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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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发布部门】惠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惠州市惠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12月22日十一届85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麦教猛
2014年12月26日惠州市惠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惠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含内街小巷)的日常清扫保洁费用由市和惠城区两级财政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四条惠城区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龙丰街道、小金口街道(以下简称惠城中心区)以及水口街道和市区其他镇(以下简称惠城中心区以外镇、街道)实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惠城中心区以外镇、街道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时间,由惠城区政府报市发展改革、财政、环卫等职能部门核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第五条惠城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市环卫部门职责:
1. 负责组织惠城中心区辖区内主要街道两侧经营性门店生活垃圾的收集。
2. 负责惠城中心区生活垃圾的运输。
3. 负责惠城区生活垃圾的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理。
4. 核定、调整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类别,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结算工作。
5. 负责惠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政策性减免审批。
6. 监管各镇(街道)、物业服务公司和环卫清洁公司的环境卫生作业情况。
7. 处理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事宜。
(二)惠城区政府职责:
1. 负责惠城中心区内街小巷两侧的经营性门店、没有形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居(村)民住户(含自住自管小区、治安小区、城中村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
2. 负责惠城中心区以外镇、街道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并按规定标准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支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费用。
3. 负责惠城中心区以外镇、街道辖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环境卫生的日常工作。
(三)惠城中心区内已由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户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原则上由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不愿承担的,由市环卫部门负责或由市环卫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清洁公司负责。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或代收费单位收费时,应统一使用税务票据。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方法。
(一)惠城区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消费量系数折算法计入水价征收(处理成本为163.44元/吨)。由市环卫部门委托市供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负责供水的供水公司(以下统称城市供水企业)收取。具体征收类别、折算系
数、标准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