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疑难案例
合同 疑难案例分析

合同疑难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甲是房东,乙是租客。
合同里规定得明明白白,乙要租甲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一个小公寓,月租金3000元,租期一年,而且乙得按时在每个月的1号交租金。
这合同看着挺常规的吧,但是呢,问题就像调皮的小怪兽一样冒出来了。
二、疑难问题出现。
1. 租金支付争议。
2. 房屋维修责任分歧。
又过了几个月,公寓里的马桶坏了。
乙就给甲打电话,说:“房东大哥,马桶坏了,你赶紧找人来修修吧。
”甲说:“合同里写了,房屋里的小物件损坏是由租客负责维修的呀。
”乙就很委屈,“这马桶也不是我故意弄坏的,这属于正常使用的损坏,怎么能让我修呢?”这就又产生了矛盾。
甲认为合同规定得很清楚,自己没有维修的义务。
而乙觉得这是正常损耗,房东应该负责。
这就好比两个人在拔河,都觉得自己有理,谁也不肯让步。
三、分析与解决。
1. 租金支付日期争议的分析与解决。
从合同的严谨性来说,甲是占理的。
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得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是呢,我们也得考虑一下人情世故。
乙确实可能存在工资发放日期和租金交付日期冲突的实际情况。
如果闹到法庭上,虽然甲会胜诉,但是也会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呢,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协商。
比如说,重新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租金支付日期改成10号,但是呢,为了弥补甲的损失,可以在租金上适当增加一点,比如每个月增加100元作为延迟支付的补偿。
这样既照顾了乙的实际情况,也让甲得到了一定的补偿,大家皆大欢喜。
2. 房屋维修责任分歧的分析与解决。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得仔细看看合同条款的具体措辞。
如果合同只是笼统地说小物件损坏由租客负责,这其实是有点模糊的。
因为对于什么是小物件,什么是正常损耗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从公平的角度来看,马桶属于房屋的基本设施,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损坏应该由房东负责维修。
如果甲不想承担这个责任,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把维修责任的界定更加明确,比如列出一个清单,哪些东西损坏由租客负责,哪些由房东负责。
合同法经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背景:2015年,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投标程序,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住宅项目的土建施工,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2.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3. 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向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违约金。
3. 关于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施工任务,已构成逾期竣工。
但考虑到建筑公司逾期竣工的原因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即2016年夏季连续降雨,影响了施工进度。
因此,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不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
四、案件评析1. 合同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开发商和建筑公司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认定。
法律合同类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开发了一个名为“阳光花园”的住宅小区。
该小区位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2016年,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购房者”)通过中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购买阳光花园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面积、价格、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来时,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经双方协商,开发商承诺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付日期,开发商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已构成违约。
2.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可以根据违约情况确定违约金数额。
”在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房价的5%。
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为房价的5%,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购房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因此,法院应支持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应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支持购房者主张的违约金。
法律讲堂关于合同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了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合同关系。
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合同法案例,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法律学习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然而,在乙支付定金后,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甲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甲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乙。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合同履行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在签订合同后,无权以房价上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三、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丙与丁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丙在丁公司担任经理,月薪为1万元。
合同中约定,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
试用期满后,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丙不服,认为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将丁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与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案中,丙在试用期内月薪为8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丁公司以丙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判决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丁公司支付给丙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合同法争议案例

合同法争议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甲方出售给乙方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了交付时间、房屋面积、价格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交房时,甲方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存在差异,面积更小。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返还差价或变更房屋。
