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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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

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差不多严峻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亲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2004年6月,房地产治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亲小孩黄某某。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发表于:2009-12-02 19:32:42

新华网浙江频道7月4日电(记者方益波)欠债15.6万元迟迟不还,还要将20余万元的房子无偿赠予未成年的亲小孩。

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认为此项赠与行为差不多严峻损害了他人利益,应当予以撤销。

据余姚市法院祝文权介绍,债务人黄某和吕某原系夫妻,2003年1月,黄某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吕某作为其亲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亦在合同上签字,前后共计支付房款20余万元。

2003年12月,黄某向毛某借款15.6万元。

2004年6月,房地产治理部门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上面载明房屋所有人为黄某和吕某的未成年亲小孩黄某某。

2007年1月,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和吕某归还欠款15.6万元,法院依法支持了毛某要求黄某和吕某共同承担欠款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黄某和吕某迟迟不肯履行相应义务,归还欠款。

毛某认为,黄某将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其尚无经济收入和生活来源的亲小孩名下,实际上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目前又迟迟不肯归还自己的欠款,明显差不多损害了他的利益,因此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黄某和吕某将房子无偿转让登记在其亲小孩名下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吕某的行为显然属于赠与,且因房屋产权所有以登记为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生在2004年6月,即黄某和吕某的赠与行为实际完成于2004年6月,与毛某的债务纠纷则发生于2003年12月,如今赠与行为尚未完成,黄某和吕某应当明知赠与行为可能会损害毛某的利益,而且事实上不履行债务的行为差不多损害了毛某的利益,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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