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简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拿大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简介
加拿大为高度工业化国家,但因其人口稀少,国内市场狭小,其经济对外依存度高,对外贸易对加拿大经济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0年加拿大货物总出口额达4739亿加元,占其工业产值的三分之二,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5.6%,其比例居西方七国集团之首。
其他发达工业化国家一样,加拿大经济的一半以上为服务业。目前加拿大三分之二的就业人口(约1100万)和67%的经济活动集中在服务业领域,只有三分之一的就业人口集中在农业、渔业、林业、能源和制造业。加制造业主要生产其具技术优势的高价值资本类货物,如航空、通讯、电子、生物产品和汽车等;而其他资本类货物和普通消费产品(如家用小电器等)则几乎完全从国外进口。目前,加拿大在货物贸易方面的主要贸易伙伴为美国(占加出口的86.9%和进口的67%),其次为日本、英国、中国和墨西哥。加国际贸易帐目一直保持顺差。
加拿大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政府法规及执法程序透明度较高,手续简便。政府向企业提供的服务较为全面、及时。下面将加拿大政府对货物贸易的管理制度框架作一简要介绍。
国际协定。由于加拿大经济的增长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高,加拿大历来重视国际间降低关税、促进贸易的努力。加拿大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成员之一、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的成员,并与智利、以色列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加拿大政府的这些努力对加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而且有助于保持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贸易经营权。加拿大政府对公司、企业从事货物进出口不限制贸易经营权,任何在加联邦或省政府登记的企业均可根据商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政府只对极少数大宗货物(如小麦、油菜籽等)规定贸易垄断权,或者通过成立国营公司开展经营(如石油)。
所依据的法律。“加拿大商业公司法”。
货物进口管理
加拿大对货物进口管理的重点是保持加市场的稳定且富有活力,以促进加工业部门的竞争力;及最大程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
1 关税。关税为衡量一国市场准入程度的首要指标,并受WTO等国际协定的制约。同其他工业化国家一样,加国内市场开放程度较高,平均关税税率较低。在过去的10余年中,加海关的平均关税从1989年的3.7%进一步降至1999年的0.9%,同一时期免税入关的商品从占总进口量的65.7%增至90.6%。
加海关关税税则(包括普惠制规定)由加拿大财政部在有关多边及双边国际协定的基础上制定,由加拿大海关及税务署负责实施。
所依据的法律。“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执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法”,“执行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法”,“执行加拿大-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海关法”。
2 进口限制。加拿大政府通过向进口商发放“进口许可(import permit)”的方式对以下商品的进口实施全面
的进口限制或监测。
─纺织品和服装:加政府按照世贸组织纺织品和服装协定(WTO/ATC)的安排,与各出口国定期协商进口配额的分配。
─农产品:按照世贸易组织农业协议,加政府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tariff rate quota, TR Q)”。这些农产品包括:奶类、禽类、肉类、蛋类和小麦及大麦产品等。
─钢产品:自1986年起,加政府根据其“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的建议,对钢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moni toring programme)”。进口商需获得“进口许可”,但加政府迄今尚未对此类产品实行过全面的进口限制。
所依据的法律。“出口和进口许可法”,由加拿大外交国贸部出口和进口控制局负责实施。加政府根据其他国际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制定的进口限制措施也通过该法律和机构实施。
3 特殊进口措施。
指加拿大产业由于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而造成实质性损害时,加拿大政府可对该商品开展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该规定要求加国内受损害产业的企业对涉嫌不公平竞争的进口产品先向加海关和税务署提出书面申诉,加海关和税务署负责调查该进口商品是否属于倾销或得到出口国政府补贴,加国际贸易法庭负责调查加国内产业是否受到了所诉进口商品的损害。如不公平竞争情况属实,加政府可征收反倾销税(anti-du mping duty)或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 duty)。具体规定及程序可见加海关和税务署网址的有关内容。
所依据的法律。“特殊进口措施法”、“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
4 商品检验与认证:工业化国家市场管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其产品从制造到销售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及监督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整个市场,无论本地或进口产品。加拿大也是如此。以下仅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商品检验制度。
─商业用产品:多属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用于生产下游商品,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如进口危险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者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入加国内市场,到达消费者。加拿大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其中a家用电器: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构(如Canadian St andards Association,U.L.C.和Underwriters’s Laboratories of Canada,C.S.A.) 的认证。
b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进口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检验标准。
所依据的法律。“食品和药物法”,由加拿大食品检验局负责实施。
c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指可能有化学危险、机械和电子危险和易燃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见“危险产品法”所列清单)。加市场上此类产品大多从国外进口。加进口商在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向加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加检验部门也可要求对商品进行抽样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