甲方则认为面积差异属于可接受范围内,拒绝了乙方的要求。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某个职位,并规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条款。
然而,乙方在入职后发现工作内容与合同约定存在明显差异,且工资待遇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乙方认为甲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修订工作内容和调整工资待遇。
甲方则认为乙方不了解实际情况,拒绝了乙方的要求。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案例三:租赁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一间房屋出租给乙方,并规定了租金、租期、维修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甲方承担维修责任。
甲方则认为租赁合同中未约定该部分责任,不承担维修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案例四:借款合同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并规定了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还款期到来
时,乙方却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还款。
甲方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和还款。
乙方则认为自己目前无法按时还款,要求甲方给予宽限。
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合同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一年,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工期延长。
施工方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施工方遂停止施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增加的工程款和赔偿停工损失。
争议焦点:1. 由于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和工期延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2. 施工方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3. 开发商是否应当赔偿施工方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案例分析:一、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属于客观情况,但并非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关于情势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虽然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但并非不可预见的、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变化,因此也不属于情势变更。
二、关于增加工程款和延长工期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因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加等原因,增加合同约定工程款的,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在本案中,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
根据法律规定,施工方无权单方面要求增加工程款。
合同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案由:合同纠纷基本事实:2017年6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合同工期为18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由于种种原因,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2018年8月,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就工程进度、质量等问题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3月,开发商以建筑公司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建筑公司是否构成严重违约?2. 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是否合理?3. 建筑公司应否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 建筑公司应否赔偿开发商的损失?三、法院审理过程1. 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已构成违约。
3. 开发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建筑公司多次未能按期完成工程,开发商已多次催告,但建筑公司仍未履行,故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4. 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建筑公司违约,应返还开发商已支付的工程款。
5.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建筑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开发商造成了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增加的工程管理费用等,建筑公司应赔偿开发商的损失。
关于合同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公司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拟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经协商,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均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
2012年,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其持有的乙公司50%股权的实际价值,构成欺诈。
因此,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2. 关于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协议,故乙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解除甲乙双方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销售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一批商品,而乙方同意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乙方却拒绝支付货款,并声称货物质量存在问题。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4条的规定,当乙方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检验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并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如果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乙方接受了货物的数量和质量。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乙方在收到货物后未能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因此乙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货款支付的书面催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 如果乙方仍拒绝支付货款,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3. 在法院审理期间,甲方可以提供合同、交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货款。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同意将一栋商业楼盘出租给乙方作为办公场所。
