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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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项目及要求
3.0.1 机组性能试验一般在机组完成 168h(或 72+24h)满负荷试运移交试生产后进行; 条件具备时,部分项目可在机组整套试运期间进行;所有试验应于试生产期结束前完成。 3.0.2 机组进行性能试验之前, 应对机组和各辅机进行相应的调整试验, 使设备及系统的 性能基本达到设计要求。 3.0.3 按《新启规》的要求,性能试验项目如下: 3.0.3.1 锅炉热效率试验; 3.0.3.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3.0.3.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3.0.3.4 锅炉断油最低出力试验; 3.0.3.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3.0.3.6 磨煤单耗试验; 3.0.3.7 机组热耗试验; 3.0.3.8 机组轴系振动试验; 3.0.3.9 汽机最大出力试验; 3.0.3.10 汽机额定出力试验; 3.0.3.11 机组 RB 试验(指有此功能的机组) ; 3.0.3.12 机组供电煤耗测试; 3.0.3.13 污染物排放监测试验; 3.0.3.14 噪声测试;
5.4.1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不投油(气)最低稳燃负荷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 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 GB10184—19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4.2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前锅炉应进行燃烧调整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以便确 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风配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4.3 进行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时,应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试验煤种。 5.4.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应按燃烧器的不同编组投入方式分别进行,每种燃烧 器组合方式下的稳燃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 2h。 5.4.5 试验时燃烧器至少应保持相邻两层投入运行, 锅炉负荷降低至接近制造厂设计的不 投油(气)最低出力时,每降低 3%的负荷,观察 10~20min,直至设计值。 5.4.6 锅炉降至试验负荷后,连续运行时间应大于 2h,按附表 4 记录试验数据。 5.4.7 试验中应维持锅炉炉膛压力波动不大;燃烧稳定、不打闪;火焰检测正常。
游永坤
李学尧
目
1 2 3 4 5 总则 试验目的 试验项目及要求 试验准备 性能试验内容及要求 5.1 锅炉热效率试验 5.2 锅炉最大出力试验 5.3 锅炉额定出力试验 5.4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 5.5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 5.6 磨煤单耗试验 5.7 机组热耗试验 5.8 机组轴系振动试验 5.9 汽机最大出力试验(VWO 工况) 5.10 汽机额定出力试验 5.11 机组 RB 功能试验 5.12 机组供电煤耗测试 5.13 污染物排放测试 5.14 机组噪音(声)测试 5.15 机组散热测试 5.16 机组粉尘测试 5.17 除尘器效率试验 试验技术报告 参考标准 附表
5.3.1 机组达到额定电负荷后, 保持试验负荷不变, 按附表 3 全面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机 运行数据。 5.3.2 在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投入和负荷不变的情况下, 改变燃烧器及磨煤机的不同编组投 入方式 1~2 次 (如以下排燃烧器为主或以上排燃烧器为主的投入方式) , 保持锅炉出口蒸汽 压力和温度在额定值, 按附表 3 记录锅炉参数和各辅机运行数据, 检验锅炉机组的运行适应 能力。 5.3.3 在机组自动控制系统投入的情况下, 根据高加不同投运方式改变锅炉给水温度, 保 持机组负荷为设计工况,维持锅炉出口蒸汽压力和温度在额定值, 按附表 3 记录锅炉参数 和各辅机运行数据,检验锅炉机组的运行适应能力。 5.4 锅炉断油( 锅炉断油(气)最低出力试验
5.2.1 锅炉最大连续出力(BMCR)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 合同未规定时按 GB10184—1988《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2.2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带额定负荷(ECR)运行,主、辅机运行正 常并有调节裕度,汽机、发电机运行稳定时,方可进行锅炉量大连续出力试验。本试验宜与 汽轮机 VWO 试验同时进行。 5.2.3 逐渐增加燃煤量提高锅炉机组的出力, 调整并保持主汽温度、 再热汽温度达到额定 值。锅炉达到设计最大连续出力后(以经给水校正后的主蒸汽流量为准) ,保持连续稳定运 行 2h 以上,按附表 2 记录试验数据。 5.2.4 锅炉进行最大连续出力试验时,应同时进行给水、炉水、蒸汽品质的分析,并记录 各化验值。 5.2.5 当汽轮机所有调节阀已全开,汽机达到最大进汽量(VWO 工况) ,锅炉仍未达到 最大连续出力且汽机不具备超压运行能力的机组,以汽机最大进汽量为试验工况。 5.3 锅 炉 额 定 出 力 试 验
