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风险防范_合同协议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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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事后追查发现:双方订立合同时甲公司先在两份合 同上盖章,盖章后甲公司向乙公司邮寄合同,合同上留有 空白的“其他约定事项” 。乙公司收到合同后擅自在两 份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加入了违约金和约定管辖内 容,然后在合同上盖章。经过周密准备后乙公司向自身所 在地法院起诉,最终甲公司败诉,承担了支付全部29万 元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俊杰
第一部分 引言 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合同能给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 根源。当前公司法律服务市场上存在一种极不正 常的需求现象,即许多公司重诉讼而轻预防。这 些公司常常会在诉讼临门时不惜一切代价试图胜 诉。实践证明,诉讼是公司解决危机与风险的最 后选择,也是一种善后处理方式。胜诉需要坚实 的证据基础和先在的许多严密管理制度和法律程 序的保障,而出现问题的公司在此方面常处于劣 势。因此当公司诉讼缠身企图寻求律师帮助时, 也往往回天乏术。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 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201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判决云南红塔十日内返还陈发树约22.076 亿元本金及利息,驳回陈发树的其他诉讼 请求。历经5年陈发树向云南红塔集团“讨 药”以败诉告终。此案曾被称为“中国最 大股权纠纷案”受到各方关注。本案中, 因合同内容审查不当,导致一笔22亿的股 权转让变成“永远不能履行的合同”。
案例二:合同签订流程不当
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乙公司是其小型供货商,双方有 2年以上的合作经历,甲公司账面欠乙公司的货款一直维 持在20万左右。2008年,乙企业因经营困难将甲公司诉 至乙公司所在地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1万元 及违约金8万元,共计29万元。甲公司认为,双方合同中 并无违约金约定,故不应支付8万元违约金。
胜诉争取可能
第二部分 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前期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签订时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防范
一、合同签订前期之法律风险防范 (一)履行招投标程序或其他竞争 性程序
关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 须进行招标: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百度文库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 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案例:新区行政中心BT项目中的招投标问题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 者:(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 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二)根据招标条件, 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 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三)组织评审 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 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四)向社会公 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五)公示 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 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 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合同的问题:
为什么要签订合同:“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合同:最好不要产生纠纷 例一: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事后合伙人拒不承认
合伙事实。 例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
资。 合同的作用: 1、合同可以在事前起到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的
作用,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纠纷 2、合同可以在诉讼中起到关键性证据的作用,为
案例一:合同内容审查不当
“中国最大股权纠纷案”——福建首富
陈发树“买药”记
人称福建首富的陈发树,于2009年9月10日和云南红塔签 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云南白药12.32%股权,随后 一次性把22亿元股价款打入红塔账户。据说整个签约过程 进行的“非常顺利”,购买方只花了十分钟时间阅读股权 转让协议,觉得没有问题就签字了。但事后证明正是这份 协议出了问题。原来协议中有一个不起眼的附加条款,该 条款约定:“股份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这 相当于在一份购房协议中约定:“购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 生效,但须建成后方能实施”,而何时建成未作约定。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并付款后,购买方多次催促,但转 让方始终不履行股权变更手续,理由是等待审核批准。
因等待遥遥无期,陈发树无奈之下于2011年12月8 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正式起诉云南红塔集团, 为此支付诉讼费 1696.85万元,被称为“有史以来最贵的个人诉讼 费”。该案一审过程中, 2012年1月17日,中烟 总公司才最终批复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这一情节被人戏称为 “陈发树1690万元买知情权”。2012年12月28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除了确认 《股份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外,原告方陈发树的 其它请求均被驳回,陈发树败诉,此后陈发树提 起上诉。
案例三:合同保管不当 发生在延安的一起代理合同纠纷
延安某通信运营商与某代理商系长期合作关系。 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 期限三年。但因保管不当,造成协议丢失。2008 年3月,因该代理商存在违规行为,运营商决定终 止合作。因《合作协议》丢失,运营商误以为双 方协议已到期,遂单方决定向对方送达了《终止 合作通知书》。接到通知后代理商诉至法院,以 《合作协议》为依据,要求运营商承担支付违约 金100万元的违约责任。诉讼中被告律师虽付出大 量努力,最终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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