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燃气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3]141号2003年3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为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燃气价格结构,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燃气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然气销售价格民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70元调为1.9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2.20调为2.40元。
制冷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由1.80元调为1.70元。
热电联产用户用天然气每立方米1.40元。
工业生产、燃气锅炉等采暖用户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80元。
车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为每立方米1.45元。
市燃气集团供应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60元调为1.65元;顺义区燃气公司天然气销售价格执行北京市统一用户分类价格标准。
为治理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天然气的发展使用,市燃气集团公司可对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适当向下浮动。
向下浮动后的具体销售价格由市燃气集团公司根据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自主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市燃气集团公司供市热力集团公司天然气价格原则上仍按我局京价(商)字[2002]3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市燃气集团公司可按文件规定价格为基础,根据市场供求情况适当向下浮动。
二、人工煤气价格民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0.90元调为1.20元。
公共服务用户用人工煤气价格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工业生产和锅炉采暖用户用人工煤气每立方米由1.10元调为1.20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
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
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
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
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
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2010-8-20[1]
河北省物价局文件冀价管[2010]44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
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
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附加费有关问题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13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精神,为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缓解天然气供求矛盾,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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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0•【字号】川价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汽车用压缩天然气(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5月20日川价发〔2009〕98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为加强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以下简称: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以及《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标准的有关规定,现将CNG气瓶检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一)CNG全复合材料制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80升(含80升)以下,每只120元;80升以上每只150元。
(二)CNG钢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80升(含80升)以下,每只235元;80升以上每只255元。
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6〕300号)中规定的CNG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和CNG气瓶磁粉检测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仍按川价函〔2006〕300号文执行。
三、本通知从二○○九年六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试行期间由成都、南充、资阳、乐山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地检验机构的检验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并于本通知试行期满前1月向省物价局报送成本监审报告。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0]1954号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用户和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在我省的推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川气东送和西气东输二线供我省的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价格分类和管理权限(一)省门站价格。
省门站价格是指中石化、中石油在长输管道和省内短输管道交接点供我省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门站价格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供需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省内城市门站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是指在省内短输管道和城市管网交接点供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天然气价格(含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城市门站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三)省内管道短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是指从长输管道交接点到各城市管网交接点之间的管道运输价格。
省内管道短输价格由省发改委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四)城市管网配气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是指城市天然气经营企业利用城市管网为用户配送天然气的价格。
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
县级市(含县,下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五)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
天然气城市到户销售价格由省内城市门站价格和城市管网配气价格组成。
天然气城市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但要简化气价分类。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docx
最新整理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是由发改委协调发布的通知,并且由于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所以通知的范围也会比较广。
以下准备了两篇文章,可供有需要的朋友参考。
下面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由资料站提供。
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x]1835号)规定,自201x年x月x日起调整全国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为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管道天然气各类非居民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42元/立方米。
其中,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整为3.65元/立方米,发电用气(含供暖、制冷)调整为3.09元/立方米,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气)调整为3.04元/立方米。
二、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继续执行居民价格。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应的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
三、放开车用气销售价格,由经营企业自行制定。
四、各燃气企业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五、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后的非居民用气价格自201x年x月x 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201x年x月x日发改委天然气调价通知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xxx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1x年x月,我委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调整了天然气价格。
方案实施后,国内资源开发和海外资源引进速度明显加快,天然气供应能力显著增强;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天然气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x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总体安排,按照201x年实现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的意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6]146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6〕1468号2006年8月31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燃气集团,各有关单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陕京管道输气系统供应我市天然气门站价格于2005年8月1日上调0.15元/立方米。
为合理疏导上游气价上涨影响,理顺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促进节约用气、合理用气,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适当调整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15元/立方米(含税)。
北京北燃港华燃气公司供应特许经营区域内用户价格,在中标价格基础上按此水平相应调整。
调后具体分类价格见附件1。
二、各燃气供应企业销售天然气(除使用压缩天然气的管道用户外),其销售价格均执行全市统一价格标准。