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电力部电综合[1998]179 号
编
写
说
明
为贯彻落实《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 年版) 》 (以下 简称《新启规》 )关于机组性能试验的有关要求,规范火电机组在试生产期间的性能试验工 作,提高机组性能试验的水平,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在试生产期结束时按《火 电机组移交生产达标考核评定办法(1998 年版) 》考核实现达标投产,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 行业标准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编审部门: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主 审:梁 兵 段喜民 本导则主编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 执 笔:梁燕钧 编 写 人:黄安平 余 元 张清峰 黄乃民 孙丽燕 严冬华
3.0.3.15 3.0.3.16 3.0.3.17
散热测试; 粉尘测试; 除尘器效率试验。
4
试
验
准
备
4.0.1 性能试验采用的标准及试验方案,应在机组设计安装阶段由建设、试验、制造、设 计、运行等单位商定,包括试验采用的标准、试验应具备的条件、试验持续时间、试验允许 误差、试验结果有效性判据、偏离设计条件时试验数据的修正方法等。 4.0.2 进行机组性能试验前, 由试验负责单位按项目分别编制机组性能试验大纲, 其内容 应包括:试验目的、试验应具备的条件及要求、试验标准、试验测点、试验仪器、试验方法、 试验各单位责任及分工、试验组织等内容。试验大纲由建设单位组织,试验负责单位、设备 制造厂、设计单位、电厂等有关单位审查后报机组试运总指挥批准。试验大纲应报电网调度 部门备案。 4.0.3 性能试验所需的全部测点应在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 试验负责单位提出方案, 设计、制造、安装等单位参加,研究确定测点位置、测点形式、制作加工单位及费用等,并 在设备安装阶段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装完毕。 4.0.4 性能试验使用的仪器应在设计、安装阶段由建设、试验、设计、制造等单位研究确 定,试验测量仪器的型号、 量程、 测量精度、 仪器的检定校验单位,原则上试验使用的孔板、 喷嘴、热电偶(电阻)套管、TA、TV 等一次元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制造、施工单位在 机组设备安装阶段进行校验和装设,运行表计由施工单位在安装前校验。试验仪器(含变送 器、热偶等)由试验单位准备并送计量校验单位校验,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4.0.5 参加试验的人员应由建设单位、试验负责单位、设备制造厂、设计单位、发电厂等 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参加试验人员应了解发电厂生产过程,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 关要求,试验操作、记录人员应熟悉试验仪器的使用,正式试验前经过培训。 4.0.6 试验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各试验测点处的平台、 步道进行检查, 特别对临时搭建的 试验平台进行检查。要求楼梯、平台、步道坚固、无障碍、无孔洞。试验临时电源电压合格、 绝缘良好。 4.0.7 试验时电厂运行人员负责调整机组达到并保持试验需要的运行状态。
+5 - 10 +5 - 10
℃; ℃。
5.1.5 试验前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应大于 72h,正式试验前的 12h 中,前 9h 锅炉负荷不低 于试验负荷的 75%,后 3h 锅炉应维持预定的试验负荷,每种工况试验持续时间应大于 4h。 5.1.6 试验时需记录的数据见附表 1。参数记录间隔:运行参数 15min;烟气成份分析 15min;飞灰、灰渣、原煤取样每 30min 一次。空预器进/出口烟气成份分析及温度测量应 采用等截面网格法, 烟气成份分析应使用奥氏仪或电磁式氧量计 (也可按初设阶段达成的协
录
6 7 8
1
总
则
1.0.1 本导则适用于按新启规的有关要求完成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并移交试生产的国产 200MW 及以上容量的火力发电机组。200MW 以下火力发电机组若安排试生产期可参照执 行。凡合同规定的机组性能考核试验项目,按合同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结果视同本导则规定 的相应性能试验项目的结果;合同未规定的项目,可执行本导则的有关条款。 1.0.2 火电机组的性能试验应由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下同)组织,具体的试验工作由 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的试验单位负责,设备制造厂、电厂、设计、安装等单位配合。全部性能 试验工作应在试生产期结束前完成,有些项目可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进行。 1.0.3 机组的性能试验是考验机组各主、辅机及系统是否达到设计性能的主要依据。 1.0.4 机组的性能试验应执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暂无国际标准、国家 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项目执行本导则。 1.0.5 在机组初步设计阶段就应确定性能试验的负责单位,试验单位应确定试验负责人。 在设计联络会上由试验负责人负责,会同建设、设计、制造等单位确定试验采用的标准、试 验测点位置、测点型式、规格尺寸,并确定测点制造、安装单位。 1.0.6 设备供货合同确定的机组性能等与性能试验有关的技术资料, 在设备订货合同正式 签定后由建设单位提供给试验负责单位。 1.0.7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国家电力公司。
