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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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压力容器规范标准

目的: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寿命内安全运行内容:材料、设计、制造、检验等

性质:法规,必须遵守

特点:定期补充、修改,用新规范

1.3.1国外主要规范标准简介:美国A S M E规范、日本压力容器标准、欧盟

压力容器标准

1、美国A S M E规范

目前A S M E规范共有十二卷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核动力装置、焊接、材料、无损检测等内容。

A S M E规范每三年出版一个新的版本,每年有两次增补。

在形式上,A S M E规范分为4个层次:规范(C o d e)、规范案例(C o d e C a s e)、条款解释(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规范增补(A d d e n d a)

A S M E规范中与压力容器设计有关的主要是第Ⅷ篇《压力容器》、第Ⅶ篇《移动式容器建造和连续使用规则》和第Ⅹ篇《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

第Ⅷ篇分为3个册:

第1册《压力容器》

第2册《压力容器——另一规则》

第3册《高压容器另一规则》

简称A S M EⅧ-1、A S M EⅧ-2和A S M EⅧ-3

A S M EⅧ-1

A S M EⅧ-1为常规设计标准,适用压力小于等于20M P a;

它以弹性失效设计准则为依据,根据经验确定材料的许用应力,并对零部件尺寸作出一些具体规定。由于它具有较强的经验性,故许用应力较低。

A S M EⅧ-1不包括疲劳设计,但包括静载下进入高温蠕变范围的容器设计。

A S M EⅧ-2

A S M EⅧ-2为分析设计标准,它要求对压力容器各区域的应力进行详细地分析,并根据应力对容器失效的危害程度进行应力分类,再按不同的安全准则分别予以限制。

跟A S M EⅧ-1相比,A S M EⅧ-2对结构的规定更细,对材料、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的要求更高,允许采用较高的许用应力,所设计出的容器壁厚较薄。

A S M EⅧ-2包括了疲劳设计,但设计温度限制在蠕变温度以内。

A S M EⅧ-3

A S M EⅧ-3主要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小于70M P a的高压容器。

它不仅要求对压力容器各区域的应力进行详细地分析和分类评定,而且要做疲劳分析或断裂力学评定,是目前为止要求最高的压力容器规范。

2、日本压力容器标准

1993年以前:

J I S B8243《压力容器构造》A S M EⅧ-1

J I S B8250《压力容器构造—另一标准》A S M EⅧ-2

1993年以后:

J I S B8270《压力容器(基础标准)》

J I S B8271~8285《压力容器(单项标准)》

3、欧盟压力容器标准

87/404/E E C《简单压力容器指令》:仅适用于介质为空气或氮气、压力(表压)超过0.05M P a的简单压力容器。

76/767/E E C《压力容器一般指令》:压力容器及其检验的一般规定。

97/23/E C《承压设备指令》: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05M P a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合格评定。

1.3.2国内主要规范标准简介

中国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分四个层次: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1.3.

2.1法规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2年国务院颁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6月起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 P a(表压)

b.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等于2.5M P a·L

c.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者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1.3.

2.2行政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令”形式颁布的、行政管理性内容较突出的文件。

1.3.

2.3安全技术规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颁布《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1990年改名为《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9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修订。

《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12月劳动部颁布《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2004年由国家质量监察检疫总局进行修订,于2005年改名为《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容规》对压力容器的材料、设计、制造、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个环节中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基本规定。

压力容器标准是设计、制造压力容器产品的依据;

《容规》是政府对压力容器实施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依据,属技术法规范畴,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相同

1.3.

2.4标准

我国制订压力容器标准历史,见20页

“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984年7月成立;

G B150-89《钢制压力容器》——第一版的国家标准,于1989颁布;

G 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第一次全面修订后的新版的国家标准,1998颁布。

容标委在G B150的基础上,又先后制订了:

a.G B151《管壳式换热器》

b.G B12337《钢制球形储罐》

c.J B4732《钢制压力容器—分析设计标准》

d.J B4710《钢制塔式容器》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G B150《钢制压力容器》

这是中国的第一部压力容器国家标准,其基本思路与A S M EⅧ—1相同,属常规设计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35M P a的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

适用的设计温度范围根据钢材允许的使用温度确定,从-196℃到钢材的蠕变限用温度。

G B150只适用于固定的承受恒定载荷的压力容器

不适用于以下8种压力容器:

①直接用火焰加热的容器;

②核能装置中的容器;

③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

④经常搬运的容器;

⑤设计压力低于0.1M P a的容器;

⑥真空度低于0.02M P a的容器;

⑦内直径小于150m m的容器;

⑧要求作疲劳分析的容器等

G B150管辖的范围除壳体本体外,还包括:

A、容器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坡口端面、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以及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B、其它如接管、人孔、手孔等承压封头、平盖及其紧固件,以及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直接连在容器上的超压泄放装置均应符合

G B1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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