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主要职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字〔2020〕69号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为持续保持全旗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扎实做好全旗秸秆禁烧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鄂伦春自治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该方案已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3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鄂伦春自治旗秸秆焚烧工作方案》2020年7月27日鄂伦春自治旗秸秆禁烧工作方案为持续保持全旗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扎实做好全旗秸秆禁烧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关于秸秆禁烧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按照“标本兼治、堵疏结合、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克服麻痹思想和常规工作思维,加强宣传,强化联动,明确职责,严管重惩,严格落实禁烧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有效保持我旗大气环境质量,确保不因秸秆焚烧影响空气质量,实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斑”。
二、禁烧时限和区域全旗行政区域范围内全年不得出现秸秆(枯枝、垃圾、落叶、杂草等生物质)露天焚烧行为,其中重点巡查时段为:每年春季4月1日至6月1日;秋季8月15日至10月30日。
三、工作措施(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旗直相关部门和驻旗农场(大兴安岭农垦集团、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直属农场)要把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作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重点,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制发倡议书、播放和张贴通告、悬挂标语、发送手机短信、组织宣传车辆、召开村民大会、签订村规民约、广播“村村响”等多种有效手段,积极宣传禁烧政策和综合利用技术,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及法律后果,提高广大群众法律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群众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快形成“不敢烧、不愿烧、不想烧”的良好氛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全旗农牧业工作会议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全旗农牧业工
作会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07
•【字号】鄂政办字[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全旗农牧业工作会议
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各部门:
根据工作安排,决定召开全旗农牧业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2012年3月10日(星期六)9:00在旗政府五楼一号会议室召开。
二、会议内容
总结2011年全旗农牧业工作;表彰2011年度农牧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安排部署2012年全旗农牧业工作。
三、参会人员
(一)各乡镇分管农牧业副乡镇长,农牧业助理、农业服务中心主任、畜牧站站长;
(二)旗农牧业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各站所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
(一)请参会人员按要求准时参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联系人:于岩,联系电话:2248413、189****1909,传真:2248400;
(二)请旗电视台、记者站参加会议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三)请旗农牧业局认真做好承办工作。
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6.27
•【字号】鄂政办字[2012]63号
•【施行日期】2012.06.2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粮油作
物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2〕63号)
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古里乡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鄂伦春自治旗粮油作物高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赵秀军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范围刚旗政府办副主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
孟英福旗农牧业局局长
赵富国大杨树镇镇长
阿江达冰乌鲁布铁镇镇长
冬月古里乡乡长
成员:郭金双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于万良大杨树镇副镇长
陈新宇乌鲁布铁镇副镇长
高文光古里乡副乡长
马立晖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
王亚立旗农牧业局农业股股长
车艳辉大杨树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吴少平古里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于心岭乌鲁布铁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农牧业局,办公室主任:马立晖(兼),联系电话:2248416。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宜指导、协调等工作。
今后,除旗领导外,领导小组如有调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调整,旗政府办公室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1]47号【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发布日期】2011.03.28【实施日期】2011.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协助旗政府领导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旗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信访局。
(二)划出职能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旗政府领导决策搞好政务服务。
(二)根据旗政府领导的指示,对旗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旗政府领导决定。
(三)协助旗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旗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对旗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负责旗政府系统承担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鄂政办字[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鄂政办字〔2010〕9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部门,各垂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现将旗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分工调整如下:李阳明主任协助旗政府领导处理旗政府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政府办全面工作,分管督查调研室、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办公室财务、后勤工作。
联系旗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协调旗内各大企业。
涂立志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负责旗信访局工作。
鲍文昌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负责鄂伦春自治旗驻呼和浩特办事处党务工作。
包久今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负责旗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
分管政府办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关心下一代工作。
协调吴涛副旗长分管的发展和改革局(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择商选资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粮食局、中小企业局)、统计局、环境保护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手工业联社;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阿里河火车站。
唐胜利副主任协助李阳明主任工作。
分管旗政府信息中心、督查调研室、机关作风建设、党务工作、外事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六个一”幸福指数工作。
协调凌云、赵新兴副旗长分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局(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局(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民政局、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旅游局、广播电视发展中心、红十字会、嘎仙洞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协;联系鄂伦春自治旗移动通信分公司、邮政局、中国联通鄂伦春旗分公司、中国电信鄂伦春旗分公司、财险公司、寿险公司。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鄂政办字[2012]1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字〔2012〕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旗林业局制定的《鄂伦春自治旗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鄂伦春自治旗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旗委、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
现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国家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市委二届十六次全委会议和全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动员大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为目的,以科技为先导,以法律为保障,坚持保护与建设并重的原则,坚持生态立旗发展战略,打造生态优良,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努力实现鄂伦春自治旗美丽与发展双赢的目标。
