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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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

目录

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

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

4.海事局安检代码

5.船舶滞留原则

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

编写——陈涌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

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

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

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

约有十三个条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最新版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

5.1.11船舶是否提供了安全和健康的环境;

5.1.12. 船舶是否会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5.1.13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是否存在重大

不符合;

5.1.14船舶是否在保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如果对上述项目1-11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否定的,或对12-14项的判断得出的结论是肯定的,应考虑所发现的所有缺陷,对该船实施滞留。多个缺陷组合起来可以判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存在严重缺陷应考虑对船舶的滞留。

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

缺陷代码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二章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缺陷代码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第十五条(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缺陷代码0120 012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

13.6《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缺陷代码0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第三章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第十七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截止前1年以内,或者在船舶国籍证书重新核发或者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凭原证书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应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一致。《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相同。

缺陷代码0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缺陷代码0180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3.2.5(1)(2)

(1) 每只气胀式救生筏和静水压力释放器均应定期进行检修,间隔时间应不超过 12 个月;但外观检查无异常者,经同意可

展期到 17 个月;

(2) 检修工作应在经本局认可的检修站进行。

1.4.2(9)(10)二氧化碳容器和管路

缺陷代码0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 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缺陷代码02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二节第十一条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

保证安全值班。

第八章值班保障第一百二十条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

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任何 24 小时内不少于 10 小时;(二)任何 7 天内不少于 77 小时;(三)任何 24 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 2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

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 14 小时。

船长按照第(二)、(三)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 7 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 70 小时。对第(二)

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三)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 3 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 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 1 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4 个小时。例外在任何 7 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 24 小时时间段。

第一百二十一条紧急集合演习、消防和救生演习,以及国内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

的干扰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船员处于待命情况下,因被派去工作而中断了正常休息时间的,应当给予补休。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出现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船长可以暂停执行休息时间制度,直至情况恢复正常。情况恢复正常后,船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安排船员获得充足的补休时间。

第一百二十三条船舶应当将船上工作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船舶应当对船员每天休息时间进行记录,并制作由船长或者船长授权的人员和船员本人签注的休息时间记录表发放给船员本人。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休息时间记录表应当参照《国际劳工组织 (ILO) 和国际海事组织( IMO )编制船员船上工作安排表和船

员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格式指南》,并使用船上工作语言

和英语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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