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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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2.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
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3.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
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 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 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 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 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 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 州、盟)森林公安局。
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 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 业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
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 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 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 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 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6、《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 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
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 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 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对管辖的刑 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 、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 全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3.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管理所属的森
林公安派出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内有 较大影响、上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4.几个森林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森林刑
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森林公安机关管 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森林 刑事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指定管辖。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4.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
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所在地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 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由犯 罪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 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机关移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2、《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 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 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 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 2013〕206号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 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 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 的印章。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四)羁押场所 3.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
查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 。 4.省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查的刑 事案件,由犯罪地的看守所或者林区看 守所羁押,也可以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 所在地的看守所或者林区看守所羁押。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五)协作配合 1.在办理涉林案件中,公、检、法各部门
为规范森林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甘肃 省公安厅下发了《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全省 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管辖分工 的通知》(甘公办发〔2012〕183号)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了《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安发〔2013〕206号)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一)治安案件办案权限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通知》明确规定: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是林 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森 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兼有武装 性质的刑事侦查力量和治安行政力量,实行林 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全省各级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定 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件,并 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采取强制 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全 部刑事侦查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1.省森林公安局(甘肃省公安厅森林警 察总队)对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业 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 同时,可以直接受理、侦查、督办在全 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下级森林公安 机关办理确有困难的重、特大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二)级别管辖 2.市(州)、县(市、区)森林公安局( 分局)除对所属森林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 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外,可以 直接受理、侦查辖区内有较大影响、上 级交办或者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确有 困难的案件。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一)办案权限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 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森 安发〔2001〕156号)的规定,全省各级森 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辖区内发生的刑法规 定的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及辖区内刑事案 件,并对管辖的刑事案件行使立案、侦查 、采取强制措施、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 送审查起诉等全部刑事侦查权。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 )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 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 、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 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 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 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
要按照“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 加强协调。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五)协作配合 2.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和警种在工作中发
现应当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 者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森林公安 机关处理。森林公安机关对不属于自己 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 主管机关处理。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一)治安案件办案权限
2、《甘肃省公安厅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机关 办理公安行政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甘公 办发〔2012〕183号。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 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各类公安行政案 件;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处理林区内涉及林业的各类公安行政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可以由 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
(三)行政拘留执行场所 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
案件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由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或者违法行 为发生地的拘留所执行。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1.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治安案件,对其
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一级森林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7、《关于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公安行政 案件管辖分工的通知》甘公办发〔2012〕183号 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 处理林区内各类公安行政案件;非国有 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 内涉及林业的各类公安行政案件;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可以由森林 公安机关管辖的其它公安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 2013〕206号)。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 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 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 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严格落实森林公安机关执法 权限
主要内容
1、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2、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讲解 3、办理公安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讲解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 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 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在国务院林业主 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 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二)林业行政案件办案权限 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
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 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 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 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 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 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1.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市(州)人民检察院依照 《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受理 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确需异 地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 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指定。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2.市(州)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
行政案件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和诉讼 4.对森林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对其
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 诉讼的,由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行 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被告所 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为全面理顺我省森林公安执法关系,省森 林公安局深入调研、多方协调,在省林业厅、 公安厅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省高级人民法院 、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下,“两院两厅”四 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森林和陆生野生动 物及辖区内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 题的通知》(甘林发〔2012〕3号),明确了 森林公安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 执法权限,理顺了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办案 过程中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 疑人羁押、治安拘留的执行场所以及行政复议 和诉讼等环节。
件,由该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 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批准逮 捕、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三)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3.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立案侦
查的刑事案件,由该森林公安局(分局)所 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林区人民检察院 受理审查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所在地林区人民 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有关问题
(四)羁押场所 1.省森林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根据案件需 要也可以在省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看守 所羁押。 2.市(州)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刑事案 件,由该森林公安局所在地的看守所羁 押,也可以由犯罪地的看守所羁押。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7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
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森林公安执法权限依据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14条第四款:“国有林区的森林公
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1、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通字〔2006〕12号)和《关于森林公 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 号)的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 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 、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