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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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损坏赔偿制度

一、目的:为了确保学院设备设施长期运行,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加强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由后勤处统一管理,赔偿金统一缴到财务处

三、要求与方法:

1、下列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1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性能指标,轻易动用,造成损坏的。

1.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造成损坏的。

1.3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1.4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失窃、丢失的。

1.5其它属于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2、凡属于下列非责任事故的免于赔偿。

2.1设备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坏。

2.2在正常使用时引起的损坏。

2.3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坏。

3、赔偿原则

3.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配件的价值。

3.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修理费用。

3.3整机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的,按整机价值酌情计价赔偿。

3.4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责任人将赔偿自行上缴财务处,凭缴款收据到院后勤服务处办理有关销账手续。

4、赔偿标准

4.1凡大型设施、贵重设备(一万元以上)因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视损失度及本人态度,按损坏件或维修费的50%~90%赔偿,同时报学院,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绩效工资

4.2凡一般的设备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按维修费用的80~100%赔偿。

4.3民用性很强的设备和器材(如照相机、摄像机、电视机、电扇、课桌、门窗、玻璃等)造成损失的,按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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