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ppt 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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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58条:“依照前条(57条)规定合同效力中 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 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 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 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按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按投保方式
个人保险 团体保险
按保单是否参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分红
分红保单 不分红保单
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
标准体保险 (健体保险) 次标准体保险 (弱体保险)
二、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 保险标的的不可估性 (二) 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除医疗保险外,无重复保险、超额或不足额保
险等问题,也不存在代位追偿)
(四) 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1. 含义: 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若未能在宽限期内交付 保险费,而保单此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缴应交保费及利息时,除 非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做反对申明,保险人将自动垫缴其应交保 费及利息,使保单继续有效。
现金价值
•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是指带有储 蓄性质的人寿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为投 保人退保或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 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 1.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 以上保险费
•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 内被保险人自杀
•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 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人身保险的概念与类别 • 人身保险的特点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一) 概念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 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件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给付保 险金。
(二) 分类
按投保风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
保费
自然保费
均衡保费 年龄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1. 保险标的不同
2. 保险金额的确 定不同
3. 合同性质不同
4. 可保利益原则 的应用不同
5. 保险期限不同 6. 风险特性不同 7. 购买目的不同
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
人的生命和身体
各类财产及其相关利益
按各人的经济保障需 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 力确定
以财产的客观价值为 基础确定
(二) 宽限期条款
1. 含义:对于分期缴纳保险费的人寿保险,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未按 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中约定给予投保人 一定的宽限时间(我国法定的宽限期为60天),在宽限期间 内,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 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 超过宽限期后,投保人仍未支付当期保费,合同效力中止。
《保险法》57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 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 目的:方便投保人,防止合同轻易失效。
(三) 复效条款 1. 含义:对于中止、失效的合同,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 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 人寿保险虽有储蓄功能,但原理和银行存款不一样, 提前退保很可能损失“本金”(保费)
• 根据规定: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提前退保时退 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未缴足2年保险费,则在扣 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 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2. 目的: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
•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 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保险法》规定:中止期限为2年。
保单复效条件:
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 被保险人必须符合可保条件,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
可保性证据。如健康状况、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 况、其它保险等。 必须补缴失效期间未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 必须归还所有保单质押贷款。 不曾退保或把保单转换为定期寿险。
人身保险
• 第一节 人身保险概述 • 第二节 人寿保险 • 第三节 健康保险 • 第四节 意外伤害保险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
了解人身保险的主要险种 掌握人身保险含义及特点 掌握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 了解现代寿险与传统寿险 掌握意外保险的含义 掌握健康保险含义及特征
约定给付性
价值补偿性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人之间的关系,强调 在投保时要存在
可保利益表现为人与 物之间的关系,强调 在出险时要存在
多为长期性
多为短期性
相对稳定
波动性大
保障性兼具储蓄性
保障性
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 不可抗辩条款
1. 含义: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生效时起,超过法定时限( 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 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 同无效或拒付保险金。
(三) 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四) 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
(五) 保险费率的均衡性 (六) 人身保险的储蓄性
均衡保费
对于长期性的人寿保险,将被保险人应在整个缴费期间所缴 纳的保费总额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缴费期的各个年度, 使每期保费为同一金额,不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的保险 费。
自然保费:按被保险人每年的死亡率不同而收取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