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与健康保险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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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
(一)人身保险合同可保利益的表现形式
1、任何人对自己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 2、投保人对他人生命的可保利益 (1)家庭关系(Family relationship)
血缘关系 & 婚姻关系
(2)非家庭关系(Non-family relationship)
(二)禁止反言(Estoppel)
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 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 种权利
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险交易中得到统一 第四,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中有一部分是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历年缴纳保费累计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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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寿保险合同的其他法律规 定
一、推定(Presumption)原则
(一)共同灾难(Common disaster)推定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提到:“受益人 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 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则保险金作为 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
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 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 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 能依法做出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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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故意行为的法律 后果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的法律后果
(二)自杀推定(Suicide Presumption)
在合同生效一年或两年内由于被保险人自杀造成的 死亡,属于除外责任。但是,意外的自我伤害不属 于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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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定(Presumption)原则(续)
(三)失踪后的死亡推定(Missing by Presumption)
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即
只要出于诚信,即为真实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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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及违反的 法律后果 (续)
(三)保证(Warranty)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保证的概念与分类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作出的一种关于作为或不作 为某种行为,或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
从表现形式上看,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从保证的内容看,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险交易中得到统一 第四,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中有一部分是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历年缴纳保费累计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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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续 )
(二)人寿与健康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的 时间
原因在于: 第一,人寿保险常常是为亲属和配偶取得的,家
庭关系的存在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 第二,大部分寿险既是作为保险,又是作为投资 第三,既要保证合同自由,又要保证合同承诺的
2、保证的法律适用
对于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件,不论其重要性如何,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均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Breach),保险人有权自保 证被违反之日起解除合同;而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即使在损 失发生之前已对其违反的保证作出了弥补,也不能以此为由为 其违反保证的事实提出辩护,保险人仍可按违反保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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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可保利益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一)可保利益及可保利益原则的概念
可保利益是一种合法的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人寿与健康保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 的生命和身体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签订的人寿与健 康保险合同为自始无效合同,此为可保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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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续)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能有效防止赌博 2、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可以减少道德风险 3、可保利益原则的规定可以限制保险的赔偿金

(三)可保利益确立的要件
1、可保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计量的利益
(二)禁止反言(Estoppel)
也称为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 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 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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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Waiver)
指保险合同或保险代理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 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二是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三 是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承保风险
通常都属于商业关系,包括①债权债务关系;②合伙关 系;③雇佣关系
(3)生命被保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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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保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续 )
(二)人寿与健康保险必须具有可保利益的 时间
原因在于: 第一,人寿保险常常是为亲属和配偶取得的,家
庭关系的存在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改变 第二,大部分寿险既是作为保险,又是作为投资 第三,既要保证合同自由,又要保证合同承诺的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及违 反的法律后果 (续)
(二)陈述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
1、 对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的陈述
2、 对一般事实(Facts)的陈述
只要基本正确,即视为真实
3、 对想法和希望(Opinion and expectations)发 生事实的陈述
(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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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Waiver)
指保险合同或保险代理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 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必须知悉权利的存在 ;二是保险人须有明示和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三 是保险人不得抛弃除外或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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