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经理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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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客户经理准入、退出机制,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提高客户经理整体素质,使客户经理准入、退出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经理准入采取对外招聘和内部转岗两种方式,依据不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三条对外招聘。

对外招聘外招客户经理入职,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济、金融、会计、市场营销等专业,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二年以上银行或金融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经验;
(三)沟通、协调能力好,具有市场营销和客户开发能力;
(四)具有广泛的人脉资源和丰富的客户资源;
(五)文字表达能力好,能够起草各种业务报告;
(六)能够熟练使用计划机处理工作;
(七)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品行记录;
(八)男性年龄35周岁,女性年龄32周岁以下;
第四条外聘客户经理的准入程序
外聘客户经理采取推荐、自荐和招聘等形式。

推荐包括分行各级干部和员工的向分行举荐客户经理的行为;自荐是行外拟聘客户经理本人直接向分行举荐自已的行为;招聘是分行利用报刊等媒介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的行为。

(一)推荐/自荐程序
1.推荐人填写《客户经理推荐/自荐表》并附应聘人的相关资料(包括推荐/自荐书、应聘登记表、个人承诺书、担保书,学历和个人身份证明等证件,其它职业资格证书等)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按客户经理的准入条件对推荐/自荐材料进行审查,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面试;
3.分行组成由主线部门主管行长、主线部门领导及客户经理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参加的面试小组对被推荐/自荐人进行面试;
4.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

面试小组指定1人负责按统一的面试题进行提问,其它面试小组人员根据面试表现给被推荐/自荐人打分并形成面试小组的统一意见,由面试小组成员在面试结论上签字。

5.人力资源部根据面试结果起草聘用意见报行长审批。

6.对批准聘用的客户经理,由分行按照国家入职体检标准组织体检;
7.体检合格者,由分行人力资源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分行基本规章制度和基本业务知识、业务流程的培训。

入职考试合格者由分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考试不合格者经一次补考不合格者予以退出。

第五条外聘客户经理可以根据经营单位的实际需要随时分散进行,也可根据分行经营需要集中进行。

集中招聘客户经
理时,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六条内部招聘。

经营单位客户经理数量不足,也可通过内部招聘的方式进行补充。

内部招聘客户经理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科以上学历,入行工作二年以上,
(二)热爱客户经理工作,在原岗位表现优秀、个人存款业绩突出;
(三)沟通、协调能力好,具有市场营销和客户开发能力;
(四)有一定的人脉关系和客户资源;
(五)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能够起草业务报告。

第七条内部招聘的客户经理按员工调配流程办理。

第八条外招客户经理与行内员工转换到客户经理岗位的,实行差别准入业绩标准,适用同一薪酬体系。

考核周期均为一年。

第九条外招客户经理从入职当月起即实行当年的客户经理薪酬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低于社会最低保障工资除外)。

第十条行内员工转换到客户经理岗位的,实行“适应期”薪酬管理办法,“适应期”最长为2年。

即:员工转换到客户经理岗位,因业绩不达标而年收入达不到柜员平均年收入的,可以补到柜员平均水平。

超过柜员平均收入水平的部分,据实发放,年终算总帐。

第十一条客户经理退出,按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外招客户经理退出。

外招客户经理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各为一年,客户经理达到要求标准,并兑现了业绩承诺,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内,客户经理未能兑现承诺,经考核不适合继续留用的,在合同到期时解除劳动合同;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客户经理,经考核不适合继续从事客户经理工作的,培训后调整到其他工作岗位,仍然不胜任调整后岗位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二)行内员工转换到客户经理岗位的退出。

2年“适应期”满,业绩达不到要求标准,不适合继续从事客户经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原则上退回原岗位或改派其他岗位工作,薪酬按改派后的岗位序列执行。

第十二条外招客户经理第一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业绩承诺接近要求标准,且其他方面表现优秀,具备培养潜质的,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并报行长批准,可续签第二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延长期仅限一年,仍不能达到要求标准的,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客户经理准入、退出兼顾积极、审慎原则,兼顾稳定性和流动性原则。

准入要严把进人关,严禁降低标准推荐“关系人”进入客户经理队伍;使用要注重培养,提高客户经理综合素质和产能;退出要果断和常态化,不姑息、不迁就,
保持客户经理队伍竞争力和战斗力。

第十四条客户经理的退出,排除个人主动辞职的以外,每年通过考核、业绩核查认定等环节,对不达标的要按一定比例刚性退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调整到其他岗位,以疏通客户经理准入渠道。

第十五条客户经理是分行一线营销的主力军,加强客户经理队伍建设,关系到分行的长远发展,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补充和调整客户经理。

严禁不经批准擅自补充客户经理;严禁降低标准迁就使用客户经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行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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