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仓储也减半征收土地税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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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将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优惠,由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财税〔2017〕33号规定),拓宽到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
当物流企业遇见大宗仓储用地,用好涉及物流企业自有、租用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优惠,必须综合财税〔2017〕33号文和财税〔2018〕62号两份文件,掌握以下六个要点。
要点之一:纳税主体
虽然财税〔2017〕33号文和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对象,都与物流企业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有关,但是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却不一样。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纳税人是物流企业。
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优惠,其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要点之二:土地用途合规
无论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要点之三:两个限定
享受减半优惠的土地还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面积有下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相连地块的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用途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要点之四:其他地块不得减税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和非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仓储用地,不属于财税〔2017〕33号、财税〔2 018〕6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
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要点之五:优惠时限区别
对于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优惠,优惠时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其优惠时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要点之六:优惠办理依法备案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