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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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涉及的罪名较多,考生没必要死记硬背, 只要记住三大类外加一个“其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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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 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 诉。
• 5.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 受理。
• 6.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 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 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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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 护原则,是由宪法直接规定的公民权利之 一,后又被刑事诉讼法所重申,历来都是 考试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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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 则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但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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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 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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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立行使检察权体现于检察系统的整体独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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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行事审判权
(1)整个法院系统独立行使审判权。
(2)由于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 关系,其独立行使审判权还体现于审级独 立。
(3)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还体现在合议庭独 立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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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 使职权原则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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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管辖
• 1.在立案管辖中,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 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是 重点;在审判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案件、指定管辖、军事法院的管 辖和几种特殊案件的管辖是重点。
• 2.刑事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由 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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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 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 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 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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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06年12月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 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0条明确,对 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依法作出不起 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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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 讼参与人
• 1.公安机关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 • 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的主要职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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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做出了一 些限制性的规定,如不享有完全的上诉权, 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原告人。
• 7.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 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 诉。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 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 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要点分析
济南大学法学院 袁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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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刑事诉讼法概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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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提示】在刑事诉讼中,对专门机关行使侦
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考查,从三方面 入手: (1)该机关是否有此项权力。 (2)该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3)该权力的行使是否遵循了法定的程序。
• 9.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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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取消 了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应由自己管 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但现 行民事诉讼法中还有有关此种指定管辖的 规定,需要考生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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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 (1)上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 依职权自行决定,但只能“在必要的时候” 对个别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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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最高院《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对于被 害人有证据证Fra Baidu bibliotek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 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 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 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 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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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六机关规定》第4条),而不 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 13.证人不论其是否与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 利害关系,均不妨碍其成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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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 15.鉴定人如果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列举 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生第29条规定的情 形时,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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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诉讼参与人是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因此,公诉人、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侦 查人员、书记员等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 不是诉讼参与人。但是公安、法院、检察 院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中的接受指定或者 委托进行鉴定的人员,是诉讼参与人,而 不应看作是司法人员,因为他们的工作是 基于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做出的,而不 是基于司法权做出的。
(1)立案权;(2)侦查权;(3)执行权。 • 3.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 4.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 5.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
是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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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诉讼参与人一定是享有一定的诉 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如 果只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一定工作,但不 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承担诉讼义务,那么就 不是诉讼参与人。例如,取保候审中的保 证人、现场勘验或搜查过程中的见证人, 就属于这种情况。
• 10.单位可以独立地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与作为自然人的直接责任人员一起参加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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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 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
• 12.证人是由案件事实决定的,所以是特定 的,不能替代和更换,也不能随意指定, 这就是所谓的证人的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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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诉讼参与人必须参加刑事诉讼, 如果不参加刑事诉讼便不能成为诉讼参与 人。例如,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由于无法 参加刑事诉讼,便不是诉讼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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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人民检察院并非“诉讼参与人”,这一点 必须明确。
• 9.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属 于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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