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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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规范

条文说明

1范围

本规范适用范围是从气源外输总站到用户站间的长输管道高后果区识别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针对引用条款的用词说明:“参照”指基本引用原文;“综合”指原文之间表述差距不大,经简单地对比汇总;“依据”指原文表述差距较大,按照重复规定优先国家标准优先强制标准优先的原则,经过分析和整理。

3术语和定义

所列术语,其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规范。

4输油管道高后果区识别准则

输油管道高后果区的分类主要考虑了人口密度,人口聚集程度,建筑、场所用途,周边设施、环境保护、发生灾害的严重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三类,人口密集区、基础设施区、环境敏感区。

4.1人口密集区

A1管道两侧各200m经过城市、城镇、乡村、居民区(超过10户)。

建筑物分类参照GB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将住宅类分为低层、多层、高层三类。建筑与管道中心线距离5m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m地域范围内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15m参照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定第1条(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m);200m参照GB50251-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2地区等级划分范围。

A2管道两侧各200m有人口聚集的特定场所。15m参照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定第3条(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小于15m)。

4.2 基础设施区

B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

域范围内禁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将占压分为永久占压和临时占压。永久占压指不可移动的建筑、构筑物、固定设施。临时占压指临时性的工棚,随季节拆建的大棚,停放卡车及其它重物。

B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潜在影响区域有重叠,应将该文物保护单位纳入高后果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八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及其范围的划定,以及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划定,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及第十四条未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应当在作战工程外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根据工程部署、地形和当地经济建设情况,由省军区或者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上级军级以上主管军事机关提出方案,报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军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与潜在影响区域重叠,应纳入高后果区。

参照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定第2条(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B3经过密闭空间如隧道、涵洞的穿跨越输气管道发生泄漏,可燃气体在有限空间聚集,一旦引燃就会爆炸,本条规定从安全角度考虑。

B4输油管道(埋设)与公路并行时,参照[78]交公路字698号《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规章的规定:现有油气管道附近新(改) 建公路时,油气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于天然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该规定实施多年,期间未进行修订,与目前长输管道保护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5m参照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定第3条(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气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考虑50m范围内输油管道(埋设)与铁路并行的情况,参照铁道部在2009年11月11日发布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1525号,其中关于石油天然气等管道与其间距要求进行了修订,第3.1.5条修订为:与铁路并行埋设或架设的输

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的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铁路车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3m参照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5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规定第4条(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 以外)。

输油管道( 埋设) 与公路交叉时:

a.综合GB 50369-2006第13. 1. 1条SY/T 4079 95第7.1.2条,认为:穿越管道的管顶距公路路面不得小于1.2m,在路边低洼处管道埋深不得小于0.9m。

b.综合GB 50423-2007 第7. 1. 6 条GB 50424-2007第8.1.2条,认为:穿越管道的管顶距公路顶面路面不得小于1.2m;在路边沟底最低处埋深不得小于1.0m; 路边沟为主要水渠时,距水渠最低处的埋深不得小于1.5m 间距的起算点为管道外壁或套管顶部c.参照[78]交公路字698号规章第三条中的规定:管道在公路路基下穿越(或路基填压管道)时,管道( 或套管) 顶面距公路路面顶面不应小于 1.0m,距公路边沟底面不宜小于0.5m。

d.参照SY/T0325 2001第6.7.3条的规定:公路下的套管应按规定的最小覆盖层安装,其最小覆盖层( 从套管顶至路面的距离) 应符合公路路面层下1.2m,在公路界限范围内的其他所有表面下0.9m。

e.参照JTG D20-2006第12.5.6条的规定:穿越公路的保护套管,其顶面距路面底基层的底面应不小于1.0m。

f.综合GB 50251-2003 第4. 3. 10条GB 50423-2007 第7. 1.10 条GB 50424- 2007第8.1.3条,SY/T 0015.1- 98第5.1.3条,认为:带套管穿越时,套管端部伸出路基坡脚外路堤坡脚和路边沟外边缘不得小于2m。

输油管道(埋设)与铁路交叉可参考如下规定:

a.综合GB50369- 2006《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13.1. 1条SY/T 4079-95《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7. 1. 2条,认为:穿越管道的管顶距铁路轨枕下边缘不得小于1. 6m,路边低洼处管道埋深不得小于0.9m。

b.综合GB50423-2007 第7. 1.5 条,GB 50424-2007《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第8.1.2条,[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规定第七条,认为:穿越管段的管顶距铁路路肩下面不得小于1. 7m,在自然地面或路边沟底最低处埋深不得小于1. 0m,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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