二、总体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以“自然和谐,森林与草原相拥;有进有退,美丽与发展双赢”的理念为指导,以建设生态文明为主题,通过实施城乡森林生态建设工程,林区、农区重点生态建设工程,河流湿地生态建设工程,绿色廊道生态建设工程,有效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增强森林生态功能;提高自然保护区基础设施条件;加大我旗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生态特性和基本功能,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旅游产业化进程,实现特色产业富民目标;达到“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的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目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3
•【字号】鄂政办字[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0〕37号)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旗直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伦春自治旗农田草牧场水利基本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如下:
组长:
赵秀军(旗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
苏勇(旗水务局局长)
成员:
张宪海(旗财政局局长)
赵刚(旗发改局长)
孟英福(旗农牧业局局长)
盖占江(旗林业局局长)
王义夫(旗国土资源局局长)
祁宏明(旗民政局局长)
郭少敏(旗审计局副局长)
赵福国(大杨树镇镇长)
阿宏光(诺敏镇党委书记、代镇长)
孟玉珍(古里乡乡长)
苏亚洲(乌鲁布铁镇镇长)
邵宏君(阿里河镇镇长)
白立军(托扎敏镇镇长)
杨玉清(甘河镇镇长)
XXX (旗水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水务局,主任:XXX(兼),工作人员:连俊国,联系电话:************
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挂法制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协助旗政府领导处理旗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旗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原旗信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信访局。
(二)划出职能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主要职责(一)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为旗政府领导决策搞好政务服务。
(二)根据旗政府领导的指示,对旗政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旗政府领导决定。
(三)协助旗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旗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组织起草《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工作报告》和政府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对旗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调研,及时向旗政府领导报告;负责旗政府系统承担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鄂政办字[2011]53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5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经旗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旗农牧业局制定的《鄂伦春自治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鄂伦春自治旗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1-2020年)(旗农牧业局2011年4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制度》及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年度试行方案》(农渔发[2002]5号)、农业部《关于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推进水域滩涂发证登记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10]25号),进一步完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科学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保护水域生态平衡,保障水产品养殖质量安全,促进水产养殖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我旗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及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自然条件、生物资源及综合评价(一)水域滩涂资源状况1、地域位置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东南坡,地理坐标为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
东部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毗邻;北依伊勒呼里山脉并与黑龙江省呼玛县接壤;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相接。
全旗总面积为59880平方公里。
2、地形地貌鄂伦春自治旗地处大兴安岭向松嫩平原过渡地带,全旗地貌单元可分为山地、丘陵、河谷平原。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8•【字号】鄂政办字[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10号)各乡镇、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根据《呼伦贝尔市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呼应急疫指发[2011]1号)文件精神,经旗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鄂伦春自治旗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旗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编制2011年2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以及《呼伦贝尔市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落实、规范畜间布病追溯性调查和消灭疫源疫点工作,强化各相关部门责任,建立完善政府负责、群防群控、分类指导的防控机制,推进我旗畜间布病溯源灭点行动有计划的开展,确保稳定控制畜间布病疫情,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联防联控,积极开展畜间布病溯源灭点工作,有效控制畜间布病疫情,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畜产品质量与公共卫生安全。
二、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畜间布病流行病学调查、免疫、检疫、监测、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强化畜间布病疫情管理和追溯性调查,达到有疫必报,有报必溯,溯源必灭,稳定控制畜间布病疫情,人间新发布病数明显下降。
三、具体措施(一)加强宣传培训旗兽医局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特别是在基层村屯以及布病新疫区、疫点,要因地制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农猎民科技培训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向广大农猎民深入开展布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政办字[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字〔2012〕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根据工作需要,经旗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鄂伦春自治旗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何胜宝旗委副书记、政府代旗长副组长:孟锁柱旗政府副旗长张文武大兴安岭农场管理局副局长李庆文大兴安岭农工商联合公司张永志阿里河林业局副局长付云江大杨树林业局副局长王春明毕拉河林业局副局长蒋成克一河林业局副局长杨英新吉文林业局副局长殷殿军甘河林业局副局长成员:范维刚旗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王义夫旗国土资源局局长孟海平旗公安局局长邢占江旗检察院检察长李强旗法院院长张宪海旗财政局局长孟英福旗农牧业局局长盖占江旗林业局局长赵福国大杨树镇党委副书记、镇长邵宏君阿里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杨玉清甘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雪光诺敏镇镇长阿江达冰乌鲁布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兴扬克一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瑞英吉文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武XXX 宜里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朝辉托扎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冬月古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孟立伟旗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国土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处理和具体协调工作。
办公室主任:王义夫(兼),副主任:孟立伟(兼),联系电话:0470-*******。
今后领导小组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行发文通知。
特此通知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11.29
•【字号】鄂政办字〔2022〕92号
•【施行日期】202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
《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经鄂伦春自治旗第十六届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重要意义,按照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要求,严格落实《鄂伦春自治旗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各乡镇、各部门在清单公布基础上,确认、复用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统一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细化完善实施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监管部门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对清单内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对多部门共同承担监管职责的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综合监管。
