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知
【法规类别】商标注册
【发文字号】商标[1999]14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9.05.05
【实施日期】199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标[1999]14号)
各商标代理组织:
根据《国务院关于办理商标注册附送证件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29号)的规定,对1988年11月1日以后递交申请并取得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即注册号为第50万号以后的注册商标)以及1988年11月1日以后曾续展过的注册商标,在申请续展时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相应证明。
鉴于第50万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