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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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飞行中的 航空器动态,发现航空器将误飞入危险区、 限制区、禁区时,应当及时提醒航空器, 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来自百度文库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掌握并适时向航空 器发出下列内容的有关危险、限制或禁区 的通告: (一)空域的名称; (二)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 范围; (三)空域的活动时间; (四)其他资料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 66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 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 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 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 6600米(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 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 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 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 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 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 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禁区、危险区与限制区



禁区是指在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 空划设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经特别批准,任 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的空间。 限制区是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 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 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在规定时限内,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 限制区。 危险区是指在机场、航路、航线附近划设的供对 空射击或者发射使用的空间。在规定时限内,禁 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导航设备设置转换点, 以帮助沿航路的航空器准确飞行。在直线航段上 的转换点,应当位于导航设备之间的中点;当导 航设备之间的航段方向改变时,转换点应当位于 径向线的交点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 识别,以便掌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 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 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 个或几 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 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 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 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 通常为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 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 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 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 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G:即非管制空域,一般指1200英尺AGL 以下的空域,飞行安全由飞行员本人负责。

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应当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危险、限制、禁区

危险、限制、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 划设的空域。 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 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 误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预留区: 一般分为两种,参照地面相互位置不动 的空域即为固定性,相互位置移动的空域即为活 动性,前者往往涉及到这样一些飞行活动如军事 训练、飞行表演等。后者往往涉及到空中加油、 航路编队飞行等,无论是哪种,在预留区的外围 应建立有缓冲区,以便于ATS机构能有足够的裕 量保证其它飞行的安全。无论是何种预留区,使 用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是当预留区建立时相关活 动/飞行结束后,该区也应撤消。这样区域的建 立也应和ATS机构有良好的协调,使得他们可以 从程序及其它方面对该区的建设予以保障。

放油区: 围绕大型机场建立的供飞机在起 飞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飞行,返回原 起飞机场又不能以起飞全重着陆时而划定 的一片区域,设计该区域的主要目的是放 掉多余燃油,使飞机着陆时不超过最大允 许着陆重量,对飞机不造成结构性损伤, 大大减少其它可能事件的发生。这样的区 域一般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带。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 层,上限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为 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航路 范围之内飞行,导航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当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国际航 路的识别代号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协调,防止重 复使用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 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分为国内航路和 国际航路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 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开始,至另 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各段中心线 连接起来成为航路的中心线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 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线以内的空 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 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 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 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 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 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 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 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E类:即过渡区(transition area),以般 从1200英尺AGL 至管制空域的下限,除A、 B、C、D以外部分,也可以是1200英尺 AGL以下的空域,以确保飞机的进近过程 为管制空域所包围。ATC机场只负责IFR间 的间隔。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 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划分,以 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A、B、C 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 高度以上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为 地球表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 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如 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 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 禁区、航路和航线。
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 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供空中 交通管制的需要。

飞行情报区

飞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 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 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 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 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国共划分沈阳、 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 乌鲁木齐、香港、台北和三亚十一个飞行 情报区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 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 在我国境内 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搜寻 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相同。搜寻援 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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