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号]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港口建设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7.02.21
【实施日期】1997.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1号)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
1997年2月21日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中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第三条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中实行项目报建、资信登记、开工报告、招标与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制度,使市场管理覆盖所有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并覆盖水运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四条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积极采用国内外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大力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积极推行GB/T19000-ISO9000族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并开展全面质量管理(TQM)活动。
第五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格)证书并通过资信登记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方可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并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
理规定;
(二)负责水运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开展各项市场管理和执法活动:
(三)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资质(格)管理;
(四)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
(五)水运工程的合同管理;
(六)定期发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息。
第八条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中的有关工程项目)由交通部管理;其他大中型水运工程由交通部和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地方立项的小型水运工程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内的其他水运工程,由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级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水运工程,也应执行上述两款的规定。
第三章项目报建
第九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行项目报建制度。项目报建是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准备情况和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筑单位资格、能力、信誉的确认。
水运工程项目报建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十条项目报建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工程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报建管理
(一)建设单位必须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15天前,按第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
(二)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建表后15天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报建;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发布项目报建信息。
第十二条未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组织施工招标,更不得开工建设。
第四章资信登记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实行资信登记制度。资信登记是以资质管理为基础对进入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历、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信誉等综合能力的确认。
水运工程建设资信登记使用交通部统一制定的表式。
第十四条申请资信登记的条件
(一)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从事水运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下列资质(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