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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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司

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规定了新能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所属各风电场、水电站设备定期轮换和试验的定义、目的和要求、管理目标、内容和时间及考核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所属各风电场、水电站运行设备的定期轮换和试验工作。

第三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中国集团公司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制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试行 )》2018 年版发布。

《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风力发电企业运行交接班、巡回检查、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版发布。

第四条定义:

定期轮换是指运行设备与备用设备之间轮换运行;

定期试验是指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进行动态或静态启动、保护传动,以检测运行或备用设备的健康水平;

定期轮换与定期试验统称为定期工作。

第二章目的与要求

第五条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是“两票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风电场、水电站应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制度。

第六条对设备实施定期轮换和试验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认真执行设备定期试验和切换制度,及时发现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第七条定期对备用设备进行切换运行,不但有利于及时发现设备缺陷,还能检验设备是否做到真正备用。

第八条根据运行规程及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设备切换项目,在规定时间实施设备切换工作。

第九条在设备进行切换作业前,应先对即将投运备用设备进行绝缘测量,绝缘检测合格方可进行切换作业,否则应停止该设备切换作业,进行缺陷处理。绝缘检测合格后对即将切换的备用设备进行其他检查,当确认无问题后,由执行操作人员与在设备就地检查人员通过对讲机取得联系方可实施设备切换操作。

第十条在设备切换过程中如发现缺陷,应认真分析原因,

并及时汇报值班长和相关领导,按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设备切换运行后,就地检查人员应对新投运的设备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二条如果备用设备启动后工作不正常,应立即停止运行。严禁将有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第十三条设备切换运行后,值班人员适当增加对该设备的巡视次数,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设备切换后的运行参数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进行重要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时,应规定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并做好事故预想。

第十五条管理目标:保证运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备用设备可靠备用。

第三章设备定期试验和轮换

第十六条定期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项工作必须有标准的操作票。

第十七条风场应根据设备实际情况制定定期工作的项目,制定各类设备轮换与试验的方案、周期及合格标准。

第十八条在进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前必须对被试验和被轮换(运行及备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制定出检查内容和标准,确保试验、轮换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风电场、水电站应明确制定出每类试验方案、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及详细的审批人员清册。

第二十条定期工作开始前,要认真开展危险点分析和采取预控措施,做好事故预想,确保操作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风电场、水电站要建立《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记录》,完整、准确地记录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在执行定期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缺陷要认真分析, 记录在记录本上,同时填写缺陷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根据运行、检修规程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由专人负责进行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工作。工作内容、时间、试验人员及设备情况应在专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由于某些原因,不能进行或未执行的,应在定期工作记录本内记录其原因,并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相应专业人员批准。

第二十五条进行重要设备定期轮换与试验时,应规定相关管理人员现场监护,并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六条定期试验切换的重点项目、周期及合格标准:(一)风电场重点项目及周期:

(二)水电站重点项目、周期及合格标准: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况时,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可不进行定期试验和设备轮换,但必须将原因记录清楚:(一)设备有明显缺陷,如经试验将引起缺陷扩大或导致运行工况恶化,影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设备或系统运行方式处于不稳定状态或不具备试验条件,若经试验或轮换,可能造成设备异常或事故;

(三)备用设备失去备用;

(四)其他由有关技术管理部门明文确定暂时不进行的定期工作;

(五)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执行定期工作的,在条件具备时相应的班组要及时补做。

第四章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

(一)未认真开展定期试验和轮换工作或工作质量不合格的,每次考核100 元;

(二)定期工作未由本班组完成的,每项考核50 元;

(三)月度定期工作完成后,未填写月度定期工作执行情

况记录的,每次考核30 元。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新能源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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