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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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
厦门市国资委关于实行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的通知厦国资产〔2010〕449号内容概述: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及委托主管部门或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促进资产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市属国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制度,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资产重组、购并等事项的资产评估,按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范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对相关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三)合并、分立、破产、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五)企业产权转让;(六)国有资产转让、置换;
(七)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和企业产权;
(八)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偿还债务;(九)与非国有单位资产、产权置换;(十)其它因产权变动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二、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对象(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向资产占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二)经济行为事项涉及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同时向资产占有单位和产权持有单位的职工公示;(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向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的职工公示。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二)资产评
估结果汇总表,同时对土地、建筑物(构建物)、主要机器设备、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金额较大的应收项款及应付款项等的简要情况以及相关账面价值、调整后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值、增减值率作出说明;(三)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及特别事项说明;(四)评估机构名称、资质及注册评估师姓名;
(五)组织公示的单位即资产占有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以上公示内容相关资料资产占有单位会同评估中介机构出具。四、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程序(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工作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 负责组织开展。(二)评估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评估报告前,应将评估报告审定稿提交给资产占有单位进行公示,并协助办理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相关工作。
(三)评估中介机构提交评估报告审定稿及相关资料后,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应按规定将公
示内容在主要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或指定地点以及企业内部网站上进行公示。企业有多个经营场所的,公示应分别在各经营场所同时进行。(四)公示期间,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中介机构一起进行答疑和情况核实,并评估中介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五)资产占有单位(或产权持有单位、资产接受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六)涉及企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五、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期限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限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结果处理公示期满后,相关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公示的具体情况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表》上签署监督意见并盖章后,所出资企业在报送资产评估报告时一并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
核准或备案手续。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附件: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情况表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