2
试
验
目
的
2.0.1 检验与考核机组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否达到合同、设计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0.2 在机组的辅机以不同方式编组情况下, 试验确定机组的最大负荷和最低不投助燃燃 料稳燃负荷。 2.0.3 考验机组自动装置的性能,在发生 RB 工况(指有此功能的机组)时维持机组安全 稳定运行的能力。 2.0.4 考验机组环保设施的使用效果, 测试环保设备及设施的性能是否达到合同 (或设计) 要求,测定机组运行中污染物的排放。 2.0.5 测试机组各工作场所劳动保护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议采用电化学传感器, 但电化学传感器的测量精度、 上下限应与奥氏仪相当且应经过校验) , 温度测量可使用 K 型、E 型热电偶。 5.1.7 试验期间不排污、不吹灰,汽包锅炉试验前后汽包水位应相同。 5.1.8 正式试验之前应做预备性试验,以检验试验测点、测量仪器及系统的准确性。锅炉 热效率试验应进行两次, 以检验试验结果的一致性, 当两次效率试验值偏差不大于 1 个百分 点时,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最终试验结果,否则应进行第三次试验。 5.1.9 空气预热器的漏风试验在机组带额定负荷时进行,也可结合锅炉热效率试验时进 行,漏风指标可用漏风系数表示,也可用漏风率表示[详见 GB10184—1988《电站锅炉性 能试验规程》 (附录 K) ] 。 5.2 锅 炉 最 大 出 力 试 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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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性能试验内容及要求
锅 炉 热 效 率 试 验
5.1.1 锅炉热效率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 GB 10184—1988《电 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进行。 5.1.2 锅炉热效率试验前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便确定最佳的煤粉细度,一、二次风配 比,炉膛出口空气过剩系数。 5.1.3 试验时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锅炉带额定电负荷(ECR)或事先商 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1.4 试验时锅炉参数稳定范围: 锅炉负荷:额定蒸汽流量±3%; 主汽压力:额定蒸汽压力±2%; 主汽温度:额定蒸汽温度 再热汽温:额定蒸汽温度
5.5
制 粉 系 统 出 力 试 验
5.5.1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合同未规定时按 DL 467—1992《磨 煤机试验规程》进行。 5.5.2 进行制粉系统出力试验时,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商定的试验煤种, 锅炉带额定电负 荷(ECR)或事先商定的试验负荷运行。 5.5.3 在制粉系统出力试验前应进行制粉系统调整试验, 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最佳制粉系统 控制数据。 5.5.4 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锅炉燃用设计煤种或事先商定的试验煤种; 锅炉运行持续时间大于 36h; 磨煤机运行持续时间大于 6h。 5.5.5 试验以制粉系统带额定出力和最大出力两种工况进行, 试验时应记录的数据详见表 5。 5.5.6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 1~2h,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碾磨出力满足 锅炉运行需要。然后进行磨煤机额定出力的测试试验,测试试验持续 2h。 5.5.7 磨煤机在额定出力稳定运行 1~2h,在保持机组负荷稳定的情况下,逐渐增加试验 磨煤机的负荷至设计最大出力, 煤粉细度应达到锅炉设计要求。 在增大出力的过程中观察磨 煤机通风量以及中速磨石子煤排量; 若发现磨煤机有堵煤倾向或中速磨石子煤排量大于磨煤 机额定出力的 5‰已属非正常工况,磨煤机出力不能再增加。以磨煤机不堵煤或中速磨石子 煤排放正常时磨煤机达到的最大出力进行测试试验。 测试试验前磨煤机应在所能达到的最大 出力工况稳定运行 1h,测试试验持续 2h。 5.5.8 制粉系统出力试验持续时间:每个工况记录 2h,取用部分连续记录时间至少 1.5h。 5.5.9 试验时数据记录间隔:各测点的温度、风压、风量、挡板开度、电流、电功率等 10min 记录一次;原煤、煤粉的取样 30min 一次,对直吹式系统在输粉管道取煤粉样时应采 用等速取样,取样间隔可适当延长;中速磨煤机的石子煤箱在试验前清空,每个试验工况取 样一次,称重并测量石子煤的发热量。 5.6 磨煤单耗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