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验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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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验收问题
买卖合同中因卖方不重视交货环节的验收问题,为后期双方纠纷埋下伏笔。从律师承办的案件情况来看,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都会牵涉到验收中的问题。简单举例来说,被告抗辩原告未完成成套或者大型设备的安装调试义务、抗辩原告未履行交货义务、抗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等。
被告之所以提出这些抗辩,而且一旦提出这些抗辩往往导致原告很被动,有时甚至导致整个案件的败诉,其中的原因往往是原告的销售人员或者风险控制部门不重视合同签订环节的风险控制或者是随意按照买方指示变更交货方式或者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交货规定等等。
下文是对买卖合同涉及验收的相关问题做一个整理,希望对相关单位有所帮助。
一、成套设备的安装调试问题
首先必须明确在买卖合同中,作为卖方必须对交付、验收做充分考虑,在合同中对相关的验收标准、地点、方法,质量异议期间等问题细致安排。作为卖方来说,通过预制的模板合同规避相关风险的成本其实是非常小的。在大型及成套设备的买卖中,验收一般包括对物品的初步验收,包括对货物外观、数量进行检验,其次包括安装调试分步骤验收以及完毕后机器是否正常运转进行验收,该部分需要对验收标准进行明确,如果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确相关的标准,如果没有上述标准的,则双方约定验收的程度(比如通过一定量的试生产来确定机器是否运转正常)。
二、签收问题;
签收问题实际上不应成为问题,但实际上确实存在者这类因签收产生的纠纷。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件,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后,居然没有要求对方签收,直到对方拖延支付货款时,才询问律师催讨货款有无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将“卖方增值税进行抵扣作为收货依据”这一观点做了否定。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在签收问题上,规范的做法是要求买卖合同上的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公司盖章,或者是公司法人代表签字。极端的情况是买方否认在签收单上的签字是其员工。在这中情况下,卖方实际上是陷于一种被动状态,需要另外寻找证据证明所签字的人员是该公司员工,或者公司以其后续行为认可该签字。
三、第三方物流交接问题
第三方物流是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而产生的产业部门。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完成货物交付与卖方直接将货物送至买方所在地,这两种操作方式在法律上存在很大区别。律师经受的一个案例,卖方起诉物流公司,主张货物缺失,并向法官提供买方的关于该物流公司所送货物物品缺失的证明。该案件最后因为缺少相关的证据,判定卖方败诉。这一案例的意义是说明第三方物流有可能陷于一种扯皮:买方说货物缺少,物流公司说完全按要求送货。这里关键一点是卖方向物流公司交接和物流公司和买方交接的交接单是否清晰、明确。但实践中,很多公司对这方面都未投入足够的关注。
四、指示交付问题;
随着社会分工的深入,指示交付也越来越普遍。买方有时要求卖方直接将货物运至买方工地
或者买方的客户处。在这种情况中,如果没有书面的交付地址变更的确认文件的话,特别是在买卖双方后期产生其他经济矛盾时,很容易产生纠纷。因为那时买方所考虑的是,如何在可行的范围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这时如果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的话,买方有可能以未收到货物的理由抗辩。
五、验收问题
验收对买卖双方来说都同等重要,特别是涉及大型、复杂的货物来说尤其如此。前文提到的成套设备验收问题只是这类纠纷中最麻烦的纠纷种类之一。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例,合同约定了验收的标准以及甲方异议后乙方的处理时间,但唯独没有约定验收期间和买方的异议期间。现在买方拖欠货款。卖方咨询律师能否追讨回货款。类似这样的纠纷实际上是把卖方设置于一个非常被动的境地。因为一旦提起诉讼,买方如果提出验收抗辩的话,买方很难有有效的防御措施。
因此作为卖方来说,首先拟定对自身有利的合同条款,其次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