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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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

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征

第二十五条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设区市政府、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政府办公机构备 案,并抄送省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经省委批准同意的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外,省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印 发公布。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原则上应当于当年度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形影响 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的,可以适当延期公布。
第十九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新增、缩减或者变更决策事项的,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是指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根据职责权限由省政府作为对外决 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清单。
第四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省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其他国家机关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立足职责和业务范围,向省政府办公机构申报省政府重大行政决 策事项或者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第九条省人大代表和省政协委员可以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省政府办公机构提出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二)制定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全省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县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二)编制和调整财政预算,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签订重大政府合同;(三)制定和调整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财政体制的重大改革措施;(四)调整和制定经济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五)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各镇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以县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X、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的业务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工作,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下列人员或单位可以向县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县长、副县长;(二)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X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三)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四)其他公民。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按照下列规定处理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一)副县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县长确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1. 引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国家机关或地方政府在重大事项上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策。

这些决策涉及到政府权力的行使,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相关规定是必要的。

2. 相关法律基础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的制定是根据以下法律基础进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基本要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合法性:决策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超越法律权限范围。

- 公正性:决策应公正、客观,不能偏袒特定群体或个人利益。

- 透明度:决策应公开透明,充分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参与性: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受影响的利益相关方。

4.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主要环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研究决策:政府部门应充分调研、分析相关问题,制定决策方案。

- 决策审议:重大决策应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审议,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 决策公告:政府应将决策内容公告于社会,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 实施执行:政府部门根据决策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并组织实施。

5.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程序保障措施为保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 权限明确:明确各级政府机构的权责范围,避免越权行使行政权力。

- 依据法律:政府决策应依据法律法规,不得凭空制定政策或决策。

- 参与公众:重大决策应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形成决策的多元参与。

- 程序公开:政府应将决策程序公开,向社会公众提供决策的信息和依据。

-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决策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错误。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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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31•【字号】•【施行日期】2009.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务院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汇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陕依法行政办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将我市贯彻实施《决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组织严密。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发后,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在市政府常务会上逐条学习了《决定》内容,下发了相关通知,明确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加强了政府法制机构,强化了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建立了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

成立了渭南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法制办、人事、编制、监察、司法、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工作。

并将《决定》内容按照不同职责分解落实到各相关职能部门,法制办坚持每年制定年度依法行政的年度计划和行政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

为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学习和培训,增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市政府先后建立健全了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定下发了专门的学习和培训计划,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严格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市人事局也将法律知识的考察和测试纳入领导干部任职和公务员录用内容,考查核测试结果作为干部任用和公务员录用的重要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也制定了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方案,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规定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目录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15)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2)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31)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33)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37)县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第三方评估实施制度 (39)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 (44)县人民政府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8)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X省行政程序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县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县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决策。

突发事件应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组织发改、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后,编制县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渭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2日渭南市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5号),深入推进渭南法治政府建设,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渭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1.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创新立法听证、论证形式,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推进政府立法质量与效率并重并进。

(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科学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达到100%。

每年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各级政府审查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送上年度合法性审查工作报告。

〔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4年5月底前,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确保所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可检索、可查询。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渭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5日渭南市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及时、全面履行,增强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具体工作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听取申请人对决定履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五条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对有履行内容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全面履行:(一)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责令履行、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决定中载明的期限履行完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提高行政决策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

第四条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一)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二)制定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三)制定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防灾减灾、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教育卫生、住房建设、交通管理、国有企业改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四)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五)编制财政预决算草案、大额资金使用安排;(六)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七)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八)制定或者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九)行政区划变更方案;(十)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十一)其他需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部门根据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结合本部门职能确定,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六条政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程度高或者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决策调研;(二)咨询论证;(三)公众参与;(四)风险评估;(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决定;(七)公布结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报告。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

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要求作者:于玮婧来源:《活力》2019年第18期[关键词]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此次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是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行政决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举措。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几点。

一、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以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为主要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二、专家咨询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專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启动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渭政办发〔2023〕32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6号)要求,现将2023年上半年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3年上半年,共收到各级各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5件,其中韩城市人民政府1件,临渭区人民政府2件,华阴市人民政府3件,大荔县人民政府1件,澄城县人民政府5件,合阳县人民政府1件,蒲城县人民政府2件,富平县人民政府3件,白水县人民政府4件,市金融办1件,市民政局1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件。