然而,在租赁期内,甲方却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并要求乙方支付全部租金。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使用租赁物时,甲方不得提前收回租赁物,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
解决方案根据以上法律分析,甲方擅自提前收回商业楼盘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租金。
乙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纠纷:1. 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并履行合同;2. 如果甲方拒绝恢复租赁物的使用,乙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3. 在法院审理期间,乙方可以提供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租金,并请求法院判决甲方恢复租赁物的使用。
以上为两个合同法案例的简要分析和解决方案,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遵循合同法的规定,寻求简单明了的解决方案,避免法律复杂性的影响。
合同法案例含六问

合同法案例含六问案例:小明的吉他风波。
小明是个音乐爱好者,一直想拥有一把限量版的吉他。
他在网上看到小胡发布的一则售卖信息,小胡声称自己有一把超酷的限量版吉他要出售,售价5000元。
问题1:答案:这时候还没有成立合同关系呢。
虽然小明表达了想要吉他的意愿,小胡也说给小明留着,但这只是一种初步的意向交流。
就好比两个人只是互相说了句“我们好像可以做个买卖”,但还没真正达成交易的协议。
在合同法里,合同的成立需要有明确的要约和承诺,并且要涉及到主要条款,比如价格、商品的具体情况等,这里只是个简单的预订意向,还不是合同哦。
问题2:过了两天,小明又给小胡发消息说:“我确定要这把吉他,我明天就把5000元给你。
”小胡回复:“行,那明天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这时候合同成立了吗?答案:这时候合同就成立啦。
小明明确地说确定要吉他并且提到付款的时间,这就是一个很明确的要约,表示“我就想按照你说的价格和条件来买这个吉他”。
小胡也答应了,并且约定了交货和交钱的方式,这就是承诺呀。
就像两个人已经拍板决定了这个买卖,就等着执行了,所以这个时候合同已经成立了。
问题3:可是到了第二天,小胡突然跟小明说:“我女朋友不让我卖这把吉他了,我不能卖给你了。
”小明很生气,他能要求小胡必须履行合同吗?小明当然可以要求小胡履行合同啦。
既然他们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了,那双方都得按照合同来办事。
小胡不能因为他女朋友不让卖就随便反悔,这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不能因为自己家里人不同意就耍赖皮。
小胡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小明有权利要求小胡按照之前约定把吉他卖给自己,并且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问题4:如果小胡坚决不卖给小明,小明因此遭受了一些损失,比如他为了迎接这把吉他,专门买了一个很贵的吉他架,那小明可以要求小胡赔偿这些损失吗?答案:哈哈,小明是可以要求小胡赔偿这些损失的。
小胡的违约行为导致小明遭受了额外的损失,这些损失和小胡不履行合同是有因果关系的。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答案

合同法相关案例及答案案例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情况。
小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他把房子租给了小李,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每月租金1500元,押一付三。
小李住了三个月后,突然跟小张说他要去外地工作,不能继续租这个房子了,要求小张退还剩下的押金和预付的租金。
小张觉得小李这是违约行为,不同意退还,还说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小李提前解约,要赔偿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小李觉得这个违约金太高了,自己才住了三个月,不应该赔这么多。
答案分析。
首先呢,小张和小李之间是有一个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的。
小李提前解约,这确实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关于这个违约金呢,虽然小李觉得高,但在合同里已经明确约定了提前解约要赔偿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这个约定是双方在签合同的时候都同意的。
不过呢,小张也不能就这么强硬地拿着钱一点都不退。
按照公平的原则,小李已经住了三个月,他付的租金是这三个月的使用费用,而押金是为了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等情况的。
小张可以扣除小李应付的违约金之后,把剩余的押金和多付的租金退还给小李。
比如说,小李押了1500元,付了三个月4500元,总共交了6000元。
违约金是3000元,那小张应该退给小李3000元。
所以呢,小李违约是事实,但小张也要按照合理的方式处理押金和租金的退还。
案例二: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问题。
案例情况。
小王开了一家咖啡店,他从一家供应商老赵那里购买了一批咖啡豆,合同里约定咖啡豆是一级品质,新鲜烘焙。
结果小王收到咖啡豆后发现,很多咖啡豆都有虫蛀的现象,而且烘焙的时间看起来比较久了,不像是新鲜烘焙的。
小王就联系老赵,要求老赵换货或者退款。
老赵却说是小王储存不当才导致的这些问题,拒绝换货退款。
答案分析。
这事儿呢,得看证据和合同规定。
小王和老赵签的合同明确说了咖啡豆是一级品质、新鲜烘焙的。
现在小王收到的货明显不符合这个标准。
老赵说是小王储存不当,那老赵得拿出证据来啊。
要是老赵拿不出证据,按照合同的约定,他就得负责。
合同法法律实际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原告。
然而,至2020年7月,被告仍未按期交付房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合理?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是否应予支持?三、法院判决1. 被告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总价款的10%,即20万元。
考虑到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违约金合理。
3.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房屋市场价值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50万元。
合同法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2010年,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高档住宅小区推出了一期房源,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张先生(以下简称“购房者”)在了解到该小区的情况后,于2010年10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购买了该小区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购房者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总房款的30%作为定金,余款在房屋交付时支付。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房屋交付时间、房屋质量问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经过1. 房屋交付时间延误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延误。
2011年9月30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为此,购房者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 房屋质量问题购房者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如墙面裂缝、地面不平、水电设施不完善等。
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体验,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开发商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正常施工过程中的瑕疵,并非重大质量问题,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房屋交付时间延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体验,开发商应承担维修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疑难法律案件真实事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房屋租赁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疑难法律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5年。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月支付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房屋维修责任划分2. 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3.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三、案件分析1. 房屋维修责任划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出租人承担。
