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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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

1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其他行为。

8.2.3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1.对条款与费率的监管

第136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
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
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 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④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⑤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 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⑥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 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 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规定的变更事 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 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⑥项规定的变更事项 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 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 更登记: ①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②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③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8章 汽车保险法律法规
目录

8.1 保险合同法律法规 8.2 保险业法律法规 8.3 车险查勘相关法律法规


8.4 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8.5 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法规


8.1 保险合同法律法规
8.1.1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13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 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 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23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 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 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 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 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 险金的权利。

第22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
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 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补充提供。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149条 被整顿、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 者破产清算。


8.3 车险查勘相关法律法规
8.3.1车辆改装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0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 请变更登记: ①改变车身颜色的; ②更换发动机的; ③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第51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 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 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 第52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 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 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 后,退还投保人。
动;

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 益;

⑩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
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 违法活动;

11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2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





8.3.2对车辆驾驶员的规定
1.驾驶证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8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
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 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 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 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
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⑤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
务;

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 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 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⑦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⑧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
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68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 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②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 ③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④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⑤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条件。
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 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27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 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50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 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2.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方法
第9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
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 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140条 保险公司未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
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 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






8.2.2 保险经营规则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 第95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①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 保险等保险业务; ②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 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③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 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 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 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 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保险公司员工行为规范

第116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
有下列行为:

①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②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③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 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④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



2.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14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8.1.2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20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



第24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

第25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 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




8.1.3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
第21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
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2.驾驶证累计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 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

2.资金运用

第106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
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银行存款; ②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投资不动产;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26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 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15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 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141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
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的,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 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

第145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 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8.1.4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第30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
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
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 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8.2 保险业法律法规
8.2.1保险公司的设立 第67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





第69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 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77条 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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