测机构
依法 成立
通过技术 手段取得
数据
检验依据为标 准、技术规范
PPT课件
15
2 资质认定
省级以上质 监部门依法 律法规标准 与技术规定
对检验检测 机构基本条 件和技术能 力是否符合 法定要求
实施 合格评价 的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涵盖各类检验检 测机构的资质、资格、审查认可等特殊法律规定的许可。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滞后、行政审批程序繁琐,
5 监管能力 缺少执法主体和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依据。
PPT课件
12
措施
修订《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简政放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 分支机构,延长证书有效期、减
少申请期,压缩评审时间。

改进监管方式,增加机构自我声 明、有效运行管理体系、统计年
报和从业规范行为的要求。
30人以下机构为主体、检验检测单一化,聚集传统检
2 技术能力 验项目,这类实验室占全区总数的67.8%。
3 体系运行
旗县事业、企业法人机构,缺少从事质量管理、技术检 验人员,80%机构的管理体系属于带病运行。
4 市场竞争
新产品、新项目、新方法科研能力不强,优势产业无检 验优势,缺少“高精尖”项目的检验机构。
9
公安鉴定 7
25 20 18 13
97
全区机动车、建工建材、食品领域检测机构,占总数的67%
产业定位与发展
定位
检验检测是科技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分公益类、 经营类,多种法人机构性质共存。
体制
建立了全区需要的检验检测体系,资质认定的法制管理 体系,内部审查2400人和技术评审300多人队伍。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解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经验和业绩
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 测环境和条件
申请材料和提交方式
申请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提交方式:在线提交或现场提交 在线提交:登录资质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材料 现场提交:将申请材料提交至资质认定机构并现场确认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
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检验检测机构的合作共同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 国际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检验检测行业的交流和研讨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 国际影响力
未来发展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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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资质证书的变更和延续
变更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发生重大变化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变更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延续条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检验检测机构需要继续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延续程序: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
监管方式和要求
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企业、科研机构 等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程序、有效期等
监督管理: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方式、内容、法律责任等
法律责任: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等
技能
学历要求:具备相关专业本 科及以上学历
资质证书:持有相关专业资 质证书如国家注册检验检测
师证书等
检验检测设备的资质要求
设备性能:满 足检验检测需 求具备稳定性
和准确性
设备维护:定 期进行维护和 校准确保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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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1日,根据《认证认可条例》、《计量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发布《实验 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 号,以下简称86号令),于2006年4月1日起施行。86号令 的施行,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在计量认证制 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和发展。
资质认定制度 《认证认可条例》第16条: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 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制度 《计量法》第2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 核合格;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32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 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 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 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 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
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
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 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 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 ,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制 度,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 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2011年,国 家认监委开始启动86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报送国 家质检总局进行法规审查。
2013年多次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 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检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 总 局 令 第 163 号 ) , 于 2015年4月9日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情况
(截止2014年12月)
机构 2.9多万家,企业1.69万家 事业1.15万家、其它600家 人员 87万人 高中级33万人 占36%
报告 3.1亿份、收入1225亿元
仪器设备 400万台套,资产3343亿元
实验室面积 6040亿平方米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以 来,随着我国检验检测市场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深化改革 、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下,资质认定制度在实施过 程中,86号令的一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当前改革和事 业发展的需要,亟待修订。
王宣 2016年3月
国务院于2003年9月3日公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查 机构、实验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 条件和能力,并依法经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认定 结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根据此条规 定,国家确立了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检查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制度,该项行政许可事项由国 家认监委组织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 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 记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 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 专业技术组织。
审议公布: 2015年3月23日总局局务会议; 生效时间: 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实验室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内容概要: 全文7章50条,有总则,资质认定条件和
程序,技术评审管理,从业规范,监督管 理,法律责任,附则7个部分。 这是2015年检验检测行业的一件大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 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 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 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 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 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 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 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
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 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序 检验领域 号
1 食品、保健食品
管理机关 食药监
2 农产品
农业部
3 机动车安全技术 交通
4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 交通 消耗量
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质检 证(含食品添加剂)
6 司法鉴定
司法 公安
7 建设工程
建设
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 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 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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