经备案审查,2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备案,备案率84%;4件文件因存在违法内容暂不予备案,由制定单位整改完善后按程序重新备案。

二、存在问题从2023年上半年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审查总体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单位能严格按照中、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要求,备案报告形式规范、备案资料齐全,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

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件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

备案的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4件进行纠错,纠错率16%,仍存在个别条款设定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部分文件的条文表述不准确、不妥当,容易引发歧义。

同时个别单位对“施行日期”“有效期”把握不准,导致错用、误用。

(二)备案资料还需进一步规范。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和透明。

以下是一个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一、决策的背景和目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政府机关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的程序,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二、决策的主体及其权限:1. 政府机关的主要决策主体应为政府机构的主要领导,根据职责范围和实际需要可以委托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组成决策小组。

2. 决策主体应具备相应的决策权限,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应由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外授权的主体进行审定和决策。

三、决策的程序:1. 决策前的准备工作:(1)明确决策的目标和范围,明确治理和解决的问题;(2)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调查;(3)征求相关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进行必要的听证和公示。

2. 决策的制定和审核:(1)制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的基本原则、措施和时间表;(2)进行决策方案的内部审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3)外部审查,公开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3. 决策的实施和监督:(1)决策方案实施后,建立相应的实施机构和工作机制;(2)建立决策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3)公开决策方案的实施情况和效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决策的公开和透明:1. 决策的内容、理由、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2. 政府机关应建立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公众提供决策信息;3. 对于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和可能影响到社会大众的决策,应进行公众参与,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的法制保障:1. 决策应当遵循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确保决策的合法性;2. 决策程序若存在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可以有效地保障政府机关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的公正、合理和透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能够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促进民主决策的实施。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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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流程图事项界定信息收集方案设计方案公开方案修改征求意见科学论证主体决策局领导班子成员各股室负责人核心决策局党组会议决策公开上级质监部门部署县委政府部署人大政协交办纪委交办食安委安委会交办其他局党组成员提交辅助决策专业技术部门或专家团体专门委员会干部人事选拔配备工作程序流程图研究制定干部选拔配备工作实施方案选任竞争选拔民主推荐组织报名党组确定考察对象人选资格审查组织考察组织工作实绩评价和民主推荐考察对象人选公示组织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党组决定任职人选党组决定考察对象人选办理任职通知组织考察考察对象人选公示党组决定任职人选办理任职通知资金支付与机关财务报销程序流程图原始凭证证明人签字长审批出纳报帐会计复核记账凭证记账报表经办人签字股室负责人会计审核分管副局长或局出纳填制凭证不符合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审批权限规定进行审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检查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实地核查企业生产现场发现发现问题需要行政处罚责令企业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复查移送立案调查复查不合格责令继续整改或依法停产整顿复查合格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流程图资料不完整不通过资料完整但格式审查不合格科室审查人员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不符合修改后企业申请产品标准备案受理资料审查提交申报所需资料告知企业补充所需资料告知企业按gbt11修改企业领回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相关资料告知企业修改赋号打证组织机构代码办理工作流程图资料不完整上传数据至省代码中心省代码中心审查赋号行政服务中心前台登记受理资料审查提交申报所需资料告知企业补充所需资料企业领回代码证书打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程序流程图专项检查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zx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四)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事项的决策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本规定细化、规范决策工作具体流程。

第四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决策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六条决策机关在决策工作中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避免激化、遗留矛盾。

第七条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6•【字号】渭政办发〔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6日关于推进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27号)精神,推进我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本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实现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我市公共事业协同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要求,坚持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理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关系,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监管效率,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形成规则统一、权责明确、分类分层、规范透明、全面覆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框架,稳步将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确保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激发企业活力、创新力和内生动力。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本次纳入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132件。

经过清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95件,其中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0件。

二、对列入保留目录中的95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有效期届满的,原则上不得再实施,如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文件。

三、对列入修改目录中的7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逾期未重新制发的,文件自行废止。

