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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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对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 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 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全国共划分沈阳、 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 乌鲁木齐、香港、台北和三亚十一个飞行 情报区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 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 在我国境内 及其附近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搜寻 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相同。搜寻援 救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执行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根据在该航路执行飞 行任务的性质和条件,划分为国内航路和 国际航路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各段的中心线,从该航 路上的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开始,至另 一个导航设施或交叉点为止。各段中心线 连接起来成为航路的中心线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 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线以内的空 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 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 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严密监视飞行中的 航空器动态,发现航空器将误飞入危险区、 限制区、禁区时,应当及时提醒航空器, 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当掌握并适时向航空 器发出下列内容的有关危险、限制或禁区 的通告: (一)空域的名称; (二)空域的范围,包括垂直和水平 范围; (三)空域的活动时间; (四)其他资料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根据导航设备设置转换点, 以帮助沿航路的航空器准确飞行。在直线航段上 的转换点,应当位于导航设备之间的中点;当导 航设备之间的航段方向改变时,转换点应当位于 径向线的交点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重要点并用代号予以 识别,以便掌握航空器在航路上运行的进度 根据航空器机载导航设备的能力、地面导航设备 的有效范围以及空中交通管制情况,可以按规定 在某些空域内建立区域导航航路

G:即非管制空域,一般指1200英尺AGL 以下的空域,飞行安全由飞行员本人负责。

管制区应当按照规定划设,并应当按照规 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危险、限制、禁区

危险、限制、禁区是指根据需要,经批准 划设的空域。 飞行中的航空器应当使用机载和地面导航 设备,准确掌握航空器位置,防止航空器 误入危险区、限制区、禁区



用于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为 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 禁区、航路和航线。
各类空域的划分,应当符合航路的结构、 机场的布局、飞行活动的性质和提行情报区是指为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告 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 飞行情报区内的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由有 关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负责提供

A类空域为高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 6600米(含)以上的空间,划分为若干个 高空管制空域,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 必须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接受空中交 通管制服务

B类空域为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我国境内 6600米(不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的空 间,划分为若干个中低空管制空域。在此 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 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则的条件, 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中低空管制室 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并 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预留区: 一般分为两种,参照地面相互位置不动 的空域即为固定性,相互位置移动的空域即为活 动性,前者往往涉及到这样一些飞行活动如军事 训练、飞行表演等。后者往往涉及到空中加油、 航路编队飞行等,无论是哪种,在预留区的外围 应建立有缓冲区,以便于ATS机构能有足够的裕 量保证其它飞行的安全。无论是何种预留区,使 用的时间有长有短,但是当预留区建立时相关活 动/飞行结束后,该区也应撤消。这样区域的建 立也应和ATS机构有良好的协调,使得他们可以 从程序及其它方面对该区的建设予以保障。
空中交通管制航线,划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高度下限为最低高度 层,上限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设置导航系统。为 了帮助航路上的航空器保持在规定的航路 范围之内飞行,导航设备之间的距离应当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空中交通管制航路应当用代号予以识别。国际航 路的识别代号应当与国际民航组织协调,防止重 复使用

放油区: 围绕大型机场建立的供飞机在起 飞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飞行,返回原 起飞机场又不能以起飞全重着陆时而划定 的一片区域,设计该区域的主要目的是放 掉多余燃油,使飞机着陆时不超过最大允 许着陆重量,对飞机不造成结构性损伤, 大大减少其它可能事件的发生。这样的区 域一般规划在远离城市的地带。

C类空域为进近管制空域。通常是指在一 个或几 个机场附近的航路汇合处划设的便于进场和离场 航空器飞行的管制空域。它是中低空管制空域与 塔台管制空域之间的连接部分,其垂直范围通常 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水平范围 通常为半径50千米或走廊进出口以内的除机场塔 台管制范围以外的空间。在此空域内飞行的航空 器,可以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 飞行规则的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进 近管制室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D类空域为塔台管制空域,通常包括起落航 线、第一等待高度层(含)及其以下地球 表面以上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 在此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可以按照 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符合目视飞行规 则条件,经航空器驾驶员申请,并经塔台 管制员批准,也可以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 行,并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E类:即过渡区(transition area),以般 从1200英尺AGL 至管制空域的下限,除A、 B、C、D以外部分,也可以是1200英尺 AGL以下的空域,以确保飞机的进近过程 为管制空域所包围。ATC机场只负责IFR间 的间隔。
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应当根据所划空域内的航路结构 和通信、导航、气象、监视能力划分,以 便对所划空域内的航空器飞行提供有效的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管制空域分为A、B、C、D四类。A、B、C 类空域的下限应当在所划空域内最低安全 高度以上第一个高度层;D类空域的下限为 地球表面。A、B、C、D类空域的上限,应 当根据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情况确定,如 无上限,应当与巡航高度层上限一致

禁区、危险区与限制区



禁区是指在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 空划设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经特别批准,任 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的空间。 限制区是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 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 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在规定时限内, 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 限制区。 危险区是指在机场、航路、航线附近划设的供对 空射击或者发射使用的空间。在规定时限内,禁 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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