三、各燃气供应企业之间的供销价格以及供应大用户的价格,在全市统一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协商确定。
协商价格报我委备案。
四、各燃气供应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天然气供应安全、稳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价格秩序。
同时,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委反馈。
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2、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说明附件1: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单位:元/立方米┌─────────────────┬───────────┬───────────┐│用气分类│调前价格│调后价格│├─────────────────┼───────────┼───────────┤│工业│ 1.80 │ 1.95 │├─────────────────┼───────────┼───────────┤│供暖│ 1.80 │ 1.95 │├─────────────────┼───────────┼───────────┤│制冷│ 1.70 │ 1.85 │├─────────────────┼───────────┼───────────┤│热电联产│ 1.40 │ 1.55 │├─────────────────┼───────────┼───────────┤│公共服务│ 2.40 │ 2.55 │├─────────┬───────┼───────────┼───────────┤│压缩天然气│母站│ 1.90 │ 1.90 ││├───────┼───────────┼───────────┤││子站│2.40 │ 2.55 │└─────────┴───────┴───────────┴───────────┘附件2:北京市非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说明一、工业用气。
衡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供气价格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供气价格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衡价管〔2018〕10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衡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供气价格管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衡价管〔2018〕10号衡水市各燃气经营企业: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冀价管﹝2018﹞42号)、《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冀价管规﹝2018﹞3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冀价管﹝2018﹞46号)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将天然气价格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根据《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规定,管道天然气管理权限省局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从5月1日起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内容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天然气价格改革目标,《河北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天然气实行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管理。
三、放开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可自主确定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要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标示销售价格。
四、规范燃气初装费管理。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供热供气有关收费的通知》规定,燃气初装费分为建筑区划红线内和建筑区划红线外两部分,建筑区划红线外属于公共管网部分纳入配气成本,建筑规划红线内属于庭院管网部分协商确定,其中居民新建住宅的由开发商缴纳,不得另外向用户收取。
此前我局制定的燃气初装费从5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五、定期报送成本和收入信息。
《河北省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燃气企业要定期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等指定平台公布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在每年6月1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等。
六、配气价格制定。
省物价局要求2018年底前出台配气价格,请各燃气企业按要求提供制定配气价格所需资料,配合价格部门完成配气价格制定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50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供气企业: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582号)、省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电〔2017〕114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价格(一)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含商用)由1.75元/立方米调整为1.64元/立方米。
(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由2.15元/立方米调整为2.04元/立方米;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由2.90元/立方米调整为2.79元/立方米。
(三)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一般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由1.99元/立方米调整为1.88元/立方米;特大工业(年用气量1亿立方米以上)用气销售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1.40元/立方米。
二、执行时间调整后的集中供热天然气销售价格、上游供气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用气销售价格、工商业用气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1日零时起执行,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终端销售价格自2017年9月25日零时起执行,用气量以抄见表量为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316号)同时废止。
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 车用燃气为2
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车用燃气为2.8元/立方米(原标题:山西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车用燃气为2.8元/立方米)人民网太原11月25日电(王建)国家发改委统一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0.70元/立方米。
23日,山西省物价局发布《关于降低山西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应降低山西省管输企业供各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
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不作调整。
11月20日起用气量按调整后价格执行此次山西省内管输企业接气供城市门站价格调整之后,山西煤层气(天然气)集输有限公司绛县、曲沃、冀城天然气非居民用城市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2.38元/立方米、2.43元/立方米、2.43元/立方米。
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北相、临猗、永济、风陵渡天然气非民用城市最高门站价格分别为:2.31元/立方米、2.34元/立方米、2.43元/立方米、2.44元/立方米。
朔州京平天然气有限公司平鲁区天然气非居民用城市最高门站价格为2.36元/立方米。
11月20日起的用气量按照调整后的用气价格执行。
《通知》要求,山西省内管输企业直供燃气热电企业天然气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当地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可按照批量折扣的原则适当下浮,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其它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车用天然气降为2.8元/立方米根据《通知》,降低山西省部分天然气经营企业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销售价格。
将太原天然气有限公司、山西中油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大同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阳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祁县国新天然气有限公司、临汾市城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供车用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最高销售价格降低为2.80元/立方米。
山西省物价局要求,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尽快根据上游价格降低幅度,相应降低本地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
同时,山西省各城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非居民用气价格基础上相应降低0.70元/立方米,其中工业用气价格可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范围内,按照批量折扣原则,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11.30•【字号】津价商[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7]263号)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7]301号)规定,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调整工业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分类。
根据国家政策,将现行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的两类气价调整为居民用气、工业用气和其它用气三类气价。
二、适当提高工业用气销售价格。
国家将工业用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0元后,我市工业用气销售价格也相应等额提高,在现行价格的基础上每立方米顺加0.40元。
按不同气量档次划分,市燃气集团、天津港益供热公司、津海燃气公司、天联公用事业公司、华燊燃气公司(供武清开发区)和西青开发区燃气公司销售的工业用气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2.00-2.40元调整为2.40-2.80元。
(具体价格见附件1)。
三、提高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关于车用天然气价格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不低于0.75:1的规定,供出租车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96元调整为3.60元,提高0.64元;供公交车用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的2.60元调整为3.60元,提高1.00元。
四、居民用气、其它用气的两类气价继续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做调整。