四、对列入废止目录中的30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渭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渭南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渭南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7日附件1渭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3〕2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保留否2渭政发〔2013〕5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涧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否3渭政发〔2013〕62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4渭政发〔2013〕68号关于调整渭南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保留否5渭政办发〔2013〕181号渭南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保留否6渭政办发〔2014〕12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保留否7渭政办发〔2014〕11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8渭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9渭政办发〔2014〕1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否10渭政办发〔2014〕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南中心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保留否11渭政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2渭政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3渭政发〔2015〕30号关于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4渭政发〔2015〕36号印发《渭南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否15渭政办发〔2015〕9号关于市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6渭政办发〔2015〕40号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7渭政办发〔2015〕41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8渭政办发〔2015〕54号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9渭政办发〔2015〕7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渭南实验示范站(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20渭政办发〔2015〕97号关于印发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1渭政办发〔2015〕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留否22渭政办发〔2015〕15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3渭政办发〔2015〕17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4渭政办发〔2015〕17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5渭政办发〔2015〕18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是26渭政办发〔2015〕192号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7渭政办发〔2015〕198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8渭政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保留否29渭政发〔2016〕12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保留否30渭政发〔2016〕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1渭政发〔2016〕22号印发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保留否32渭政发〔2016〕2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市规划区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的通告保留否33渭政发〔2016〕2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4渭政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35渭政发〔2016〕2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留否36渭政发〔2016〕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7渭政发〔2016〕4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供水阶梯水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38渭政发〔2016〕4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39渭政发〔2016〕4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保留否40渭政发〔2016〕47号关于加强全市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保留否41渭政发〔201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留否42渭政发〔2016〕51号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保留否43渭政办发〔2016〕5号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保留否44渭政办发〔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南市重大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保留否45渭政办发〔2016〕24号关于推进城中边镇改办村改居工作提高城镇化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46渭政办发〔2016〕48号关于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保留否47渭政办发〔2016〕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保留否48渭政办发〔2016〕8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49渭政办发〔2016〕9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0渭政办发〔2016〕9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留否51渭政办发〔2016〕11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2渭政办发〔2016〕11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至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留否53渭政办发〔2016〕12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否54渭政办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保留否55渭政办发〔2016〕15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保留否56渭政办发〔2016〕16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7渭政办发〔2016〕16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地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8渭政办发〔2016〕179号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促进脱贫攻坚的通知保留否59渭政办发〔2016〕19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改革实施意见等5个方案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0渭政发〔2017〕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推进工业园区产业统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1渭政发〔2017〕13号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保留否62渭政发〔2017〕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3渭政发〔2017〕22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保留是64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保留否65渭政发〔2017〕25号关于全面推进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保留否66渭政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380岩溶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67渭政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是68渭政办发〔2017〕1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69渭政办发〔2017〕23号关于城市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保留是70关于印发《渭南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的通知保留否71渭政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72渭政办发〔2017〕83号关于印发市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保留否73渭政办发〔2017〕10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职工所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的通知保留是74渭政办发〔2017〕11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5渭政办发〔2017〕11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6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的是实施意见保留否77渭政办发〔2017〕11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8渭政发〔2017〕28号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留否79渭政发〔2017〕32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保留否80渭政发〔2017〕39号渭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保留否81渭政发〔2017〕4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抽黄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保留否82渭南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否83渭政办发〔2017〕186号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保留否84渭政发〔2017〕5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洛惠渠龙首坝水库工程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保留否85渭政办发〔2017〕127号渭南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否86渭政办发〔2017〕156号渭南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保留否87渭政办发〔2017〕169号渭南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意见保留否88渭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保留否89渭政办发〔2018〕22号渭南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保留否90渭政办发〔2018〕32号)渭南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保留否91渭政发〔2018〕11号)关于实施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的通告保留否92渭政办发〔2018〕38号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留否93渭政发〔2018〕1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94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保留否95渭政发〔2018〕21号渭南市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保留否附件2渭南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修改否2渭政发〔2013〕4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否3渭政办发〔2014〕151号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否4渭政办发〔2015〕11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政消防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否5渭政办发〔2016〕9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修改否6渭政办发〔2017〕5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改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否7渭政办发〔2018〕50号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修改否附件3渭南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2〕53号关于限制无环保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废止否2渭政发〔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废止否3渭政发〔2013〕2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否4渭政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废止否5渭政发〔2013〕66号关于增加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办发〔2013〕7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7渭政办发〔2013〕109号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废止否8渭政办发〔2013〕147号渭南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废止否9渭政办发〔2013〕168号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0渭政办发〔2013〕217号渭南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方案废止否11渭政办发〔2013〕2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奖励扶持旅行社办法》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发〔2014〕31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废止否13渭政发〔2014〕4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4渭政发〔2014〕43号渭南市第二批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废止否15渭政办发〔2014〕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6渭政办发〔2014〕3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否17渭政办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办发〔2014〕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废止否19渭政办发〔2014〕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河和南山支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废止否20渭政发〔2015〕41号关于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废止否21渭政办发〔2015〕67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废止否22渭政办发〔2015〕10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否23渭政办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发〔2016〕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第三批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的通知废止否25渭政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措施》的通知废止否26渭政办发〔2016〕6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27渭政办发〔2016〕6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28渭政办发〔2016〕171号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否29渭政办发〔2017〕183号渭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否渭政发〔2018〕8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废止否——结束——。

