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中股权拍卖的疑难问题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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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执行中股权拍卖的疑难问题分析(一)摘要:涉及股权强制执行的案件近年日益增多。股权执行过程中也要面对“执行难”的问题,股权变现率较低的客观现实,已成为影响案件执结的一个重要因素。
尽管股权作为财产权益之一种,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考虑到执行所带来的后果。我国执行股权坚持“财产除尽原则”,即只有在无现金、存款、股息、红利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上述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考虑执行股权。这是因为股权执行首先要考虑到经济合理原则,即有效地发挥财产权益的价值,这也是执行工作中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必然要求。
股权强制执行形式主要包括执行股权收益和强制转让股权两种,实践中多采取的是强制转让被执行人股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五十二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可知,转让方式一般有三种:(1)拍卖;(2)抵债;(3)变卖。
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程序一般包括冻结、告知、委托评估、强制转让和办理变更手续等步骤。无论是采取哪一种方式,都需要进行评估,才可以继续进行转让、变现。《执行规定》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股权转让后,应当委托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做出评估报告。为了使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在评估过程中,人民法院应组织公司向评估机关提供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财产目录等相关资料,配合评估机构对企业现有的各项财产、债权、债务、经营状况等进行全面的清查,从而得出股权的实际价值。
但实践中,股权所在公司能够配合评估工作的情况非常少见,一是源于被执行人拒绝偿债的抗拒心理;二是法律对这种不配合的制裁规定缺失,使得很多被执行人有恃无恐。直接影响就是绝大多数股权在执行过程中变现成功率非常低。根据北京二中院曾经作过的调查:在2009至2013年共有131件案件对涉案股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但是最终只有39件通过评估形成了评估报告,评估成功率只有30%。在未形成评估报告的原因中,“股权所在公司不配合或下落不明”的案件最多,占全部未顺利完成评估案件的58.7%。
多数股权执行案件会上述原因陷入僵局,不仅无法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等财产权益,而且长时间大量的“悬而未决”的冻结股权也会加大法院的工作量,而我国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把这种“不配合”列入应当惩罚的妨碍执行行为。参考《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对于“不配合”的处置方式: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受到限制、无法履行必要评估程序的情况下,可以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所以,真正能解决强制执行中拍卖前评估问题,还有待于国家对此进行专门立法,以此保障改程序的顺利推进以及法律认可的替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