”在本案中,双方未对房屋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由出租人承担房屋维修义务。
2. 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
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
李某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关于租金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某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学合同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购房者”)于2019年10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以总价款200万元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购房者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于房屋交付前支付完毕。
合同还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6月30日。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房屋交付时间推迟至2020年9月30日。
购房者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其居住体验,遂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2.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3.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其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由于开发商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3. 购房者能否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居住不便等。
因此,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同时,鉴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给购房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居住不便,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5篇

合同法案例集及答案解析5篇篇1一、案例一:合同成立与生效[案例描述]某公司(甲方)与另一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特定商品,甲方支付相应价款。
合同中还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合同成立之后,甲方并未立即支付价款,而是拖延了一段时间。
乙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已经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
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甲方拖延了支付价款的时间,但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且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甲方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甲方不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二:合同变更与解除[案例描述]某公司(甲方)与另一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特定商品,甲方支付相应价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将原来的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
变更后,甲方发现新价格过高,无法继续履行,于是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乙方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甲方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后,终止合同的履行。
在本案中,虽然甲方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但由于双方已经协商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因此实际上已经不存在原合同关系。
因此,甲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如果甲方在变更合同后仍然不履行新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仍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案例描述]某公司(甲方)与另一公司(乙方)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特定商品,甲方支付相应价款。
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合同法案例及分析案例一: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交付了设备,但B公司以合同未盖章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A公司遂将B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至于合同未盖章的问题,法院认为,盖章并非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故判决B公司支付A 公司货款及相应利息。
案例二: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原告C公司与被告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C公司向D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
合同签订后,D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导致C公司生产停滞,造成重大损失。
C公司遂将D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D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故判决D公司赔偿C公司因迟延交货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原告E公司与被告F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E公司将一处厂房出租给F公司使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F公司未经E公司同意,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导致厂房损坏。
E公司遂将F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F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F公司擅自改变厂房结构,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E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故判决解除E公司与F公司的租赁合同,并判决F公司赔偿E公司厂房修复费用及相应利息。
案例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原告G公司与被告H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G公司为H公司开发一项新技术。
近三年合同法案例分析

近三年合同法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直播带货中的合同纠纷(2021年)1. 案例情况。
有个小网红和一家小化妆品公司签了直播带货合同。
