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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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漳政[2005]综67号
【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16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的通知
(漳政〔2005〕综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已于2005年4月28日经第七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规定
第一条为调动我市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奖励名称定为“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均可参评,每类成果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漳州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每三年评审一次。
漳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漳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报“漳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是当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发表或在省新闻出版管理