(具体价格见附件2)。
五、鉴于目前国产液化或压缩天然气价格已由市场竞争形成,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市对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供用气双方协商确定。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湘价商[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11〕116号)各市、州物价局:为适应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需要,切实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行为,维护管道燃气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研究并征求各市州意见,决定重新公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管道燃气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从事管道燃气生产、运输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道燃气,指管道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其它新型气体燃料。
所称的管道燃气价格,是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营企业输配价格、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及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服务价格。
第四条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管道燃气的出厂价格、输配价格、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长兴县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长兴县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13
•【字号】浙价商[2009]253号
•【施行日期】2009.10.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长兴县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批复
(浙价商〔2009〕253号)
长兴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长兴县管道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请示》(长价〔2009〕30号)悉。
鉴于你县压缩天然气(CNG)目前的供气现状,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县居民用户CNG销售价格为2.90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CNG销售价格为4.10元/立方米。
二、上述价格为含税价,自向用户供气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绵价发201095
绵价发〔2010〕95号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交通局关于调整绵阳市中心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绵阳市中心城市各出租汽车公司: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于今年7月1日起将全省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从2.70元/立方米上调至4.00元/立方米,出租汽车营运成本由此增加。
为及时疏导燃料价格上涨给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带来的影响,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改委令第44号)、《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8年第2号)和《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2010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并报经市委审定同意、且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的意见,决定调整绵阳市中心城市出租汽车运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一)保留一档车型划分、运价构成及收费标准;取消已经淘汰的三档车型划分及收费标准。
(二)调整二档车型运价标准,将基本运价由4.00元/1公里上调为5.00元/1公里,车公里运价由1.20元/公里上调为1.40元/公里,其它构成和标准均保持不变。
(三)取消现在运价外加收的燃料附加费0.50元/乘次。
二、出租汽车运价绵阳市中心城市调整后的出租汽车运价如下:(一)出租汽车档次第一档:排气量2.0升以上轿车。
第二档:排气量1.0升至2.0升(含2.0升)轿车。
(二)基本运价、车公里运价基本运价包含1公里基本里程。
第一档运价标准仍按绵价工〔1999〕160号执行,即:基本运价为4.50元,车公里运价1.40元。
第二档基本运价为5.00元,车公里运价1.40元。
(三)单程回空价格各档次出租汽车在7公里以内,免收单程回空价格;超过7公里后,按各类车型每车公里运价加收50%的单程回空价格。
往返乘车不得收取单程回空价格。
(四)深夜乘车价格每日22时至次日6时乘座出租汽车的,在车公里运价基础上加收深夜用车价格0.30元/公里。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价管〔2010〕44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制定天然气价格,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附: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
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
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川财投[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3月10日川财投[2009]2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现将《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管理,充分发挥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16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是指按照省政府《四川省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委托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在向车用压缩天然气销售企业直接销售天然气时代征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
第三条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征收标准暂定为每立方米0.4元。
其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由代征单位到省财政厅领购。
代征单位要落实专人加强票据管理。
第四条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作为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征收,金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支出部分纳入省级部门综合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原则上实行“上年筹措,下年安排”的使用原则。
第六条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的主要支出范围:(一)用于补贴因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支出的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二)用于经省政府同意的与天然气价格调控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在按规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实行补助时,原则上应先使用本级征收的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实施价格补贴,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级天然气价格专项调节金补助。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津价商[2002]284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津价商[2002]284号)
市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津然集字(2002)98号)收悉。
为不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配合本市“蓝天工程”的实施,鼓励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经研究,现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你公司依据车用天然气的平均成本、市场供求情况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你公司确定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满后报我局重新核定销售价格。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以上措施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00二年六月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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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价商〔2010〕90号
关于调整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
的通知
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2010]211号)精神和省政府贯彻意见(皖政明电 [2010]2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理顺油气比价关系,缓解全市天然气供求矛盾,合理平衡天然气资源,保障市场供应,经市政府和省物价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暂按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5.97元/升)0.6:1的比价关系,将现行的车用天然气(CNG)价格2.86元/立方米调整为3.58元/立方米。
二、经省物价局同意,省天然气公司和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对我市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的车用天然气(CNG)批发价格(含税)暂定2.55元/立方米。
三、省天然气公司、安徽中石油昆仑合燃压缩气有限公司和
各车用压缩天然气(CNG)加气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保障市场供
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
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市场稳定;各级价格
监测部门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
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五、以上价格自2010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各车用天然气(CNG)经营企业接文后,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
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用户监督。
六、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车用压缩天然气 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财政
局,各县区物价局。
合肥市物价局 2010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