合同里说网红要在某个特定的时间段,比如11月1 10日,在她的直播间主推这个化妆品公司的新款面霜,而且每天至少要播30分钟关于这个面霜的内容。
化妆品公司呢,就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给了网红一笔预付款,相当于定金那种,有5000元。
结果到了11月1日,网红突然说她生病了,嗓子哑得说不出话来,不能按照合同进行直播了。
化妆品公司可就急眼了,这前期宣传都做了,产品都准备好了,就等着在网红直播间大卖呢。
2. 合同法分析。
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
网红生病虽然是个意外情况,但在合同法里这属于履行不能。
不过呢,她不能就这么拍拍屁股不管了。
按照定金罚则,如果网红不能履行合同,化妆品公司可以要求网红双倍返还定金,也就是10000元。
但是网红觉得自己很冤啊,她是真生病,又不是故意违约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网红能证明她生病是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而且她在知道自己不能履行合同后及时通知了化妆品公司,那么她可能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但她得赔偿化妆品公司因为她不能直播而遭受的一些直接损失,像为这次直播准备的额外赠品的费用之类的。
3. 最终结果。
网红提供了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她确实是突发疾病。
经过协商,网红退还了化妆品公司的5000元预付款,并且赔偿了化妆品公司2000元的直接损失。
二、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2年)1. 案例情况。
小李在城市里租了一套房子,和房东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房子只能用于居住,不能进行任何商业活动。
租金是一个月3000元,押一付三。
住了几个月后,小李觉得自己上班挣得钱有点少,就想搞个副业。
他看现在做私房烘焙很流行,就在这个租的房子里开始做起了蛋糕,还通过网络接单。
结果邻居闻到蛋糕香味,发现他在居民楼里做烘焙,就向房东投诉了。
房东知道后,很生气,觉得小李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他立刻停止商业活动,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把小李赶出去。
合同法纠纷案例

合同法纠纷案例
案例一:施工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负责乙公司
位于某市的商业大楼的施工工作。
合同明确约定了工程完成时间和双
方责任和义务。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公司未按时完成工程,并且
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乙公司无法按原计划开业。
乙公司因此向甲
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了合
同纠纷。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办公楼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把某座办
公楼出租给乙公司使用。
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使用期限和维修责任。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楼层维修和空调
维护,导致乙公司的办公环境变得恶劣,影响了工作的正常进行。
乙
公司因此向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了合同纠纷。
案例三:销售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向乙公
司供应一定数量的电子产品。
合同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交货时间和
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过程中,甲公司交货延误,并且所供应的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公司因此向甲公司提
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双方因此发生了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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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疑难案例 (3)从一起买卖合同案谈违约赔偿的计算——案例之一.. 3对可得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案例之二 (10)一、预期违约制度;二、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三、“过分高于”的标准和减少应当适用的原则——案例之三 (17)顾越山诉子明村委会自来水安装而引起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四 (29)扬州通扬机械有限公司与廖国造、沈桂喜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五 (34)法定解除与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案例之六 (39)撤销权行使条件是否成就———案例之七 (42)连云港新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路南办事处撤销权纠纷案——案例之八 (49)表代理的构成要件和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区分——案例之九 (54)违约金过高适当减少——案例之十 (58)苏州市锦鸿金属制品厂诉周根福厂房设备转让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一 (63)盐城市马沟粉丝厂诉王二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二 (72)中国农业银行金坛市支行诉常州市华林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案例之十三 (76)南京新凤凰影像有限公司上诉南通九村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四 (92)海南海德纺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南通开发区瑞兴经贸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案例之十五 (101)发生不可抗力免除违约责任——案例之十六 (114)江苏长征实业公司诉傅根顺借用合同案——案例之十七 (120)徐州市大德广告有限公司诉铜山县单集供销社、徐州昌宁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使撤销权案——案例之十八127赵金良与李振福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十九.. 140焦作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诉常州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例之二十 (143)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诉步其顺拒付风险代理费案——案例之二十一 (150)中国农业银行盐都区支行诉戚师军、盐都区北蒋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二 (156)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适用案例之二十三 (161)南通三德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案例之二十四 (168)干亦斌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案例之二十五 (179)淮安市新淮铁路物资有限公司诉江苏省交通工程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六 (183)刘锦龙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之二十七 (187)南通宏梓化工有限公司诉常州市益球中亚干燥设备厂产品质量案案例之二十八 (193)合同法疑难案例之二十九 (203)合同解释实务运用——案例三十 (210)合同法疑难案例从一起买卖合同案谈违约赔偿的计算——案例之一[案情]原告:上海科欣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欣),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茂兴路仁恒广场4号楼25C。
被告:罗保盛建材(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保盛建材),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经济开发区私营工业园。
