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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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初次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应提交材料

明细

根据《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31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明细:

1、《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书》

申请书内容:①重点说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②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具体原因;③涉及的岗位、人数;④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

2、《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的编号不填,其它的项目能填写的都填上,岗位名称按格的顺序填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或职代会决议。没有工会组织和职代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

5、用人单位如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复印件。

实地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要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车间和岗位进行现场勘察,并随访不同的岗位,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劳动强度。审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班组的考勤,查看工时实际使用情况。同时,按照适当比例与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进行座谈,征求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座谈会要制作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座谈人员签名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联系人:安海祥联系电话:(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办公地址:北辰大厦A座11楼政策法规科

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特殊工时初次申请注意事项

1、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我们国家法律明文规定:

⑴标准工时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个月工作天数为20.83天,计薪天数为21.75天,全年工作日为250天。标准工时工作制每个月最长加班时间不能超过36小时。

⑵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生产工作分淡季和旺季,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生产旺季应保证其职工每天休息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同时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标准工作时间(2000小时/年)。超过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6小时×12=432小时),如不能安排员工补休的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⑶不定时工时工作制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中的高管、外勤、推销人员、值班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具体参见《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

2、特殊工时申请的是岗位。

3、对初次申请的用人单位,实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对被评为当年度或上年度“天津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企业,初次申请可准予两年的实行有效期。

4、请提前电话预约,有时开会等公务,会影响办理。

5、如有疑问和不明之处,请及时电话联系。

联系人:安海祥联系电话:(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办公地址:北辰大厦A座11楼政策法规科

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关于零售业及订单式制造业企业

特殊工时审批的处理意见

人社部在2013年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对因市场波动而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问题,要慎开口子,此应作为各级审批部门

统一把握的原则。为此,我市在新修订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将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严格限定在“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范围内,而将订单、商业后期等市场因素排除在外。

《规定》施行以来,我市仍有部分零售业、订单式制造业企业提出特殊工时制度申请或复查申请。为兼顾企业发展与保护职工权益需要,拟确定一个过渡期间,时间从今年4月1日我市《规定》施行起,至人社部《特殊工时管理规定》颁布施行之日止。过渡期内,应从严把握零售业、订单式制造业企业的特殊工时申请和复查申请,除下述几种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单位规模为大型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超过2年,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比重超过50%,工时制度变更对企业生产经营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

(二)订单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的;

(三)上游企业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本单位主要接受该上游企业订单的。

各区县要审慎把握上述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职工访谈等方式进行审查核实,不乱开口子,逐步降低零售业、订单式制造业企业在特殊工时制度企业中的比重。同时,在许可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同时,应督促其逐步调整工时,合理安排班次,尽快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为《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在我市的实施打下良好基础。

联系人:安海祥联系电话:(请在工作时间联系)

办公地址:北辰大厦A座11楼政策法规科

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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