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药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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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医院管理条例》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医院内以医院药学为基础,以临床药学为核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院药事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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