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制定的动因与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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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制定的动因与前提

在财务会计的产生发展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会计准则?管理会计是否同样也需要会计准则?会计准则制定的动因何在?其产生的前提条件又是什么?为什么它会出现在本世纪30年代,而不是更早或更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利于我们正确认识会计准则在财务会计领域内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也有利于我们弄清楚会计准则制定中的许多基本理论问题。

一、会计准则制定的动因:财务信息用户与送户的分离

如果说会计信息用户的需要决定了整个会计发展史,那么,准则制定同样也是出于用户的需要而出现的。但是,在会计产生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上,会计所提供信息的用户及其用途则是有所区别的。在会计产生发展的早期,具体地说,也就是在复式簿记诞生以前,会计所提供信息主要是为生产者自己服务的。生产者要管好经济活动,要减少耗费和提高效益,就有必要把生产过程的内容记录下来。只不过这时对生产过程内容的量化和记录,还只是“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

到了13世纪,受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和十宇军东征的影响,地中海沿岸和某些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得到了很快发展,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萌芽。这一时期由于在各方面都已经具备了利特尔顿在其所著的《1900年以前的会计沿革》一书中概括的系统复式簿记产生所必须的私人财产、资本、商业、信用、书写、货币和算术等7项条件,于是科学的复式簿记便在意大利威尼斯城邦诞生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逐步壮大,合伙与委托代理关系日益普遍,再加之复式簿记为把

大量分散的数据转换为有系统的综合信息提供了可能;于是,这时的会计信息用户就已不再局限于生产经营者本人,合伙人与委托人更为关切企业经济往来和经营成果的信息。因此,迈克尔。查特菲尔德在其所著的《会计思想史》一书中指出还应该在利氏的先决条件基础上加进合伙与委托代理关系。

合伙人与委托人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关注,或许是促进会计对外呈报职能发展的主要因素。由于这时的合伙人与委托人已不再亲自从事企业经营,因此,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会计责任(Accountability)”便得以逐步确立。只不过这时的会计责任还是通过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双方的契约来确立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个人私事。到了17世纪,由于企业破产倒闭,经济生活中的风险开始出现。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种责任关系便逐步扩展到了债权人。而由于企业债权人的范围要比所有者广泛得多,因此,通过契约的方式来确立这种责任关系已不现实。为此,法国政府便于1673年由国王路易十四签署了世界历史上的第一个商法棗《商业法典》来确立了这种责任关系。

1844年,英国公司法的颁布把股份公司的发展首次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从而将企业投资者扩展到了普通民众的范围。由于“允许创办股份公司在当时被认为是一种特权”,因此,“其回报条件是,要求股份公司承担特定的公共责任。一般认为,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职员是负责管理投资者资本的受托者,所以,有义分将资产的使用情况公诸于众。”由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的扩大,以会计报表来提供企业财

务信息的方式便逐渐流行开来,因此,1856年的公司法便规定了“反映英国人对法人责任看法的资产负债表的标准格式。”从而使会计行为规范的内容具体扩展到财务会计的技术方面。虽然19世纪“美国的股份公司没有象英国那样由于股份投机而使股东蒙受巨大损失的历史,创办股份公司的规定,也不象英国那样严格,而且,并不认为创办股份公司是一种特权,但它同样也要求公司应承担披露的义务。”由此可见,无论早期公司法是出于何种背景而提出的对会计行为的规范,有一点都是共同的,那就是这些现范都与会计信息的用户有着密切的关系。

如果单纯从英国公司法中有关会计的规范来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众多投资者的利益。1856年的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标准格式便是将资产列在右侧,而将权益列在左侧,并且将永久性资本列在最上端,这与现代国际上流行的资产负债表格式可谓完全相反。英国这种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进行的会计规范,说到底,其根本动因也就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所带来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普遍分离。由于企业资源的委托人(Accountor)远离对企业行为的控制,因此,从委托人(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在客观上便要求受托人(Accountee)要承担一种“会计责任”或,“报告责任”(Accountability),即向委托人说明和解释受托资源的安全、完整及其实际利用情况。这种“报告责任”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前的两权分离企业(如合伙)中,主要是通过契约的形式来确立的。而在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由于委托人的过度分散以致使这种契约的成本无

限增大,以法律形式来确立这种责任关系便成为必然。因此,从这里的分析也许我们便可以很出结论:准则制定的动因原来在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普遍分离。

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看成是准则制定的动因,也许我们尚可解释1673年的法国商法和美国以保护债权人利益为主要目标的公司法,因为如果广义的理解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债权人与企业的关系我们也可看成是两权分离的一种形式,但对于除所有者和债权人之外的其他利益关系人来说,这种解释就未免能站得住脚。而且对于新中国成立后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为什么还需要制定会计制度,则更难给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所以,即使把两权分离作广义的理解,仍然不能概括准则制定动因的全部。那么,准则制定动因究竟是什么呢?

作者认为:任何社会形态下的会计准则都与财务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或者说财务报表的“送户”与“用户”之间的分离有关。在两权合一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既是企业的投资者,也是企业的经营者。因此,企业会计的主要职能主要是为企业生产经营捉供必需的信息,这时的会计信息用户和送户是合一的。企业主需要什么信息,完全由其自主决定。社会勿需对其是否提供信息以及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信息而进行规范。但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企业所有者不再直接从事企业经营,但他又因其自身的利益所在而不得不关心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因此,这时他便成为企业财务信息的主要用户,而企业经营者则主要履行提供企业财务信息的职责。于是,财务信息的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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