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激励涉及法律问题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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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激励涉及法律问题与防范

现代企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因素。业要生存、发展壮大,需要拥有一大批能使企业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人才,企业也时刻面临着如何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的课题。股权激励是企业解决人才问题非常有效的手段。一些上市或者拟上市公司正是通过股权激励的方法,像一把金手铐,“铐”住了企业需要的人才。为了鼓励这些员工,因此公司股东会给这些员工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期权奖励,承诺给予一定的分红,或者在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或上市时以回购的方式予以高额补偿。而这类问题最容易发生的法律纠纷是把期权、分红收益权、股权出资额等概念混淆,而由此也发生了不少的法律问题。作为股权期权激励的双方,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角度防范法律风险:

(一)股权奖励需注意工商登记变更问题

这是此类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般由于员工对我国公司法等法律不甚了解,因此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就认可了自己的“股东”身份,其实不然,我国法律以工商登记资料中记载为确认股东出资人地位的法定依据,如果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记载则并不认可其所谓的“股东”地位。如果发生纠纷则需要提出股权确认诉讼来由法院认可出资股东地位。这类诉讼需要提供原公司其他股东认可出资的证据,因此难度较大。如果无法确认股东地位,只能以收益分红权来要求给予补偿。

(二)公司能否做出股权奖励的决定

股权期权等属于股东的财产权,而非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股权激励只能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作出,而非公司名义。因为常混淆了“公司”与“公司股东出资人”两个概念,认为实际操作人都是同样的,就具有同等权利,但其实不然。股权期权等属于股东的财产权,而非公司的财产。因此,承诺给予员工股权期权激励就必须以财产所有人即股东的名义作出书面的承诺。反之,公司擅自作出给予股权期权的决定本身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

(三)持股员工获得分红收益问题

假设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员工则没有取得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合法地位,但这并不代表约定的股权期权激励就是无效的。如果该激励是以公司股东出资人的名义作出,那么可以认为该出资人同意给持股员工予一定的分红。即使不能获得股东地位,也可以视为股东分红权的赠与,可以要求承诺给予股权期权激励的股东出资人按照约定给与公司利润分红的补偿。

(四)明确股权期权激励的“退出机制”

股权激励的四大目的是:端正员工的工作心态,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规避员工的短期行为,维持企业战略的连贯性;吸引外部优秀人才,为企业不断输送新鲜血液;降低即期成本支出,为企业顺利储备能量。股权激励设想是非常好的,但可能会出现各种原因使得团队无法按照原定目标走下去,对于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前设想好防范措施,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以下两点解决:

一、公司在出台《股权激励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提出被激励人丧失股权的条件。如果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记载被激励人为股东,且被激励人没有达到公司设定的目标,那么公司股东出资人将收回所持股权。

二、如果股权激励采取实际股权出让的方式,那么被激励者是可以获得公司股东出资人地位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前约定好如果达不到设定的目标或者被激励人退出公司,则需要将股权无偿或者按照一定价格由出资人回购,确保出资人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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