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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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法规类别】商标注册

【发文字号】商标[1999]14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05.05

【实施日期】199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1999]14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的规定,对1988年11月1日以后递交申请并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号为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以及1988年11月1日以后曾续展过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鉴于第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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