2022年11月29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鄂政办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现将《鄂伦春自治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方案(2020—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4日鄂伦春自治旗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黑土地保护的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农机发〔2020〕2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黑土地保护性耕作行动计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3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推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机发〔2020〕113号)要求,结合鄂伦春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在全旗适宜开展保护性耕作区域(不包含纳入退耕还草、还林耕地),以玉米、小麦、大豆等作物为主,以保障农作物稳产为前提,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和推广应用秸秆覆盖、免少耕播种、病虫草害绿色防控、水肥高效利用等技术为路径,以减少水土流失、培肥地力、节本增效为目标,全面推行保护性耕作,打造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实施基地,遏制黑土地退化,恢复提升耕地地力,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促进全旗黑土地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2020年,在全旗适宜开展保护性耕作的乡镇实施保护性耕作面积24万亩,打造旗、乡两级高标准保护性耕作实施基地,推动我旗农牧业高质量发展。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鄂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班子成员分工的报告中共鄂伦春自治旗委员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旗长、副旗长工作分工已经旗政府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调整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整原因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实行旗长负责制,副旗长协助旗长工作。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经研究,对旗长、副旗长工作分工做出调整。
二、调整情况何雪光(旗委副书记、旗长):领导旗人民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审计局。
阿江达冰(旗委常委、常务副旗长):负责旗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何雪光负责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信访等方面工作。
分管:民族事务委员会(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局)、应急管理局、信访局、鄂伦春民族博物馆(文物保护中心)。
联系:纪委监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编办、机关工委、巡察办、文联(民研会)、党校、融媒体中心、消防救援大队、驻旗森警部队。
完成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李卓(旗委常委、副旗长):协助何雪光负责北京西城区对口帮扶鄂伦春自治旗相关工作,协助马艾飞负责乡村振兴等方面工作。
协助分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农牧水利科技局、乡村振兴局。
完成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郭金双(旗委常委、副旗长):协助何雪光负责财税、金融、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大数据工作、机关事务、全面深化改革等方面工作。
分管:政府办公室、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大数据中心、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协管何雪光分管审计局。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2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将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鄂伦春自治旗经济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编制全旗重大技术装备规划。
(四)将鄂伦春自治旗工商局的价格监督和价格认证管理职能划入鄂伦春自治旗发展和改革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旗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全旗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建议和措施办法,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委托向鄂伦春自治旗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鄂政办字[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字〔2011〕3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旗民族事务局调整为旗民族宗教事务局,不再挂宗教事务局和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能。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当好旗委、旗政府在民族工作、宗教工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鄂伦春自治旗关于民族、宗教、蒙古语文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贯彻上级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监督实施。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猎民工工作联席会议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猎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文字号】鄂政字[2011]69号【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3【实施日期】2011.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猎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字〔2011〕6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有关部门,旗内各大企业:现将《鄂伦春自治旗农猎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附件:鄂伦春自治旗农猎民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鄂伦春自治旗农猎民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农猎民工作,切实解决相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旗人社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局、农牧业局、文体广电局、卫生局、国土资源局、人口和计生局、统计局、安监局、扶贫办、信访局、就业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旗委宣传部、法院、编办、总工会、团旗委、妇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鄂伦春旗支行,共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旗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旗人社局局长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旗人社局,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办公室主任由旗人社局局长兼任。
二、联席会议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在旗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农猎民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为旗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督促检查各乡镇、办事处、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定期向旗政府汇报农猎民工工作情况,并及时通报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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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牧业管理
【发文字号】鄂政办字[2011]36号
【发布部门】鄂伦春自治旗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28
【实施日期】2011.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字〔2011〕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旗直各科局,旗内各大企业:
《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09〕43号)和《旗委办公室、旗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办字〔2010〕17号)精神,设立鄂伦春自治旗农牧业局,不再挂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牌子,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旗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农牧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农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四)加强农畜产品和农牧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对生态农牧业、循环农牧业、农牧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农牧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及自治旗党委、政府关于发展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和农村牧区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旗农牧业和农村猎区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全旗发展农牧业、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政策,提出有关农畜水产品及生产资料价格、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及农牧业财政补贴的政策建议。
(三)完善农村猎区经营管理体制;负责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农牧业执法体系;指导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猎区合作经济组织、农猎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农村猎区土地(草场)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
纠纷仲裁管理;监督减轻农猎民和农猎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猎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按旗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旗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扶持农牧业、农村猎区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