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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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由纳税人填写部分:
(1)“所属年度”:填写报告的关联业务往来事项的所属年度。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4)“法定代表人”:填写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负责涉税事宜部门或人员的电话号码。
(6)申报日期:填写向税务机关递交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2.由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7)“主管税务机关名称”:负责日常管理该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名称。
(8)“受理税务人员”:受理此申报事项的税务人员姓名。
(9)“联系电话”:受理该申报事项的税务部门的电话号码。
(10)“受理日期”:填写收到纳税人此关联业务往来事项报告表的日期。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无
(二)表间关系:
1.“所属年度”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税款所属期间”中的“年度”保持一致。
2.“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表头部分的“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保持一致。
(三)特殊操作要求
1.由于该报告表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实征收)”的附列资料,因此,在上述“(三)业务处理规则”中的“纳税人填写部分”和“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的所有信息应从主表、或CTAIS中的已有信息中自动带出,除了“税务机关填写部分”中的“联系电话”。
(四)输出信息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
五、表证单书
(详见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所属年度:年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
受理税务人员: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2.1.4.2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二、业务描述
本表适用于符合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填报。本表填报与纳税人有业务往来的关联方。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适用本附表的纳税人必须符合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的年度申报要求。
(二)输入信息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三)业务处理规则
1.“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2.“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3.“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4.“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四、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无
(二)表间关系
1.《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2.《融通资金表》(表七)中的“境外关联方名称”、“境内关联方名称”和对应的“国家(地区)”信息均应来自于本表。
(三)特殊操作要求
1.“国家(地区)”录入应采用下拉菜单式选择(并结合模糊筛选功能,如以国家代码、汉字拼音声母、汉字等快速定位),国家地区的编码名称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2.“关联关系类型”的录入使用下拉式菜单(菜单内容可多选),系统需要提供对该类型分类的维护功能,由国税总局统一维护;
3.关联方如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企业,其关联方名称、国家(地区)、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均可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带出(总局或省局可以将全国或全省的相关税务登记信息加密分发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本地检索,降低网络压力);
(四)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关联关系表》信息
五、表证单书
(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