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确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编号:

确认(变更)民族成份一次性告知内容

一、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

1、拟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年龄必须在20周岁以下。

2、父母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少数民族,个人民族成份只能依父或依母。

3、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自己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4、父母在婚的公民,其民族成份在18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年满18周岁的,不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二、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提交的材料

1、拟变更民族成份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一份。

2、其父或其母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民族成份为少数民族的一方)。

3、拟变更民族成份本人与其父或其母的关系证明一份(村委会)。

4、确认(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份(须有村、乡镇盖章,县区民宗局初审意见)。

5、父母再婚的公民,须提供父母再婚证件及本人与继父母的关系证明。

6、对收养关系的,要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

7、其他有关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申请人18周岁以下的,可由其父母代予办理。

3、18周岁—20周岁应由本人申请办理,如由他人代办,必须有申请

人的委托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