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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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具体包括采用蜂窝方式组网的GSM移动通信系统、CDMA移动通信系统、无线寻呼系统、数字集群通信系统、PHS无线接入通信系统,以及采用其他技术体制的无线通信系统。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设置的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管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规划、环保、物价、房地、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原则)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六条(发展规划)
市无管局应当每五年编制一次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基站设置的发展方针、整体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未来五年的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基站专业发展规划纳入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
第七条(年度计划的周期)
年度基站设置计划的周期,由市无管局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年度设置需求)
经营者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布局和选址要求,提出年度基站设置需求,报市无管局。
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年度计划确定)
市无管局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的1个月内,根据本市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区县信息委意见后,会同市规划、环保、房地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管局应当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1个月内制定完成并发布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第十条(例会制度)
市无管局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
第二节室外基站
第十一条(集约化建设)
经营者提出的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布局或者选址与其他经营者的室外基站位置有重复的,市无管局应当予以协调安排,采取电磁兼容等技术措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不能共用同一站址资源的,后提出设置需求的经营者应当另行选址。
第十二条(建设条件)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居住区选址的,优先考虑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二)选址时尽量避开历史保护建筑,并采用小型化、隐蔽化的建设方案;
(三)天馈线的走向和布局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化要求。
第十三条(干扰排除)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室内基站的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变更核定内容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有关标准,排除对其他无线电系统的有害干扰。经营者无法确定是否会产生干扰的,应当报市无管局,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执照有效期)
基站《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或者撤销)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管局办理《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可以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
室外基站的拆迁补偿,按照市信息委、市房地资源局、市无管局《关于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拆迁补偿问题的意见》(沪信息委法〔2004〕280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设置合同的续签)
经营者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订立的基站设置合同到期,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可以与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协商续签合同。
民用建筑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配合续签合同,保障基站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临时基站)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管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办理临时《电台执照》。
临时《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诚信承诺)
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建成后向市无管局提出验收申请时,填写并提交市无管局发放的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基站所在地业主或者物业对基站的电磁辐射有异议的,经营者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提出电磁辐射检测申请。经检测超过有关标准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内。
第二十条(运行监督)
市无管局应当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节室内基站
第二十一条(功能描述)
室内基站即室内分布系统,由移动通信信号的接收、发射及传输等设施组成,用以实现弱小无线通信信号在建筑物或者特定区域内的均匀覆盖。
室内分布系统应通过多网合一的方式,满足公用移动通信、专用无线通信、无线局域网等不同无线通信系统的综合接入需求。
第二十二条(配套建设)
本市建筑物为室内分布系统配套建设机房、预留管道与端口的,应当符合市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置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第二十四条(审批)
市无管局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经营者可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室内分布系统;不予批准的,市无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验收)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管局验收。验收合格的,市无管局应当向经营者核发《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GSM、CDMA移动通信基站
第二十六条(选址申请)
经营者需要设置GSM移动通信室外基站或者CDMA移动通信室外基站的,应当向市无管局提出选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站址认定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基站设置方案;
(三)年度基站设置计划中有景观化要求的基站,还应提交景观化方案。
第二十七条(选址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