学校重大决策议事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议事程序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一、提出: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二、评议: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意见;三、审核: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议案进行审核;四、公开:通过教代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社会公开;五、确定: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颁布实施;六、实施:经一至五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渭南市第五中学 2017年9月8日重大事项议事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参照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

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内部机构增设撤并、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六条:学校行政会议,一般由学校领导召集主持,也可委托校务会召集主持。

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

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学校缺员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召开行政会议之前,应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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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听证、审查、执行、评价、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按照《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渭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全市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保、住房保障、城市建设、依法行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八)贯彻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九)需要报告省委、省政府或者提请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十)政府工作报告;(十一)突发公众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十二)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指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种因素做出。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决策主体与程序第七条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活动。

决策咨询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等应当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法律等有关服务。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三)市长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四)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由市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五)市人大代表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审查后将合理的建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确定负责承办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单位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拟定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二)调查研究;(三)专家论证;(四)部门协调;(五)合法性审查;(六)集体讨论;(七)结果公开,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文件对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对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调查研究工作完成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定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决策备选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序,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论证报告。

专家对所发表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将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发布决策备选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公布的事项包括:(一)决策备选方案及其简要说明;(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地址等;(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决策备选方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各方提出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提出意见人或建议人。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各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修改,形成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第十五条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协调制度,有关部门对决策方案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协调;决策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位分管领导且情况复杂,协调难度较大的,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决策方案进行研究、协调。

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协调意见对决策方案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六条建立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作出前交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将决策方案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提请讨论决策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关依据;(三)专家论证报告;(四)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意见;(五)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召开了听证会的,还应当报送听证报告。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由市长或者其委托的副市长主持进行,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搁置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会议主持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政府讨论决策方案草案,应当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二十条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当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

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定应当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形成重大事项决策会议纪要或者会议专项记录。

第二十二条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市委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行政决策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决策的听证程序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二十七条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听证主持人应当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听证主持人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人指定,决策承办单位直接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制定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行政决策听证人。

第二十九条决策承办单位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公告以下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听证的事项;(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起止时间、报名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期间不应少于10日。

第三十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当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人数较多,需要选择听证会代表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报名人员随机确定不超过20名代表参加听证会。

报名参加听证会的人数不超过20名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让所有报名者参加听证会,决策承办单位也可以邀请有关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举行前5日,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二)记录员查明听证会参加人员是否到会,并宣布听证会的内容和纪律;(三)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陈述;(四)听证会参加人员依次陈述;(五)听证会参加人之间,听证会参加人与重大决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围绕听证事项进行辩论。

第三十二条听证会参加人员陈述意见应当遵守合理的时间要求,听证会参加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详尽发表的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重大决策承办单位。

第三十三条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以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经听证会参加人员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和采纳听证参加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提出人;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决策的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五条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要求,制定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决策执行的质量和进度,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三十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实施1年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适当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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