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调室工作人员调解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调室工作人员调解程序
一、人民调解案件受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受理民间纠纷,其受理的范围方式方法等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自愿原则。受理民间纠纷必须是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受理,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3.便利性原则。受理纠纷要给当事人提供便利。
4.主动与被动相结合原则。受理纠纷时不仅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被动受理调解纠纷,而且还应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发现纠纷并介入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变事后调处为事先预防,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受理纠纷的步骤
1.接待当事人。主要是向申请调解纠纷的当事人了解有关调解的意向和纠纷的基本情况。
2.审查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的申请对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事由的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纠纷,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告知当事人到相关部门要求处理,但对于随时可能激化的民间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3.制作接待笔录。接待笔录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当事人姓名、纠纷事由、纠纷简要概况、当事人的要求、接待人签字等事项。4.填写受理纠纷登记表。
三、调解前的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和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民间纠纷,在调解前应当确定一名调解主持人作为首席调解员,根据案情的复杂、难易程度和调解员的业务能力,确定若干调解员参与调解,也可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参加调解。如有下列情形的调解员应当回避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回避:(1)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是亲属关系;(2)调解人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调解的公正性;(3)调解人员与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4)有其它正当理由的,遇有回避情形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另行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提名,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调解员来主持。拟订调解方案。
四、拟订调解方案。调解方案大致应当包括:
1.纠纷概况;
2.争执的焦点;
3.调解要达到的目的;
4.调解具体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条款;
5.调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6.具体的工作方法和工作重点;
7.对调解可能达成的协议的基本设想。
五、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
1、确定调解的地点。对案情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在人民调解室调解;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纠纷,可在田间、地头、家里等地方进行调解,总之视情况而定。
2、调解的规模。对于涉及隐私、不宜公开或者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纠纷应当仅限于纠纷当事人参加开调解会;对于家庭关系纠纷、邻里关系纠纷可在纠纷当事人家庭范围内的人参加调解会;对于有教育意义和较大的纠纷,可以邀请村民旁听,以扩大教育。
3、调解会的组织形式。纠纷当事人必须全部出席调解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调解会。
六、调解的主要步骤
1.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3.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5.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6.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立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8.调解委员会回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巩固调解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