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工会议事规则(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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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议事规则
(初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会组织是在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组织,为推进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二条工会议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集团党委会议精神等的学习和传达。
(二)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意见;研究贯彻执行集团党委决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措施。
(三)研究、制定工会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及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办法等。
(四)制定工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工作安排等;研究向集团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审议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等。
(五)研究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相关事宜,讨论确定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集团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要建议。(六)确定工会经费预算、决算及重大经费支出。
(七)推荐或评选先进集体或个人,推荐参加集体协商职工方的
代表人选以及出席上级工会代表会议的代表人选等。
(八)研究、讨论工会委员及主席,经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女工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提案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增替补或免去事项和工会换届安排等有关事项。
(九)研究确定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会员会籍处理等有关事项。
(十)由工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事规则
第三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
第四条工会委员会会议由工会主席召集、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议题。
第五条工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 必要时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和提案委员会可列席会议。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工会主席请假。
第六条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议事原则。经费审查委员会、女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需要报请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女工委员会主任、提案委员会在组织各委委员或会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或建议,报工会委员会讨论、研究。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
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报集团党委分管领导审阅。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协调,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九条工会评比宣传系统以上的各类先进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议讨论拟定,报集团党群工作部备案,报集团党委审定。
第十条职工文化建设、职工劳动竞赛、工会宣传工作、送温暖工作由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工会专兼职干部落实。涉及面较广的工作与党群工作部沟通落实。
第十一条职工互助保障工作、工会干部教育培训等日常工作由工会专兼职干部落实。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工会委员会讨论的问题,在没有形成决定或集体意见前,任何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
第十三条工会委员会的决定或决议,如落实中出现新情况或会议决定、决议与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相违背,应重新向工会主席提请复议。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工会委员会的集体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