2002年3月5日上海科欣与宝钢公司签订墙面设计咨询及材料采购分项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墙面板工程造价人民币160万元;上海科欣必须于2002年6月25日前将材料运抵施工现场;如上海科欣违约,上海科欣除退还宝钢公司已经支付的预付款外,还需支付等额预付款金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宝钢公司。
合同签订后,宝钢公司按约支付给上海科欣12万元预付款。
2002年3月28日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上海科欣向罗保盛建材购买复合墙面板;合同总价949170元;合同签订后7月日内上海科欣付款30%,余款在罗保盛建材将货物在美国装船后10天内付清;上海科欣应当向罗保盛建材提交材料加工清单、收边板及附件数量;罗保盛建材应在2002年6月14日前将货物运抵上海港。
合同签订后,上海科欣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交付了设计图纸。
2002年6月5日罗保盛建材向上海科欣发出传真,称美国生产的板材不能满足上海科欣的供货要求,要求变更合同。
上海科欣收到罗保盛建材的传真后,于2002年6月9日作了不同意变更合同的回复。
2002年6月12日罗保盛建材与上海科欣协议解除合同,同时罗保盛建材将上海科欣已付30%款项如数退还。
2002年6月11日宝钢公司发函至上海科欣,称由于上海科欣违约不能按约供货,因此解除双方的合同,上海科欣支付宝钢公司等额预付款112万元作为违约赔偿金。
其后,112万元违约金在双方往来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上海科欣诉称,由于罗保盛建材擅自违约不能供货并终止合同,造成上海科欣的损失应当完全赔偿。
具体损失如下:赔偿与宝钢公司的合同违约金112万元;支付设计院材料加工单设计费13万元;为签订、履行、终止合同付出差旅费3.75万元;纯利润损失15万元,合计143.75万元。
罗保建材辩称,上海科欣提出的赔偿宝钢公司违约金、支付设计院设计费以及差旅费、纯利润损失缺乏事实依据,同时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也不可能预见到高达合同总价的 1.5倍之多的损失。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上海科欣的诉讼请求。
[审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罗保盛建材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由于罗保盛建材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承担赔偿上海科欣全部损失的违约责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上海科欣提出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其一积极损失,其二可得到利益损失。
上海科欣向宝钢公司的赔款112万元,支付设计院13万元设计费,支付的各项差旅费30817.15元(上海科欣在诉状中计算有误,经法院核实,差旅费应为30817.15元),上述损失属积极损失。
可得到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所缴纳的税收。
本案中上海科欣买入罗保盛建材的墙面材料,然后销售给宝钢公司,因此本案的可得利益损失是转售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构成。
本案中原合同价款为:人民币949170元,转售合同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元,二者相差650830元。
扣除成本费用464000元,成本包括:设计费13万元,税金及建筑管理费229000元,外贸代理费、仓储费、运费55000元,差旅费50000元。
按照上述数据计算出纯利润为186830元,上海科欣要求再扣除一些其它费用按15万元计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处分的意思表求,认定上海科欣的可得利益损失为人民币15万元。
这两部分损失的赔偿限度为罗保盛建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范围。
在签订合同时罗保盛建材已经知道上海科欣购买墙面材料的用途是居然之家的墙面板。
居然之家是一家大型建材超市,罗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如果违约将会造成工期延误的严重后果,上海科欣必将被发包人索赔较大数额的赔偿款。
上海科欣赔偿给宝钢公司112万元违约金损失,在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合同时上海科欣并未向罗保盛建材的预见范围,对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但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知道上海科欣购买建材的用途是卖给第三人,且上海科欣履行合同依赖于罗保盛建材对合同的履行,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上海科欣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考虑到居然这家是一项大型建筑项目,合约定的墙面板材是定制的等特别条件,该损失以合同标的的30%赔偿较为合理,即赔偿48万元损失。
对于上海科欣提出的13万元设计费损失,由于设计费的成果———材料分割清单是买卖合同内容约定的条款,因此设计费13万元的损失罗保盛建材应当预见到,因此应当赔偿该项目损失。
差旅费308178.15元的损失,罗保盛建材在签订合同时也应当预见,因为合同签订、履行、终止必然需要这些费用,因此该项目费用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罗保盛建材作为一家生产世界顶级建材产品的企业,该项损失应当预见到,因此罗保盛建材应当赔偿上海科欣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
各项赔偿费用合计如下:支付设计院设计费13万元+差旅费30817.15元+赔偿宝钢公司违约金48万元+可得利益损失15万元=790817.1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上海科欣与罗保盛建材签订的买卖合同。
2、罗保盛建材赔偿上海科欣损失合计人民币790817.15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3、驳回上海科欣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200元,财产保全费7708元,二项合计24908元,由上海科欣负担11322元,罗保盛建材负担13586元。
判决后,被告罗保盛建材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
[评析]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依法或者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是合同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
违约损害赔偿有约定损害赔偿和法定损害赔偿两种方法。
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而给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损害赔偿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损害赔偿的主要形式。
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金也未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此时便适用法定损害赔偿。
所谓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全部损失应当由违约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损害赔偿金,也未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因此适用法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审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可预见损失范围的确定。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便是我国合同法的可预见性原则,违约损害的损失赔偿额范围限于违约方订约时能够预见的范围,对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预见是指违约方的预见,而非守约方的预见。
可预见性原则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即损失范围受预见的约束限制。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就确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
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如期履行合同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不是现实的财产损失,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
本案中,上海科欣赔偿给宝钢公司的112万元违约金,支付设计院的13万元设计费,支付的为合同履行、合同终止所付出的差旅费,属于积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