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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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房政发[2016]2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30
【实施日期】2016.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房政发〔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房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房山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按照房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和《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函》(京政农函〔2016〕10号)等文件精神,调整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加快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确保实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依法划定
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二)因地制宜,符合实际
坚持从房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实际出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与环境保护工作,充分考虑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协调,总体规划
结合农业供给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同时,充分考虑保障北京农产品供应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
(四)突出重点,科学推进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突出禁养区划定的重点,确保工作开展的科学性。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风景名胜区
1.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即周口店镇娄子水水源地、青龙湖镇上万水源地、张坊镇张坊应急水源地、河北镇磁家务水源地、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水源地、阎村供水厂水源地、长沟集中供水厂水源地、韩村河集中水厂水源地、青龙湖镇晓幼营水厂水源地(见附件1)。
2.风景名胜区区域范围,即十渡风景名胜区、云居寺风景名胜区、白草畔风景名胜区、石花洞风景名胜区(见附件2)。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拒马河水生野生动物市级自然保护区、蒲洼市级自然保护区、石花洞市级自然保护区等3个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见附件3)。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院等人口集中区域
1.根据《房山区新城规划2005-2020》,房山新城(包括长良组团、燕房组团和位于燕房组团内的北京石化新材料基地、窦店组团和位于窦店组团内的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用地)及房山新城周边城镇,包括窦店、长阳、阎村、青龙湖、周口店等重点城镇的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范围内的区域。
2.房山区各乡镇(街道)中心区、重点园区及新农村集中住宅规划区为禁养范围。
(四)重点流域周边范围
依据《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划定房山区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房政发〔2013〕10 号),我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包括大石河、拒马河、小清河流域房山区境内干流两岸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
1.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河段为河道中心线向左右两岸延伸至外堤脚外5米处;无堤防河段为河道中心线向左右两岸延伸至河道上开口外5米处;丘陵、山区河道以历史最
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2.河道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边线外延30米。
(五)在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见附件4、附件5)(六)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区域
四、相关要求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禁养区内原有畜禽规模备案养殖场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密切配合,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底前依法实现关闭、转产或搬迁。对禁养区划定后禁养区内出现的违法养殖行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依法处理。
附件1
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