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用地政策专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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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用地政策专题研究

前言

近几年国土资源部积极推进《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工作,并形成了相应的修改稿。修改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充分尊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对现行有关章节及内容作了调整,反映了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领域的新动向、新要求、新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对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出新的要求。矿业用地是土地管理和矿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中,一些地方矿地矛盾比较突出,矿业用地管理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加强矿业用地法律政策研究,对保障矿山企业用地需求,维护矿产资源合理的开发秩序,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创新,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维护矿业权人和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建立适应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和耕地保护需要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2008年以来,X绍史部长明确指示,要加快矿法修改工作,部召开多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矿法修改工作。汪民副部长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矿法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具体指导,要求理清矿产资源管理过程中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做到专题研究与矿法修改相结合,努力实现关键环节和重点问题的突破。为加速土地管理法和矿法的修订进程,为《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修改提供专题素材,《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起草论证(矿业用地政策研究)课题组深入

调研,全面收集、整理矿业用地相关规定,分析矿业用地开采特点及存在突出问题,在借鉴国外矿业用地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部近几年开展的有关试点实践以及国家新的政策发展方向,形成《矿业用地政策研究报告》,对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及推进有关立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一、矿业用地的基本情况

(一)矿业用地的界定

实践中所称的矿业用地主要包括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矿业用地的含义或X围进行明确界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进行勘查或开采前应依法取得地面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勘查用地和采矿用地的性质分别进行了规定。如根据《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的规定,采矿用地属二级类用地,与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同隶属于一级类工矿仓储用地,具体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因此,我国对采矿用地的界定主要包括地面生产用地以及尾矿堆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地质勘查需要使用土地时,可采取临时用地的方式,可见,探矿用地是以临时用地的方式取得。实践中因探矿占用土地引起的纠纷较少,而采矿用地占地X围大,用地类型多,用地特点不同,因采矿占地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

(二)采矿用地量与需求量

1.现有采矿用地数量巨大

矿产资源是一种十分重要的非可再生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据统计,当今我国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料都

取自于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满足我国矿产资源生产的需求,采矿用地占地广、用地量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矿山建设和开发占地面积达1.35万平方公里(135万公顷);现有尾矿库堆放占用土地达1300多万亩(86.7多万公顷)。其中,仅XX一省矿山、选厂尾矿库、各类固体废料堆场占地面积就达14557.5公顷,其中:占用耕地2354.06公顷,园地39.07公顷,林地785.53公顷,草地6.58公顷,荒草地2318.5公顷,沙坡地1401.7公顷,其它7652.06公顷。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部分矿业用地单位的统计,目前采矿用地的取得方式有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等。由于矿产能源开发用地也属能源用地,且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多为国有企业,符合《土地管理法》、《划拨用地目录》中有关能源用地划拨取得的规定,因此,在采矿用地的取得上,目前以划拨方式为主。如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用地中,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占69.7%(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采矿用地情况见下表)。

2.未来采矿用地需求更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步伐的加大,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越来越大,但同时,国际矿产资源供给竞争日趋激烈,矿产资源境外开发和投资阻力日益加大,满足我国的矿产资源需求必须立足国内矿产资源的生产。如总书记2005年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就强调:“我们要继续坚持立足国内的基本方针,加大国内资源勘探力度,加强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利用”。(三)采矿用地的特点

按照现行的土地分类标准,采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X畴,但由于矿产资源赋存条件不同、开采方式不同,决定了采矿用地的使用方式、用地类型、使用期限及可

复垦程度不同,使得采矿用地与一般的建设用地相比,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具体表现在:

1.采矿用地利用方式不同对土地影响不同

根据矿产资源的赋存条件,尤其是不同矿种的特性,矿产资源的开采主要包括露天开采、地下开采两种方式。两种不同的开采方式决定了其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可分为两种。露天开采主要是对地表及浅层的土地进行利用,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占地面积大、分布广,采矿时间短、用地周期相对较短,采矿后土地可以及时复耕,土地用途一般不变;而地下开采则是对地表及其地下的土地进行利用,其对土地的影响表现为一般单宗面积小、总体布局分散,对地表的利用位置由地下资源矿藏条件决定,具有唯一性,对土地利用期限长,如一些井、场、站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用地一般使用期限都在50年以上,且建造了永久性建筑,土地难以恢复为耕地。

2.采矿用地类型多、情况复杂

根据矿产资源开发的作业程序要求,采矿用地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用地。露天开采的采矿用地可包括采矿区用地和尾矿库用地;地下开采的采矿用地可包括钻井生产用地、井场用地、交通运输用地、管道用地及一些场站配套设施用地。这些不同类型的用地其X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及对原土地权利人的权利限制等都存在很大差异。

3.采矿用地位置具有不可替代性

无论是实践中还是法律规定上,采矿用地的取得是以采矿权的取得为前提的,即只有经过勘查探明地下确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并依法取得采矿权后,采矿权人才可能申请取得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因此,采矿用地的位置是由地下矿产资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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